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勘探管理制度3篇【第1篇】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
2、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
3、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
4、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
5、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
6、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
7、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 【第2篇】勘探工程处用电管理制度 为确保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用电管理制度。 一、用电管理办
8、法制定的依据 1、国家和电力部门颁发的用电法规。 2、煤田地质勘探企业标准。 二、用电总则 按照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要求,我处实行用电有申请,接线找电工,装表计量,按量收费,严格管理,违者必纠的原则。 1、在生产用电中,需要机电科办理用电手续、线路对接、验收等事宜的,机电科要积极认真协助办理。各单位及钻机需要临时用电施工的,首先向机电科提交申请,提供安全用电措施,经机电科审核后方可施工。凡未经机电科审核批准,私自联系用电,发生事故的,由其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纠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2、生活、住宅、办公及辅助部门用电由水电队统一管理,机电科起协调、监督、审核作用。 3、机电科对处属各单位进行用
9、电检查,加强节电宣传工作,提高职工节电意识,大力推广节电产品和新技术,促进节电的发展,做到有计划地淘汰高耗能设备,保证安全正常用电。 4、加强对外生产用电的管理,严格各项管理制度,杜绝一切违章用电现象。未经机电科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转供电或乱接线,违者追纠单位领导及当事人责任。 三、具体规定: (一)电工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运行维修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电工工作。 2、凡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0、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3、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电工工作的人员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带电作业。 4、供电工作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供电,安全、维修规程,发现违反安全用电并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及重大隐患时应立即制止。 5、电气工作人员应掌握触电解救法 (二)用电安全的技术措施: 1、电器设备安装必须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规定安装电器设备。 2、电气管理 2.1一切电器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零或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并且需对各种保护装置(接地、避雷装置等)进行定期检查。在同一个电网中不得既有接地设备又有的接零设备。 2.2使用的手持电动器具,要配备触电保护装置。 2.3严格执
11、行电气安装规程,变配电站应编制安全检查表,使之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2.4操作电气装置应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不得任意开动电气装置,严禁在电器设备附近堆放易燃、易爆、潮湿和其它影响操作的物品。 2.5保持电气设备整洁完好,防止受潮,禁止用脚踢开关或用湿手扳开关。 2.6电器设备维修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送电和验电制度,未经有关人员批准,一律不准带电作业,在特殊情况下,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2.7工作位置及能够摸到的电器装备和线路,必须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若发现电器故障(漏电、保险丝熔断、电线绝缘损坏、控制失灵等),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电工检修,非电工人员一律不得拆修。 2.8
12、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方,金属容器内部(锅炉、筒体等)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2.9动力配电箱的闸刀严禁带负荷操作,电气设施附近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电器设备开关装置应有专人负责。 2.10对易产生静电的设施,要采取适当的控制方法(如接地、中和方法等)。 2.11电气发生故障或人身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采取最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同时尽可能保护好现场,报告机电科,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3.低压带电作业 3.1低压带电工作应设专人监护,使用绝缘柄的工具工作时应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或穿低压绝缘鞋进行,并戴绝缘手套和安全帽,必须穿长袖工作服,严禁作用锉刀、金属尺和带有金属物的毛刷、毛掸等工
13、具,低压接户应随身携带低压验电笔。 3.2高、低压同杆架设在低压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3.3在变台或有闭式刀闸上拆搭接户线应指定熟练工人操作,保持对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4在带电的电度表和断电器回路上工作时,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阻应可靠接地,断开电流回路时应将电流互感器二次专用端子短路,不许带负荷拆入表尾线。 4、安全防护用品的作用与管理 4.1设备运行检修人员用安全防护用品有:工作手套、绝缘鞋、长袖工作服、电工所使
14、用的工具等。 4.2安全防护用品设专人保管并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其随时处于备用状态,防护用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阴凉的专用柜中。 4.3设备运行人员及检修人员要进行专业安全防护教育及安全防护用品使用训练。 5、触电急救: 5.1脱离电源,如果触电者尚未脱离电源,救护者不应直接接触其身体。应设法迅速使其脱离电源,并防止触电者摔伤。脱离电源的方法: 1)断开电源开关; 2)用相适应的绝缘物使触电者脱离电源;3)现场可采用短路法使开关掉闸或用绝缘杆挑开导线等。 5.2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 5.3急救:触电者呼吸停止,心脏不跳动,如果没有其他致命的外伤,只能认为是假死,必须立即进行抢救,争分秒是关键
15、,请医生和送医院过程中,不准间断抢救,抢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摩为主。 6、考核:对违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恶劣,造成事故后果严重者,加倍惩处。 7、其余未列项目执行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3篇】水电站专项勘探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负其责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
16、二条 此规定适用于乌东德水电站专项勘探及配套工程所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消防管理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消防安全值班;火灾隐患整改;易然、易爆物品;义务消防队;燃气和电器设备的检查管理等。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分别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实施、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班组长为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班组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生产、检修工作和消防安全统筹安排,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和
17、责任人,指定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简称安全员),安全员应对各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教育员工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属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应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三)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进行消防安全巡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隐患,应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安全,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 (五)完成单位上级领导和本单位领导交给的的其它有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各参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由各单位留存备查, 第七条公司员工(员工、实习人员、临时工、施工人员等)应遵守安全行为规范,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
18、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各班组指定的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下列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炸药库、变电站、油库以及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部位。 第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应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的员工,依照规定应接受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
19、防法规、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报警、扑救初火灾和逃生自救的知识、技能; (四)明确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第五章防火巡查和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由各单位指定的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非重点部位每月巡查一次,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四)人员在岗情况; 第六章其它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畅通、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
20、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被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员工应爱护消防设施,保障消防栓和灭火器不被遮挡圈占,消防器材不被挪作他用;安全员发现消防器材有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向主管各单位报告。 第七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主管各单位或安全员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通道畅通的; (
21、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九条 各单位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逐级上报,提出整改方案,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