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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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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筹划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事先搞清: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1)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别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例如,A轮胎厂委托B厂将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橡胶加工成汽车内胎,协议规定加工费71万元;加工的内胎运回A厂后,A厂继续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万元,该批汽车轮胎售出价格400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综与加工方式无关,本文不予涉及。 ①A厂向 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1)÷(1-10%)=190(万元) 应缴消费税=190×10%=19(万元) ②A厂销售汽车轮胎后,应缴消费税为:400×10%-19=21(万元) 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为: (400-100-71-19-95-21)×(1-33%)=62.98(万元)。 (2)委托加工的消费器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为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橡胶加工成汽车轮胎,橡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5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400万元。 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150)÷(1-10%)×10%=27.78(万元) 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400-100-150-27.78)×(1-33%)=81.89(万元) (3)两种情况比较。 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18.91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66(71+95)万元,后者税后的利润为: (100+166)÷(1-10%)×10%=29.56(万元) (400-100-166-29.56) ×(1-33%)=69.97(万元),也比前者税后的利润多近7万元(69.97-62.98)。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的与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 2、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 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春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为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橡胶自行加工成汽车轮胎,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万元,售价4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400×10%=40(万元) 税后利润(400=100―170―40)×(1-33%) =90×67%=60.3(万元) 从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就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再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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