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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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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二) 二、扣除类 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理解重点: (1)计提依据的工资薪金总额即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税前可扣除数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数; (2)正列举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职工福利费可直接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而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即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2008年1月1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四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当年仍未使用完以前年度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例一:A企业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8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8万先冲销结余10万,剩余2万,09年度发生支出时再先予以冲销。 例二:A企业08年工资薪金总额50万,07年职工福利费结余10万,08年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万,08年应可扣除50*0.14=7万,08年支出20万先冲销结余10万,另支出10万只能税前扣除7万,调增应税所得额3万。 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同样处理。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五点: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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