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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未办证不申报纳税人税款追征期为三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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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未办证不申报纳税人税款追征期为三年 2009年8月,河南省某市国税稽查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过去5年内先后从一个体商户处购入涂料近300万元,以白条入账。在对房地产公司处罚的同时,税务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涂料供应个体户是未办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商户,为漏征漏管户。稽查人员将该个体商户不申报少缴税款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处以2倍罚款。 案卷移送审理环节后,审理人员认为,该个体商户不申报少缴税款行为不能定性为偷税,并且还应分清不申报少缴税款是否超过3年,如果已超过3年,则不再追征。 未办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违法行为是税务机关在清理漏征漏管户过程中最常碰到的情况,对该类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定性为偷税进行处罚不符合《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很显然,未办证未申报纳税行为不符合偷税行为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形成偷税的前提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既然是漏征漏管户,过去就是税务机关征管的盲区,税务机关也不可能通知其申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明确了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征收税款的程序,需要税务部门核定应纳税款、责令缴纳两个必经程序,责令缴纳无效的,方可扣押、拍卖。对该案中该企业未办证不申报行为,税务机关也应当有核定税款、责令缴纳的程序,而不能直接定偷税处罚。 该行为的处罚可以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没有设定必经前置,只要不进行纳税申报,无论其办证与否,都可以直接进行50%以上5倍以下处罚。该种处罚与偷税处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该种处罚无论数额大小,都不用向司法机关移送,只是单纯的行政责任经济处罚,达到一定数额后不涉及刑事责任,法律上没有像偷税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补充性后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所以,该案中不应将该纳税人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同时要分清税款所属期,对3年以上的未缴纳税款,不再追征。若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5年。 另外,针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相应处罚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所以,本例中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处罚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行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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