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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专项研究生管理标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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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南理工大学硕士管理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南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硕士身心健康,促进硕士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和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要求。第二条学校硕士应该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该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含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精神;应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含有良好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该刻苦学

2、习,勇于探索,主动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该主动锻炼身体,含有健康体魄。第二章硕士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硕士在校期间依法享受下列权利:(一)参与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资源;(二)参与社会服务、“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在学校要求范围内,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取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要求学业后取得对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职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正当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

3、律、法规要求其它权利。第四条硕士在校期间依法推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要求学业;(四)按要求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推行取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对应义务; (五)遵守硕士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要求其它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和注册第五条新生必需持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录用通知书,根据所附硕士新生报到须知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书面(并附相关证实)向硕士院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出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4、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需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疗不宜在校学习,能够保留入学资格十二个月,但不含有学籍,户口和档案不调入学校,不享受在校硕士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诊疗康复者,能够在第二年6月份前向硕士院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实,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办理完报到须知要求手续后,到所在学院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招生要求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5、情节恶劣,送交相关部门查究。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硕士应该按学校要求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准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两周内由所在学院审批,两周至三周由硕士院审批,经同意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未经同意超出三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各学院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早晨将硕士注册情况向硕士院书面汇报。第十条未按学校要求缴齐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硕士,不予注册。第二节考评和考勤第十一条硕士应该参与学校硕士教育教学计划要求课程和多种教育教学步骤(以下统称课程)考评,考评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硕士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遵照硕士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施。第十三条考评分为考

6、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按华南理工大学相关硕士课程管理和考评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评纪律或作弊,该课程考评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批评教育和对应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与教育教学计划要求和学校统一组织活动,应该事先请假并取得同意,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同意或虽经同意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课论处。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要给纪律处分。第十六条硕士请假,均应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并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七条硕士请假审批措施以下:1. 因病请假硕士请病假必需持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开具诊疗证实书(如在外地可由当地二

7、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证实)办理相关手续。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经导师同意,并报学院立案;两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报学院主管领导同意。2. 因事请假对硕士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相关证实。请假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同意,并报学院立案;一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第十八条请假期满三天内到学院报到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应该休学。第十九条硕士假期回家度假,不能提前离校,并应按要求依时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长汇报,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周围硕士,节假日能够回家住宿,其它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第二十条硕士在学习期间不受理请

8、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硕士在学期间最终一学期不受理自费出国留学申请。第三节转学、转专业及转导师第二十一条硕士入学后,通常不受理转学、转专业及改换指导导师。第二十二条转学硕士通常应该在被录用学校完成学业。硕士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能够申请转学。硕士转校外培养单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学院同意,经硕士院审查,报主管校长同意。省内转学应到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硕士条件单位,拟转入单位同意接收,报广东省教育厅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广东省教育厅和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定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相关文件抄

9、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收外单位转学硕士,必需有正当理由,转学硕士原有基础和学术水平应符合我校培养硕士要求。学生所在单位和我校硕士院联络,提供转学必需材料,硕士院取得接收学科、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并经主管校长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教育厅,经同意后方可转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三)应予退学;(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第二十三条转专业硕士如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可许可转专业:(一)所学专业已作调整;(二)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三)经学校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检验确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点,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

10、校或其它培养单位相近专业学习者;如确实因上述原因申请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在不一样学科门类之间转专业,需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联署同意;在同一学科门类内不一样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硕士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在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报硕士院审核同意。转专业学习硕士,如无和转入专业对应前一级学位,需在导师安排下补修前一级学位不少于4门专业主干课程(学士学位)或不少于3门专业学位课程(硕士学位),并取得合格成绩,方能参与硕士中期考评。转专业硕士在转入专业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时间,不得短于所在学科专业同期(从转入时间算起)硕士。因转专业而造成硕士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将不负担硕士一般奖学金和培养

11、业务费,该费用由硕士和导师自筹处理。属定向、委培硕士办理转专业需经原单位同意。第二十四条转导师导师因故无法继续指导、硕士需转换导师,由硕士本人提出申请,申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由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硕士院立案。当硕士和指导老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学院立即出面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学院应提出处理问题提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五条硕士在学习期间,申请转学、转专业和转导师,在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硕士院审批。第四节休学和复学第二十六条硕士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能够申请休学。硕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休学:(

12、一)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诊疗累计达3周以上;(二)已怀孕6个月以上;(三)经学校医院诊疗为严重传染性疾病(如肝炎、肺结核等);(四)经同意,以非毕业生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员作者;(五)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业者。第二十七条硕士休学期限,通常为一学期。特殊情况经同意可继续休学,但休课时间累计不得超出两年。第二十八条硕士休学,根据以下程序办理:(一)通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实(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硕士院同意。(二)应该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学院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硕士院同意。第二十九条休学硕士,应该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硕士休学期

13、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待遇。硕士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医院要求办理。第三十条硕士休学期满,应该于休学期满一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硕士,申请复课时还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健康证实,并经我校医院复查合格,确定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硕士院同意,方可复学。第三十一条硕士休学期间,如发觉有严重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者,经学校同意,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做出其它对应处理。第三十二条硕士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伍后十二个月。第五节退学第三十三条硕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二)在学校要求年限内(含

