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一).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45482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一).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一).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一)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均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其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它和一人有限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名称可以看出,一人公司符合公司设立条件,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先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是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时预先规定的比例,是企业应纳税的所得额占其经营收入的比例。该比例根据各个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者经营利润率等情况分别测算得出。它不是税率。 注意:这是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予以确定的。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一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税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例如:某居民纳税人,2009年财务资料如下:收入合计55万元,成本合计3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未能正确核算收入,税务机关对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200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30÷(1-15%)×15%=5.29(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5.29×25%=1.32(万元) 再例如:例如:A取得转让房屋收入100万元,采取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那么其应税所得额为100*10%=10(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20%=2(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