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二) 二、扣除类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理解重点:
2、 (1)计提依据的工资薪金总额即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可扣除数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数; (2)正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
3、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职工福利费可直接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即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2008年1月1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四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4、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当年仍未使用完以前年度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例一:A企业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8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8万先冲销结余10万,剩余2万,09年度发生支出时再先予以冲销。 例二:A企业08年工资薪金
5、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20万先冲销结余10万,另支出10万只能税前扣除7万,调增应税所得额3万。 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同样处理。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点: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