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购买资本溢价增加的资本公积应缴印花税(案例)案例:K公司为外资公司,主要业务为协助或代理公司所投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及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的方式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等。公司2010年至2012年向境外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权,其收购的股权资本溢价为9755万余元。K公司未在账上反映该部分资本公积增加,也未就该业务申报缴纳印花税。税务稽查员认为该资本公积的增加应当缴纳印花税,根据相关法规向M公司追缴印花税48700余元,并加收滞纳金30800余元,罚款24300元。分析:K公司的财务人员担承因不重视印花税这样的小
2、税种,没有及时了解相关政策更新情况,以为账册金额未发生变动就无需缴纳印花税。检查员详细解释了相关规定: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重新确定,资本公积属于印花税计税依据之一,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税。法规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三)营业账簿;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
3、算缴纳。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帐薄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法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帐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
4、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处理结果:根据相关规定,向M公司追缴印花税48700余元,并加收滞纳金30800余元,罚款24300元。税官建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会出现原有税收法律、条例部分条款水适用的情况,此时要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税收规定的更新,以补充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