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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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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一) 一般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处罚规定 1、一般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六个方面: (1)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六种类型: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未经省级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生产防伪专用品; *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未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贩运、窝藏假发票; *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盗取(用)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填写项目不齐全; *涂改发票; *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开具作废发票; *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丢失发票; *损(撕)毁发票; *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拒绝检查; *隐瞒真实情况; *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拒绝提供境外公正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二)对非法携带、邮寄空白发票的处罚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还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私印、伪造发票的处罚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发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了对税务人员的执法约束。《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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