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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管理制度范围(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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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事故管理制度范围(6篇)【第1篇】预防机械交通事故管理方案 项目 预防工程机械事故发生 目标 加强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机械事故经济损失不大于公司投入设备原值的2,并且逐年减少。 职责 1、主管安全项目副经理负责预防措施的审批、实施和检查监督; 2、项目物机部负责制定预防措施并实施; 3、机械操作人员对所操作的机械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 方法和措施 1、加强机驾人员安全教育,定期对机驾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并考核; 2、加强机驾人员机械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操作水平,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机械事故发生; 3、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驾驶,严格按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2、”有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4、加强班前检查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尤其在倒行时,注意观察机械轮边距,以防侧翻、后翻等机械事故发生; 5、加强机械车辆安全使用制度,严禁“病机、病车”施工上路; 6、加强安全考核与淘汰制度,激励操作手提高自身意识及操作驾驶技能。 7、加强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适用的法规 1、交通部“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 2、交通部“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 3、公司“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4、道路交通安全法。 备注 【第2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

3、生,确保2022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

4、022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2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

5、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2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

6、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2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2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

7、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

8、”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31日 【第3篇】华联管理中心交通事故及突发冲卡车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金融管理中心交通事故及突发冲卡、车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 1、目的 为了保证中心在管理项目内突发的交通事故、车辆冲卡及盗损等事件,能得以及时处理和有效解决,防范此类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

9、各管理中心对所辖区内突发的交通事故、车辆冲卡、车辆盗损等事件的处理; 2.2此类突发事件的范围,仅限于本管理项目区域内,如在管项目地下停车场、路面停车位、道路等。 3、事件处理程序 3.1当班收费员及车管员发现交通意外事故或接到车辆冲卡、车辆盗损事件时,应立即用通讯器材报告安管领班或安管主管; 3.2报告简述事发的主要内容:如现场具体位置、事发原因、人员状况、有无受伤、车辆现状等情况并记下车号; 3.3如遇车辆冲卡,用通讯器材请求安管员、门岗、拉门岗进行堵截,以求支援; 3.4安管员应留在现场或迅速赶赴现场,抢救伤者、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维护交通秩序、及时处理相关可以处理的问题; 3.5对车辆

10、盗损事件,安管员应划定区域、控制现场人员,切勿乱触摸,避免破坏证据; 3.6安管主管接报后应报告本部门经理、主任,并请求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支援。 3.7安管主管、主任、经理到场后,根据现实情况指挥和调遣安管员、车管员、收费员到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遏制或缓和事件发展; 3.8根据事故的需要,调派各方面人员进行抢救, 如有人员受伤,应积极组织人员和车辆送受伤人员到医院救治,处理相关问题; 3.9拨打电话122(车辆盗损事件,拨打电话110),报警方前来处理,同时进一步询问现场人员了解事件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及损毁等真实情况,拍照取证、做好事件记录,待警方来后提供证据、协助处理; 3.10待交警处理完

11、毕后,保留记录存档,举办案例培训从中吸取经验。 3.11认真做好巡逻签到、岗位记录工作,遇事追溯有记录可查。 相关质量记录: 1.紧急情况处理记录zc-16/b01 【第4篇】交通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六条 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 第二章 现 场 处 理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

13、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它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太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

14、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行进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车辆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

15、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一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借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按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费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备,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

16、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第十八条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

17、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

18、接到交通事故责任感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老大哥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 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晶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付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学生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

19、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一)逃逸: (二)破坏,造现场,毁灭证据: (三)隐瞒交通事故真相: (四)嫁祸于人: (五)其他恶劣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吊

20、销机动车驾驶证从裁决之晶起生效.被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年内不准重新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书,被处罚时应当制作裁决送交当事人,被处罚的人的工作单位和被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现籍车轴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十五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古十日内,应当做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十五日内向人民法字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对军人,武装警察给予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交由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外理交通事故的公

21、安机关. 第五章 调 解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三十二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

