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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法规基础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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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4.航空器适航管理 1.1.国际民航组织(ICAO)5.5.飞机年检制度 1.1.国际民航组织的历史 2.2.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结构3.3.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 4.4.国际民航公约及18个附件 国际民航组织(ICAO)一、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历史1944年12月7日,在美国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成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法。1919年在巴黎签订的“关于管理空中航线的公约”,即巴黎公约,是第一步最完整、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法法典。这个公约第一次系统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国际民航的一些基本原则。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成立,总部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它是协调世界各国政府在民用航空领域内各种经济和法律事务、制定航空技术国际标准的重要组织。1919巴黎公约1944.12.7芝加哥公约1947.4.4ICAO大会大会大会大会秘书处秘书处 空 中 航 行 委 员 会 航 空 运 输 委 员 会 联 合 支 持 委 员 会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财 政 委 员 会 法 律 委 员 会 技 术 协 作 委 员 会 非 法 干 扰 委 员 会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会 -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有秩序的发展 ICAO的职责的职责-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ICAO的职责-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由公约加附件组成,是ICAO的基本法,其附件是随国际民用航空的发展不断变化的国际民用航空法的具体内容。18个附件附件1 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2 空中规则附件3 国际航空气象服务附件4 航图附件5 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附件6 航空器的运行附件7 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附件8 航空器的适航性附件9 简化手续(航空运输委员会)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附件9为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18个附件附件10航空电信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附件12搜索与救援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附件14机场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附件16环境保护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4.航空器适航管理 1.1.国际民航组织(ICAO)5.5.飞机年检制度 1978年年-1987年年1987年年-2002年年2002年年第一阶段第一阶段 19491949年年1111月月2 2日,民用航空日,民用航空局成立局成立实行以军队领实行以军队领导为主、政企导为主、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合一的管理体制制民航脱离军队民航脱离军队建制建制中国民航局改中国民航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实行企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业化管理开始政企分开开始政企分开改革改革19931993年年4 4月月1919日,中国民用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改称中航空局改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再次进行重再次进行重组组2008年年3月改月改为中国民用航为中国民用航空局,隶属交空局,隶属交通运输部通运输部1.1.历史沿革历史沿革1949年年-1978年年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第三阶段第四阶段第四阶段交通运输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公厅华北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中南地区管理局政策法规司西北地区管理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华东地区管理局人事科教司西南地区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东北地区管理局运输司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空中交通管理局机场司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公安局2.组织机构2.组织机构.3.3.民航局对行业维修系统的主要管理手段民航局对行业维修系统的主要管理手段 立法、定标立法、定标颁发证件颁发证件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年检、事故调查、适航信息管理年检、事故调查、适航信息管理“三证三证”、特许飞行证、维修许、特许飞行证、维修许 可证、维修执照可证、维修执照安全和技术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安全和技术管理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规则、指令和通告 2.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4.航空器适航管理 1.1.国际民航组织(ICAO)5.5.飞机年检制度 法律的理解-1 法律的理解-2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际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总称。法律(狭义):由全国人大(基本法)及其常委会(非基本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中国民用航空相关法律介绍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一).中国民用航空相关法律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用航空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现行民用航空法于1995年10月,江泽民签署第五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生效。民用航空法共16章,214条。民用航空法从内容来看分为三个方面:即航空安全管理、航空市场和经济管理,以及行政管理。(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政法规介绍行政法规名称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条例 规定 办法行政法规发布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国务院发布的 经国务院批准,由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政法规介绍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法规,对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性质、范围、权限、方法和处罚等作了明确规定。适航管理条例共29条,概括了适航管理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关行政法规介绍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二).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政法规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三)(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维修规章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2006年1月16日民航总局令第159号公布,自2006年2月26日起施行。本规则适用于持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下述适航证件的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工作:(a)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b)除湿租以外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c)除验证飞行为目的的第I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维修规章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1991年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编号CCAR-65;1995年第一次修订,编号为CCAR65AA-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审定的规定;2001年第二次修订,确定名为CCAR-66FS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03年1月1日施行;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用于管理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维修规章 CCAR-145-R3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1988年11月2日制定,名为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1993年2月3日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许可审定的规定;2001年12月21日民航总局令第104号发布第二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2004年6月第三次修订,自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令第152号。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简称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实施的监督检查。(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维修规章维修规章 CCAR-147民用航空维修技术人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定 1996年7月6日民航总局发布,编号CCAR-147SE;2004年6月第一次修订,更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自2005 年12 月31 日起施行。民航总局令第154号。用于为取得CCAR-66 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运行规章运行规章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自2004年1月14日发布,2007年1月第一次修订,2007年9月第二次修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D章 维修要求(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介绍运行规章运行规章 CCAR-135R2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已经2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J章 航空器维修。运行规则 运行种类和适用的民用航空器审定标准CCAR-91 所有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运行CCAR-23/25/27/29/31 初级类航空器和飞艇适航标准 (AC-21-05/06/07/09)CCAR-135(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A 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飞机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A 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A 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B 单发飞机/C 旋翼机CCAR-23(通勤类)、CCAR-25;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积累)CCAR-27/29(4)使用(1)和(2)规定的航空器,在同一机场起降且半径超过40千米的空中游览飞行同上CCAR-121(1)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3(通勤类)、CCAR-25;(2)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5;(3)使用下列航空器实施的全货机运输飞行: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CCAR-25;(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 民航局机关各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相关文件(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三).适航管理规范性文件介绍规范性文件的类型介绍行业标准介绍行业标准型介绍 2.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4.航空器适航管理 1.1.国际民航组织(ICAO)5.5.飞机年检制度 定义(一)(一).适航标准适航标准适航标准的特点适航标准的特点(二).适航性责任适航性责任(三).适航管理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管理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民用航空器是适航管理的主要对象和最终目标。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三).适航管理适航管理主要内容(三).适航管理适航管理特点 权威性或法规性:管理依据规章,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性:与国际相关适航管理部门的协作和联系,如航空器购买、湿租等业务。完整性和统一性: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方面。动态发展性:适航标准随科技进步和民航产业的发展而发展,同时,适航管理本身也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发展过程。独立性:为保证适航部门立法和执法性工作的公正与合理,适航部门在经济上和管理体制上独立于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之外。2.2.中国民用航空局(CAAC)3.3.中国民用航空法律体系4.4.航空器适航管理 1.1.国际民航组织(ICAO)5.5.飞机年检制度 (一).适航年检什么是适航年检 适航年检是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评价,是适航管理机构对航空器营运人所有法定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及其在被检航空器上的实际落实情况的检查;适航机构通过对航空器实施年检从而分析这种状态对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评估意见,航空器可能获得“年检合格正常签署”、“年检不合格非正常签署”两种签署意见,其中非正常签署分为分期签署、限制使用、适航证收缴三种形式。(一).适航年检适航年检的适用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均须接受年度适航检查(年检)。年检适用于航空器的使用者、营运者、受委托的维修部门(以下统称航空器使用人)以及适航管理部门等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凡飞机维修基地执管的民用航空器,均应自首次颁发适航证的次年度开始年检。航空器封存期间可不进行年检,但解除封存后,当年内必须完成一次年检。大修(含D检及以上维修)的航空器可结合修理进行年检或修后当年内完成一次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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