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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购进已使用资产再销售可否简易征收.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40421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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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进已使用资产再销售可否简易征收编辑导读:本文通过案例更深入的解释了享受简易办法的条件和具体运用,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税务局认为该公司购进的固定资产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但是却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2009年,甲公司将一台已使用设备以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A公司,甲公司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0.96万元50(1+4%)4%2。2010年10月,因集团经营战略调整,A公司又将该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集团外乙公司,三家公司均是增值税一般

2、纳税人企业。A公司向乙公司开具普通发票,并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0.77万元40(1+4%)4%2。但税务部门的意见是,A公司销售该设备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而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A公司之所以按简易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原因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A公司认为,甲公司销售该设备适用的是简易征收办法,自己在购进该设备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没有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也应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3、 税务人员则认为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理由是:一、根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下列项目: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A公司购进该设备未获得进项税额抵扣,是因为其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并不属于条例第十条中的任何项目,所以A公司不能按照财税

4、20099号文件的规定适用简易征收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甲公司该项设备是2009年前购进的,因此,其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处理是正确的。虽然该设备已经甲公司使用,但对于乙公司而言,属于2009年新购进设备,因此不能适用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而只能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一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A公司开具给乙公司的普通发票金额40万元是含税额,因此按适用税率应缴纳增值税5.81万元40(117%)17%,确认收入34.19万元(405.81)。而乙公司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含税额40万元确认即可。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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