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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税关于2010年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解答
200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我处对各地遇到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归纳汇总‚并在舟山召开了座谈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供各地在税前扣除审批工作中掌握。
一、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问题
存在保质期的资产超过保质期发生的损失‚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内的属于正常损失‚由企业自行扣除;在合理损耗范围之外的非正常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
存货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存货变质损失相关证据认定。
企业应将存货的合理损耗范围及自行扣除项目、金额资料保留备查。
二、清算期间资产损失问题
企业清算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由主管税务机关逐项审核清算企业的资产、负债处置损益。资产损失审核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投资损失的
七、企业资产哄抢、诈骗损失问题
企业资产遭受哄抢、诈骗发生的损失‚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扣除。存货的账面价值或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八、企业股权转让损失问题
除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企业发生的其他股权转让损失需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应提供资产处置方案、股权转让合同、原始协议的合同和财务报表,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按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处理。
九、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中提到的 “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问题
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具有法律效力,允许作为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证据。
十一、企业无法提供公安机关破案和结案证明材料问题
存货、固定资产被盗损失,需要提供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对于立案后长期无法破案和结案的案件,在公安部门破案和结案前涉案资产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债务人下落不明证据问题
宣告失踪是指下落不明满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为失踪人。宣告失踪条件: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2、下落不明满两年;3、由利害关系人申请;4、法院依法宣告。公安机关提供的债务人下落不明证明不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
十三、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数量认定标准问题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在判断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时可参考存货的相关认定标准。
十四、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二十条“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是指存货盘点时的账面价值。
十五、代垫诉讼费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企业发生的代垫诉讼费,如其诉讼相对应的应收债权符合呆帐核销条件并已核销的,该项代垫诉讼费经审批后可在税前扣除。
十六、关于“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认定问题
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为取得能够证明损失确属已实际上发生的合法证据及确定损失金额的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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