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收入获准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为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国务院于2007年成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为了支持该基金进一步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200930号),表示对清洁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介绍,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国务院批准建立,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的、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宗旨,是在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支持和促进国家应对气候
2、变化的行动。基金单独核算、独立运营。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基金的发展战略和主要业务方向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外交部、科学技术部、农业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气象局组成的基金审核理事会共同审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基金代表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与此同时,基金积极发展与各方面的资金合作,广泛筹集资金,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促动政府投入、国际援助与合作资金和社会资金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参与和协同。基金采取赠款、优惠贷款和其他工具相结合的使用方式,支持国家开展能力建设、公众意识提高、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的活动,支持和促进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
3、家方案的实施。基金将依托广泛的国内合作与国际合作开展业务活动,充分发挥资助源、资金合作平台、行动合作平台和信息交流平台的作用。两部门在通知中表示,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即,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是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
4、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是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特
5、别明确,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程彩清)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