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年度发票的处理方法很多企业都在关心一个问题:今年的发票明年还可以入账抵扣企业所得税吗?比如2015年的餐费发票可以拿来在2016年度报销吗?对跨年度的发票报销如何处理才符合财务规范呢?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
2、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5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6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6年才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6年真的发现2015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6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有人可能会问,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
4、,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
5、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根据该规定,如果2016年发现2015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6年汇算清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尽管有这样的规定,还是建议大家年底之前出个文件,要求每个部门的相关人员尽可能在2015年底之前把费用报销完毕,免得给财务人员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