22、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

23、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

24、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25、,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

26、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三十九条 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的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 第四十条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一条 构成交通肇事罪,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民因他人犯交

27、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28、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其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重大和特大事故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收取交通事故处理费。交通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收费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检举和协助查缉交通事故逃逸者

29、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道路”、“车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所称的道路、车辆。 (二)“有固定收入的”,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

30、三)“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凭证,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 (四)“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五)“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六)“平均生活费”,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该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5篇】铁路交通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

31、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2、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

33、“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

34、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

35、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

36、5、解决难点问题。一是车站对有客车停点前后,明确人工封堵措施,明确人员、明确时间、明确职责。二是车站范围内下穿地道产生积水时,车站派员现场看守。 16、加强路外宣传。车务段、车站派员与公安配合,每季对车站附近村庄、学校进行一次路外宣传。 17、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18、车务段、车站干部按照巡视检查量化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发放通知书,并纳入安管系统,车务段每月对有关干部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考核。 三、加强路外事故处理工作 1、铁路交通(相撞)事故要件

37、件立档,符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附件3要求,达到整洁、规范、内容详实;坚持分析、通报制度,日常采取通话、简报等形式,及时传达上级文件指示及段工作安排,搞好路外宣传工作,把路外安全工作抓实、抓细,真正落到实处。 2、现场确认处理 (1)车站值班员得到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的报告,要立即通知值班干部、公安,设有护网(工务管理)、道口的区段还应通知工务部门及因铁路交通(相撞)事故造成设备故障的单位、部门,同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发生时间、地点、列车速报、线路损坏及列车能否运行情况; (2)值班干部向安全科值班人员报告后,值班站长、驻站公安(或通知辖区铁路派出所)及工务等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收集

38、信息,组织处理,具备开通条件的,要立即组织开车。 (3)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具体情况,由值班干部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人员现场确认无误后,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详细报告。 3、未尽事宜按照北京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补充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四、路外安全考核 站内发生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时,安全科要组织有关车站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严格定性定责考核。车务段定期召开电话会议,通报事故,分析原因,按以下规定考核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的有关人员: (一)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及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含二

39、等及以下车站分管副站长,一等站主任运输组织员、主任安全员,以下同)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降职。免发当月生产奖及季度安全绩效奖。其它有关干部(非主管副站长,一等站主管运输组织员、主管安全员,以下同)免发当月生产奖。 2.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50%。 3.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二)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死亡的。 1.给予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行政警告处分,免发当月生产奖,季度安全绩效奖免发5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 2. 免发责任站月度生产奖30%。 3. 给予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免发2个月生产奖。 (三)设有护网区段各站、未设护网区段县市

40、所在地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或调车作业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正职及责任干部当月生产奖30%及季度安全绩效奖20%。其它有关干部免发当月生产奖30%。 2.给予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免发1个月生产奖。 (四)未设护网的其他车站站内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 1.免发车站干部当月生产奖30%。 (五)凡发现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红牌考核;未封闭站区内有闲杂人员一律发黄牌考核。凡发生站内路外伤亡按事故苗子考核,并追究站长、支部书记责任。 【第6篇】交通事故管理制度样本 第1条 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性质和事故的损失按规定给予定性,拿出单位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

41、批准后分别预以处理。 第2条 召开事故分析会,肇事司机进行事故检查,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查找不安全因素和容易发生的事故隐患,举一反三的总结教训,找出规律,进行事前预防、预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交通安全。做到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查找不清楚不放过;2、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3、没有制定防范有效措施不放过;4、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处理不放过。 第3条 事故等级和对事故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内部处理参照油田分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单位对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4条 单位的机动车辆所发生的一般等级以上(含一般事故)的事故,均立即报告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并在2日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上报油田交通管理中心。 第5条事故统计上报时间自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按事故统计规定和上报标准,及时填报,不得瞒报、漏报,违者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6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按照油田分公司交通管理中心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并填写事故责任人驾驶档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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