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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减持限售股-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更合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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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减持限售股,如何确定计税基础更合规上市公司限售股是一类特殊股票形式,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减持解禁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纳税时,如何确定限售股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容易成为征纳双方的争议焦点,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近日,笔者就遇到了这样的一个案例。减持限售股引发税务风险A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设立,其中B控股集团公司出资4667万元,占92.7%的股份。2000年,A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改,股改后A股份有限公司股本2亿股,注册资本2亿元,B控股集团按占股比例折合1.86亿股。2006

2、年,A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股票上市发行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发行新股7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6.7元。B控股集团作为发起人所持股份限售期36个月。2009年,发起人限售股限售期满,变为全流通股。2013年4月,B控股集团增资10亿元,参与A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1.45亿股(发行价6.9元/股)。2006年2015年1月,B控股集团自A股份有限公司分得送转股13.15亿股。其中,以原始股1.8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1.7亿股,以2013年非公开发行尚在限售期股数1.45亿股为基数获得送转股数1.45亿股。2014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3、1.494亿股,平均成交价3.8元/股,成交金额5.69亿元。2015年,B控股集团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卖出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40万股,平均成交价4.07元/股,成交金额3.27亿元。在上述交易完成后,当地税务机关结合该公司日常税款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B控股集团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求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1.2亿元,滞纳金223.8万元。红股计税基础产生争议税企双方在以下三点没有争议:股票转让收入按照成交金额确认,同时扣除股票成本,减去交易的税费,得出转让股票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股票成本确认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转股成本认定为无成本,原始股、增发股的成本价就是原始出资成

4、本;所得应与当年企业利润合并,同时企业还有未弥补的亏损一并弥补。争议的焦点是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等送红股形成的股票,其计税基础的确认问题。企业认为应按公允价值作为这部分红股的成本价,税务机关认为应该按票面价值作为红股的成本价,税、企两方对红股计税基础的确认产生分歧。税务机关的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从会计处理方面看,被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股票股利时,按实际发放的股票面值,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贷记“股本”。也就是说,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

5、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二,从取得股票股利时税法规定看,上市公司用未分配利润派发红股,相当于用未分配利润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对上市公司增资,增加上市公司股本。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因此,投资企业应当于上市公司作出利润分配或送股决定的日期,确定股票红利收入的实现,并作免税申报。第三,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在计算股份转让成本时,转让成本包括享受免税的股票股利的成本。据此,企业提出按照股票股利的公允价值扣除成本明显不合理。被投资企业在发放股票股利时是按照股票面值记账增加股本,投资企业在收到股票股利时按照票面面值作免税收入申报,出售股票时股票股利也应该按照股票面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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