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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管理管理制度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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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陈列管理管理制度4篇 【第1篇】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第2篇】某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连锁药房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一、门店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药品陈列环境和存放条件,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空调或风扇等。 三、陈列药品应遵循药品分类管理的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应分开存放,并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 五、危险品不应陈列,确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 六、门店须设置拆零药品专柜,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药品专柜。 七、每月应对药品陈列的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3篇】x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规范陈列药品,避免人为造成药品污染确保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分类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范围:门店药品陈列质量过程管理。 4、责任部门:门店工作人员。 5、内容: 5.1、店堂内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验收质量合格的药品。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完好无损,保持清洁卫生、整齐,营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要相应分开; 5.1.1、营业场所应设置待验区(黄底白字)、退货区(黄底白字)、不合格品区(红底白字)三个区域,标志要明示。 5.2、门店应配备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如:温湿度计(常温区一只、阴凉区一只、冰箱内一只)空调等; 5.3、经营需冷藏药品的门店,应配备相应的冷藏设备; 5.3.1、药品陈列时应根据贮藏条件的要求,分别设置常温区、阴凉区和冷藏柜、药品分别储存于冰箱(2-8c)、阴凉区(0-20c)、常温区(10-30c)相应区域内相对湿度为35%-75%之间。 5.4、药品应按药品与非药品分区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分柜陈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陈列、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品分柜陈列;各专柜应在右上角贴上相应的分类标识; 5.5、每个柜组药品陈列应按用途结合剂型相对集中摆放,根据各门店自身实际情况可分为“呼吸系统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消化系统用药”、“心血管系统用药”“泌尿生殖系统用药”等,要求销售柜组橱窗标志醒目,每个药品应对应放置标价签,字迹清晰醒目,药品陈列整齐丰满; 5.6、危险品不得直接上柜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7、门店必需设置拆零专柜,凡拆封过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说明书和标签。未拆封的药品和其他药品不得存放拆零专柜; 5.8、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5.9、门店应设立阴凉区(库),在室内温度超过25°c时,若确需将阴凉保存药品陈列常温区时,只能用空包装陈列展示; 5.10、门店陈列药品都应附有说明书,并且说明书与药品数应相符; 5.11、凡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陈列和销售。 5.12、每月对药品陈列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有关药品贮藏术语的含义: 6.1、避光:指用于不透光的容器包装,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6.2、密闭:指将容器密闭,以防尘土及异物进入; 6.3、密封:指将容器密封,以防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6.4、阴凉处:指不超过20c; 6.5、凉暗处: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6.6、冷处:指2-8c; 6.7、常温:10-30c。 【第4篇】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1.目的:为确保本公司经营场所内陈列药品质量,避免药品发生质量问题。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76、77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1条。 3.适用范围:本公司药品的陈列管理 4.责任:营业员、陈列检查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5.内容: 5.1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合法企业生产或经营的合格药品。 5.2 陈列的药品必须是经过本公司验收合格,其质量和包装符合规定的药品。 5.3 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他药应分开摆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5.4 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5.5 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记录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该药品销售完为止。 5.6 需要冷藏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冰箱或冷藏箱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需陈列时只陈列包装。 5.7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5.8 对陈列的药品应每月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质量负责人复查。 5.9用于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等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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