14、休学)未完成学业;(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四)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考试后仍不及格者;(五)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六)经过考评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毕业)论文工作显著表现出科研能力差;(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疗,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八)未经同意连续两周不参与学校要求教育教学活动;(九)因事请假一学期内累计超出30天;(十)本人申请退学。第三十四条硕士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学院提出书面汇报,经硕士院审查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对退学硕士,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15、,同时报广东省教育厅立案。第三十五条退学硕士应该在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硕士,按已经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能够就业,由学校报广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要求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六条硕士在学校要求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步骤,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经过答辩,德、智、体达成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七条硕士经过培养计划要求学习,德、体合格,但学位(毕业)论文答辩未经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博士硕士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

16、,可在十二个月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经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经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结业博士硕士中还未取得硕士学位而达成硕士学位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并发给硕士硕士毕业证书。结业硕士硕士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十二个月内修改论文,向学校申请补答辩一次。补答辩经过者换发毕业证书;补答辩仍未经过者,以后不得再补答辩。第三十八条硕士毕业时要做好毕业判定。判定内容包含德、智、体三方面。硕士应严厉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硕士记录表”,学院签署意见后送硕士院。第三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四十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一条对

17、违反国家招生要求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该给予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证书无效。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所在单位开具证实,经本人申请,经硕士院核实后可出具对应证实书。证实书和原证书含有相同效力。第七节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期限第四十三条三年制硕士硕士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要求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合格,很好地完成学位论文,最少有一篇和学位论文相关文章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或汉字关键期刊要目总览刊物上发表,能够申请提前一学期或一年毕业。第四十四条要求提前毕业三年制硕士硕士,应于从要求提前毕业时间算起再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

18、意,学院审查后,送硕士院审核同意,方可提前毕业。第四十五条提前毕业硕士硕士,按国家相关要求就业。第四十六条硕士学制,硕士硕士为2-3年,博士硕士为3年。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合适延长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限后,两年制硕士硕士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4年,三年制硕士硕士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5年;博士硕士延长学习期限后,其在校年限(含休学)标准上不得超出6年。第四十七条硕士要求延长学习期限,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硕士院同意。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发给硕士业务费、一般奖学金和相关补助。延长时间不计学制。定向、委托培养硕士延长学习期限需重新和原定向、委托培养单位续

19、签协议。第四十八条硕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学位(毕业)论文答辩,应在要求答辩时间之前三个月提出申请,不然,不予受理。第四章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第四十九条硕士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发明和维护文明、整齐、优美、安全学习和生活环境。硕士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输、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硕士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第五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五十一条硕士能够在校内组织、参与学生团体。硕士成立团体,应该按学校相关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同意。学

20、生团体应该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收学校领导和管理。第五十二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硕士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硕士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五十三条学校激励、支持和指导硕士参与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依据实际情况给必需帮助;提供硕士兼任“三助”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依据受聘硕士推行协议情况,按月核发合适酬金。第五十四条硕士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需按法律程序和相关要求提出申请,并取得同意后才能进行。第五十五条硕士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需遵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网络使用相关要求,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输有害信息。第五十

21、六条硕士应该遵守学校相关学生住宿管理要求。第五章奖励和处分第五十七条对于品学兼优硕士,学校给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表彰和奖励,采取方法有:表彰(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第五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硕士,学校给和其性质和过失严重程度相适应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六十条硕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能够给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础标准,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二)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罪;(三)违反治安管理要求受四处罚,性质恶劣;(

22、四)由她人替换考试、替她人参与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有严重作弊行为;(五)剽窃、剽窃她人研究结果,情节严重;(六)违反学校要求,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个人、组织正当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七)一再违反学校要求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第六十一条学校在对硕士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该听取硕士本人或其代理人陈说和申辩。第六十二条处分和报批程序:给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党政领导审查决定,并报硕士院立案、归档。给留校察看,经学院审查决定后,须送硕士院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给开除学籍处分,在完成学院、硕士院、主管校领导逐层审核后,须由校长办

23、公会议研究决定。第六十三条学校对硕士作出处分,应该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广东省教育厅立案。第六十四条硕士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硕士提出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第六十六条硕士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硕士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

24、再受理其提出申诉。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硕士,由学校发给学习证实。硕士按学校要求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十九条对硕士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该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六章结婚和生育第七十条为使硕士能够集中精力学习,提倡和激励在学硕士实施晚婚、晚育。第七十一条达成晚婚年纪且户口在本校全日制硕士要求结婚,可凭本人身份证、硕士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借用户籍卡手续,然后凭户籍卡及本人身份证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第七十二条在校期间结婚或入学前已婚未育女硕士在学期间要实施晚育。符合晚育条件和生育政策能够生育,但全日制硕士必需在怀孕6个月内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生育手续和到硕士院办理休学手续(休课时间通常为十二个月);委培、定向在职硕士回所在单位办理生育手续。第七十三条硕士在学期间如未婚先孕,按华南理工大学硕士违纪处分措施处理。第七十四条全日制女硕士所生儿女入户问题按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儿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儿女父母光荣证。第六章附则第七十条对接收硕士教育相同学力申请学位者、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管理参考本要求实施。第七十一条本要求自9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公布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要求和本要求不一致,以本要求为准。本要求由学校硕士院负责解释。二五年八月二六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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