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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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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扣除类(三) 二、扣除类 业务招待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营业)收入”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次金额。 例:销售(营业)收入1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万,6*60%=3.6万,100*5‰=0.5万,可税前扣除0.5万,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0.5=5.5万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何计算扣除? 对没有销售(营业)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直接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扣除。此规定不适用房产开发企业,其按照【2006】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至预售收入转为实际销售收入时,再将其作为计算基数。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处理? 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七点: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例:08年销售(营业)收入100万,以前年度尚未扣除余额5万,08年应可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15%=15万,(1)08年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6万,5+6=11万15万,08年实际税前扣除15万,余2万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房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处理? 对2006年1月1日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2008年度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对2006年1月1日后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至新税法实施后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执行。除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企业2008年1月1日前发生的未予税前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扣除。 对于房产开发企业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待市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通知后遵照执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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