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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包干制”的筹划
为了节约成本支出,鼓励多劳多得,一些企业对供销人员的奖金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对供销人员除了按月发放基本工资外,再根据其推销产品的销售额,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中提取奖金。支付奖金后,供销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再另行报销。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一般是按照应当发放的奖金数额,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年终必须按照提取的工资总额和实际发放数,对照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要按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红星工厂共有职工300人,其中供销人员10名。2000年度共计提取职工工资400万元,其中供销人员工资12万元(每人每月1000元),奖金36万元(每人按月发放3000元)。提取数等于发放数。计税工资限额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税前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下:
计税工资限额=300×800×12=288(万元);
超标准列支工资=400-288=1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12=21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12万元×33%=69.96(万元)。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每人每月应纳税额=(1000+3000-800)×15%-125=355(元);
全年合计应纳税额=355×10×12=42600(元)。
对此,供销人员认为,自己实际得到的奖金并没有这么多,企业发放的奖金总额中有相当部分是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用,按奖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有什么办法使职工满意吗?
如果企业改变会计核算办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采取“包干制”结算办法,将供销人员的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实报实销,仅对不能提供费用发票的部分作为供销人员奖金处理。假定供销员取得的奖金总额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20%,账务处理示范如下:每人每月差旅费300元,业务招待费600元。
借:营业费用——差旅费300
营业费用——奖金2100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600
贷:现金900
应付工资2100
这里,差旅费属于与经营有关的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真实、适当的凭据均可获得扣除,而业务招待费只能在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扣除,这里暂假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那么,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年度实际支出工资总额=400-36×30%=389.2(万元);
超过标准列支工资=389.2-288=101.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101.2=201.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01.2×33%=66.40(万元)。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供销人员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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