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境内代表处是否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2444304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境内代表处是否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境内代表处是否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会计实务:境内代表处是否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境内代表处是否适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设立代表处,我公司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时,境外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0%还是25%?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

2、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

3、场所,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0%,同时减按10%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该项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无关,即该项所得为消极所得。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该消极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

4、让财产所得、其他所得。从该项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可看出该项所得的扣除项目较小,按照国际惯例,对此类所得一般按照较标准税率为低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对外国资本、投资以及专有技术的引进都采取鼓励措施。10%税率作为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就可以按照20%的法定税率回到其国内进行税收饶让抵免。而对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从机构、场所取得的,即积极所得,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贵公司所

5、述:“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咨询费,该境外公司在境内有设立代表处”,首先,需判定方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次需判定该劳务费、咨询费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与境内机构、场所相关。通常境外公司在境内的代表处不会影响该项劳务费、咨询费的判定原则。如果该劳务费、咨询费属于境外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纯劳务所得,其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