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通知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 一、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
2、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
3、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实行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
4、或参与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减征个人所得税。编辑推荐:一则税务代理实务综合题分析公司导致税务稽查的原因解析及应对:利用税均衡点避税降低成本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思考如何正确理解不征税收入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