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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四川农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学位条例》和《中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同意,我校含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础标准,热爱祖国,遵纪遵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需要,并含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必需根据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公正合理标准。
二、博士学位申请
第五条 凡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经过学位论文答辩,达成下述学术水平者,即可按本细则申请博士学位。
1. 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2. 含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
第六条 申请人至迟应在答辩前2个月内向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答辩申请表》、选题汇报、论文等材料,并经指导老师或指导小组推荐。指导老师或指导小组应依据博士生入学以来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业务能力、论文完成情况及科研能力等方面,写出推荐意见;同时对博士论文写出具体学术评语。未交齐以上材料或未经指导老师或指导小组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受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总学分、考试成绩等)、业务能力、论文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收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接收申请后,应依据情况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七条 非硕士硕士毕业或非本专业硕士硕士毕业考取博士生,必需补修本专业硕士硕士学位课2~3门,选修课1~2门。
三、博士学位课程考试
第八条 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很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本门学科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除进行单科考评外,还应进行综合考试(笔试加口试)。综合考试考评范围为本学科要求博士生应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专著和文件等。综合考试和成绩评定应由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三至五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范围由考试委员会提出并经院(部、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综合考试可结合中期考评进行。
3.外国语。外国语(英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有一定专业写作能力,初步听说能力。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及外国语学位考试可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
第九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需修完培养方案中所要求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要求学分,符合培养方案中制订相关要求,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需经过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与论文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条 博士生科学研究工作和学位论文工作应尽可能和博士生导师及其所在学科点所负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相结合。博士学位论文是综合衡量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关键标志。应在博士生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论文必需有一定工作量,博士生从事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时问应不少于二年。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础要求:
1. 应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一定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2.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发明性结果;
3. 应表明作者含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
4. 应反应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专门知识。
5. 博士学位论文应对自己发明性结果做出较具体叙述,说明本事域前人结果和自已贡献,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说理透彻。
6. 博士学位论文必需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一篇)系统、完整学术论文。达成中国或国外关键学术刊物能够接收并发表水平;或被使用部门采取,有很好经济或社会效益。
五、论文评阅
第十二条 在组织论文答辩前,应聘用校内外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5人进行论文评阅,其中校外教授最少3名。应注意聘用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这一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多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博士导师或教授作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对博士生保密。答辩时应宣读评阅人评阅意见,其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意见如两位及两位以上论文评阅人认为论文没有达成对应学术水平,则此次申请无效;如只有1人认为论文没有达成对应学术水平,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仍认为论文没有达成对应学术水平,则此次申请无效。
第十三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审定博士论文评阅人名单并组织论文送审。未经评审论文或经评审认为未达成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不得进行论文答辩。
六、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7人组成。组员半数以上应该是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组员中必需包含2~3位外单位教授。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担任。在组织答辩委员会时,应尽可能地聘用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博士导师、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注意聘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教授参与答辩,其中博士导师最少应占1/2。另外还应聘用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答辩统计和资料整理工作。指导老师不参与答辩委员会。
寄送申请者学位论文、组织论文答辩及答辩接待工作由答辩秘书办理,申请答辩者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法进行。答辩委员会就是否提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组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经过。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通常不得进行答辩。评阅结果符合要求条件方能答辩。在一次半天会上,通常只答辩1至2篇论文,每篇论文答辩时间不得少于2个小时。博士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宣读分委员会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组员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1)宣告答辩开始;
(2)博士生汇报论文关键内容(最多1个小时);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可休会15-20分钟让申请人准备,也能够不休息),答辩人回复;
(4)申请人及列席者临时退场。答辩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或秘书介绍申请人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情况等;宣读论文评阅意见、中国同行对论文或摘要评价书面汇总意见;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就是否提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5)申请人及列席者回到答辩现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告决议。答辩结束。
秘书要做好答辩统计。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应立即将相关材料递交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论文未经过答辩,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能够考虑深入修改时,应经无记名投票,全体组员过半数经过,做出在六个月后至两年内重新修改论文再答辩一次决议。未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论文虽未达成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成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还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能够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七、学位评定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提议时,应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法,经三分之二或以上组员经过。审核合格者,由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提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分委员会可做出明确决议:许可在1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缓授;或不提议授予学位。对部分有争议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对一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授予学位人员,假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也能够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
第二十条 会议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应对申请人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方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法,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经过。
第二十一条 已经过博士学位论文,应该公开发表。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同意授予学位之日。
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5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l~3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设在硕士院),负责相关学位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由学校关键责任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组员均为含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教授。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关键责任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确定,报省教育厅同意,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立案,由校长聘用。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做出授予各级学位决定;
做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要求而授予学位决定;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争议问题和其它相关学位授予问题;
审核博士生和硕士生指导老师资格;
审核各学位授权点专业培养方案;
研究审议硕士培养和学位授予其它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由5~7位委员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须含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帮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 制订、修订相关学位授权点硕士专业培养方案;
2. 审查硕士培养计划;
3. 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不含校级抽查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4. 审查学位申请人相关情况,提出提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5. 审查推荐博士硕士指导老师和硕士硕士指导老师,遴选硕士合作指导老师;
6. 审查推荐博士硕士指导老师和硕士硕士指导老师,遴选硕士合作指导老师;
7. 审查申报学位授权点材料,组织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质量评定工作;
8. 研究处理相关硕士培养和学位授予事项。
九、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博士学位取得者论文由硕士院按要求分送校外相关单位,并分存院(部、所)及校图书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学位取得者学位申请书、推荐意见、评阅意见、答辩决议、论文、及选题汇报等应立卷存档,交校综合档案室。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定学位错授,或发觉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条例要求,应给予复议,能够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于经过之日起实施,由硕士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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