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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六四章错简补校——...进防微思想与量变质变的差异_韩少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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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 老子六四章错简补校老子六四章错简补校 兼论老子的渐进防微思想与量变质变的差异 韩少春 摘 要:前人对老子六四与二九章错简已有校正,但是仍有两大不足:一是对六四与二九章错简校正不彻底,二是未认识到六四与七九章也有错简。与此相关,还有六四章所涉及的防微杜渐、循序渐进问题,本文认为也应从“自然无为”来解释。学术界常常将其与量变质变混为一谈,这是值得商榷的。关键词:老子;六四章;错简;渐进防微;量变质变 中图分类号:B223.1;G25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17(2023)02-0028-09 老子一书讹误甚多,前人对此不乏校正,然有些章节因其讹变太过复杂,至今仍存很

2、大遗留,如六四章表现就很典型。具体而言,该章之误共有四处,即开头六句为七九章错简,中间四句与末尾三句为二九章错简,而二九章尾句又为六四章错简。因其讹变太过复杂,所以前贤虽屡有所校,也仅勘正了中间一处。儒道互补乃中国文化的主线,老子一书乃道家的元典。既是如此,则显而易见,对六四章错简再加补正仍很有意义。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如何看待六四章所涉及的防微杜渐、循序渐进观念与老子“自然无为”思想的关联。前人每每以量变质变解说,这样的做法是否恰当?弄清这一点,不仅关涉我们对老子哲学内在理路的认识,而且也可为我们全面校正六四章错简提供更可靠的视域。一、前人对六四章错简的勘校及不足一、前人对六四章错简的勘

3、校及不足 首先来看六四章经文。该章经文帛书作:“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泮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其他传本虽与帛书不尽相同,但并不影响经文的意思。如“百仞之高”,不少传本都作“千里之行”,孤立来看好像差别很大,但与“始于足下”连读,其具体意思几乎无别。楚简老子因系摘抄本,故将此章抄作了两处。

4、从开头到“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一处,其余经文为另一处。由于后者在初抄时漏抄了“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这句话,所以在全书末尾又重抄了一次。不少学者据此认为传写者在当时可能见到了两个版本,一个版本有“民之从事也”一句,一个版本无“民之从事也”一句,传写者因为谨慎起见,所以才将其一并抄录。这一看法值得商榷。传写者若真见到两个版本,那它们的差别恐绝非一处。何以只有此段被传写者重抄?这显然是很难解释的。高明:帛书老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6 年,第 135-139 页。荆门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 年,第 111-112 页。荆门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 12

5、1 页。郭沂:郭店竹简与先秦学术思想,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年,第 81 页。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血气论与中国古代文论体系重构研究”(2022CWX045)。作者简介:韩少春(1989-),南阳师院文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老庄哲学与古代文论。2023 年 3 月 古籍整理研究学刊古籍整理研究学刊 Mar.2023 第 2 期 Journal of Ancient Books Collation and Studies No.2 29(一)前人对六四章错简的校正(一)前人对六四章错简的校正 对于老子六四章错简,前人曾有多种校正。不过彼此比较,较有影响者主要有以下五种:

6、其一,以“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四句为二九章错简,认为六四章错简仅此一处。如奚侗曰:“四句与上下文谊(意)不相属,此弟(第)二十九章中文。彼章脱下二句,误羼于此。”马叙伦曰:“为者两句为二十九章文,此重出。是以两句乃二十九章错简。”综合奚马二家之说,不难发现他们主要表达了如下意思:二九章经文各本原作:“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其实老子旧本在“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下,还应有如下两句:“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

7、故无失也。”只因与六四章发生错简,所以才导致以下两误:一是“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两句,完全由二九章错入六四章;二是“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两句,在六四章重出。这样的结果不仅使二九章经义不完,而且也使六四章“谊(意)不相属”。其二,认为六四章经文原只前半段,自“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以下,全为二九章错简。如此,二九章经文就变为:“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泰

8、,去奢。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如古棣就是这样认识的。所以如此,其理由是:“从其安易持到始于足下是一个逻辑严密的、完整的思想,自应成为独立的一章。原文此下还有一段: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显然与上文不相联属。这一段是二十九章之错简,移于二十九章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之后,若合符节。再之下,还有一段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与为者败之段无法联属,与其安易持段也无法联属。它也是错简,移于二十九章是以圣人去甚、去太、去奢之后,则

