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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所谓的计税依据受市场价值影响?以地换房究竟该如何进行计税?.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442049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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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所谓的计税依据受市场价值影响?以地换房究竟该如何进行计税? 关于以房换地、以地换房,在实际业务中比较常见,但是往往在确定计税依据的时候受到市场价值的影响,产生诸多争议,我们今天就聊聊以地换房计税依据的问题。 案例: 甲公司拥有一片土地,历史成本1000万元,市场估价5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房地产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达成如下协议: 甲公司以该土地置换乙公司1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乙公司在该土地建设开发,在2017年1月1日竣工验收,将1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移交甲公司。 乙企业如期竣工验收并交房,但是交房当期该1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场售价1个亿。 请问:乙公司土地成本金额是多少?乙公司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多少?甲公司转让给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多少? 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 该经济业务属于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我们分解为两步走: 第一:甲公司在2015年1月1日将土地转让给乙公司,收取价款5000万元现金。甲公司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第二:甲公司将收到的土地转让款5000万元交给乙公司,购买乙公司10000平方米的商品房,乙公司在在2017年1月1日交付。 答案已经水落石出: 乙公司土地成本金额是5000万元;乙公司销售不动产计征增值税,按照5000万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计征增值税销项(新项目)或者应纳增值税税款(老项目); 甲公司转让给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计税依据是(5000-1000)万元。 为什么不是1个亿呢?如果是1个亿,弱弱试问: 如果在交房的当日,商品房的公允价值是500万元,乙公司销售不动产的计税依据是500万吗?那如果是白菜价1毛钱,乙公司计征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是1毛钱? 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 理由只有一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是该问题的核心。 在2015年1月1日的时候,应税行为已经发生,甲公司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产生了纳税义务,达到了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乙公司同时收到了甲公司的购房款5000万元,但是没有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没有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随着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日(2017年1月1日),达到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 仅此而已。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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