9、若合符节。”并且除此之外,古棣还进一步认为二九章应该一分为二。自开头至“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为一章,其余经文为另一章。老子旧文原为两章,而传写者却将其误为一处。其三,认为六四章经文仅开头一段与“民之从事也”两句。具体来说,也就是:“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泮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其余经文全为错简。其中“为之者败之”四句乃二九章错简,其余经文全为六三章错简。六三章经文各本原作:“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是以圣

10、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尤难之,故终于无难。”但是这是不完整的,有不少经文都错到了六四章。将其复原,六三章经文即变为:“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尤难之,故终于无难。”如黄云瑞就持这一看法。其理由主要为以下三点:第一,“合抱之木”三句,“与上文不联。上文旨意,全在治之于未乱一句。

11、所谓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必须及时治之者,都是针对乱的消极防范。然合抱之木 九层之台 千里之行都是积极事物,不应用以喻乱。(清)奚侗:老子集解,(清)奚侗等撰,汪福润点校辑译:老子注三种,合肥:黄山书社,1994 年,第 133 页。马叙伦:老子校诂,北京:古籍出版社,1956 年,第 173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377-380 页。古棣:老子校诂,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 年,第 239 页。古棣:老子校诂,第 313-320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131-134 页。30 前一章即六十三章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则系积极作为,以合抱之木六(

12、当作三)句承之,则文意切合。”第二,“为之者败之”四句,奚侗老子集解认为:“四句与上下文谊(意)不相属,此第二十九章中文。彼章脱下二句,误羼于此。”所言甚是,应依奚说“移回二十九章”。第三,“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也“与上文不相连属,以之承六十三章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之后,则内容衔接,当为该章文字错简于此”。其四,认为六四章经文应一分为二,具体来说,也就是:自开头至“始于足下”为一章,“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以下为另一章。所以如此,依据有二:一是两者意不相连,二是楚简已将其分抄两处。虽然这一看法并不认为六四章存在错简,但是认为它原为两章,是传抄者误将其抄作一章,也是含错简色彩的。如池田知久

13、曰:“从第六十四章的上段被置于他处可以判断,郭店老子甲本抄写者显然没有将第六十四章上段与下段看作是相同的一章。郭店甲本中上段的末尾有表示文章完结、分段的符,这也为上述判断的正确提供了证据。”孙以楷曰:“郭店楚简老子丙 11-14 简是这样的: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圣人无为,故无败也;无执,故无失也。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人之败也,恒于其且成也败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是以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这一段文字确实与第六十四章第一段文字其安易持始于足下不相连属。”郭沂曰:“今本六十四章上下两段主题不同。验之简本,这两段不但本为两章,而且根本就不在一处。”其五,认为六

14、四章本为五章,传写者误将其抄为一章。具体说来,也就是:自开头至“治之于其未乱也”六句为一章,自“合抱之木”至“始于足下”三句为一章,自“为之者败之”至“无执也,故无失也”四句为一章,自“民之从事也”至“则无败事矣”两句为一章,自“是以圣人欲不欲”至“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三句为一章。如尹振环就是这样认为的,其理由是:“细读今本老子六十四章,会发现它是由各个不相属的五组论点组成:一、为于未有,治于未乱;二、行千里,始足下;三、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四、慎终若始;五、顺应自然。原来这五组论点不可能是一锅煮的,必有分章点间隔。分开独立成章,文义豁然开朗。”(二)前人对六四章校正的不足(二)前人对

15、六四章校正的不足 前人所以对六四章反复校正,最根本的原因就在其经文存在严重矛盾。既是如此,则以上校正是否已化解该章的矛盾呢?严格说来它们或多或少都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因为综览六四章经文,不难发现它主要涉及三个主题:开头六句讲的是防微杜渐问题,“合抱之木”三句与“民之从事也”两句讲的是循序渐进问题,而其余经文讲的则是自然无为问题。一方面防微杜渐与循序渐进彼此对立,另方面这两者又同属“有为”,与自然无为也不相谐。对以上这些虽然前人已有所认识,然十分遗憾他们的校正却并未处理好三者的矛盾。如第一种看法,仅把“为之者败之”四句作二九章错简,这就使六四章矛盾仍然很突出。不管是防微杜渐与循序渐进的矛盾,还是二

16、者与自然无为的矛盾,可以说都依然存在着。第二种看法将六四章下半段全视为二九章错简,但上半段“合抱之木”三句与其上文的矛盾也同样未解决。除此之外,“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两句,审其语意,也应与“生于毫末”“作于蔂土”“始于足下”云云联系更紧密,将其移置二九章也嫌欠考虑。“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意思即因一般百姓总不能把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到底,越是在事情将成时越易急躁冒进,这便是他们常常失败的原因。也正因此,所以老子才有“慎终若始”的诫语。“民之从事也”两句既然讲的也是循序渐进问题,则显而易见将其移置二九章也嫌太草率。第三种看法只将开头六句与“民之从事也”两

17、句看作六四章经文,将其余经文全视为错简,这也同样 黄云瑞:老子本原,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13 年,第 189-193 页。日池田知久:郭店楚简老子各章的上中下段,池田知久简帛研究论集,曹峰译,北京:中华书局,2006 年,第 330 页。孙以楷:老子通论,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4 年,第 528 页。郭沂:郭店竹简与先秦学术思想,第 95 页。尹振环:帛书老子再疏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年,第 142-143 页。31 割裂了“慎终若始”与“生于毫末”“作于蔂土”“始于足下”的密切联系。因为“其安也,易持也”六句,它们的中心乃在末两句:“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六

18、句所讲都是防微杜渐问题,也即把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它们防范的仅是“始”,并不涉及“终”,这与“慎终若始”云云显然不搭界。虽然在“合抱之木”三句里,只有“始于足下”含一“始”字,但“生于毫末”“作于蔂土”其实也是“始于毫末”“始于蔂土”之意。如何将这样的“始”延续到“终”,累积到“终”,这显然乃是“合抱之木”三句的重点所在。所以两相比较,“慎终若始”二句还是与“生于毫末”“作于蔂土”“始于足下”关系更密切。第四种看法将六四章上下段一分为二,认为老子旧本原系两章,是传写者误将其合而为一。这与第二种看法把六四章下半段视为二九章错简,显然同弊。因为它们都未顾及开头六句与“合抱之木”三句的矛盾,以

19、及“民之从事也”两句与“合抱之木”三句的联系。至于第五种看法将六四章一分为五,它的不足又与第三种看法相似,即一方面确实化解了开头六句与“合抱之木”三句的矛盾,然另方面这一做法也同样造成了“民之从事也”两句与“合抱之木”三句的割裂。当然,说此做法与第三种做法相似,只是就总体而言。如严格而论,二者之间也有差异。因为以“民之从事也”两句附于“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之尾,属语意不搭,而以“民之从事也”两句单独成章,则属语意不明。“慎终若始”只是强调始终如一,究竟在什么方面始终如一,单从“民之从事也”两句,我们是找不到答案的。二、六四与七九章之间存在的错简二、六四与七九章之间存在的错简 对六四章错简前人所

20、以难达共识,原因固然非止一端,但其中最主要的恐怕还是对以下两点缺乏认识:一是未认识到六四与二九章错简并非仅只“为之者败之”四句,二是未认识到六四与七九章也存错简。不过,相对而言,因二九与六四章错简更为复杂,所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接下来自应先对六四与七九章错简加以清理。(一)前人对七九章错简的已有论证(一)前人对七九章错简的已有论证 六四与七九章也存错简,其具体依据主要有五:一是六四章自身的矛盾,这一点上文已有详论。二是七九与六三章也存错简,这一点前人也有明言。六四与六三章前后相连,如果六三与七九章错简属实,则六四与七九章经文交错相混的几率自也随而提高。如再考虑到经义上的联系,那七九与六三章错

21、简的确定对证明六四与七九章错简的真实性其价值就更大了。有关这一点,在下文可看得很清楚。既是如此,则对六三与七九章错简先加厘定,这也是合乎情理的。至于其他几个依据,我们则等稍后再说。首先来看六三与七九章的经文。六三章经文前文已见,七九章经文具体如下:“和大怨,必有余怨,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六三章的“报怨以德”应在七九章“必有余怨”下。如马叙伦曰:“报怨以德一句,当在七十九章和大怨上,错入此章。”严灵峰曰:“马说近是。惟此一句应在必有余怨句下,并在安可以为善句上。”陈鼓应曰:“严说可从,报怨以德原在六十三章,但和上下

22、文并无关联,疑是本章的错简,移入此处,文义相通。”等等。如前所示,“报怨以德”所在的原文是:“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彼此对照,不难发现以“报怨以德”为七九章错简显然更可取。因为正如陈鼓应所说,“报怨以德”放在六三章,无论是与上文的“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还是与下文的“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都无关联。而若将它放在七九章“焉可以为善”上,作“报怨以德,焉可以为善”,则不管与上文还是下文都一脉相贯。“怨”在古代语意较重,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13-217 页。按,“圣人执左契”,各传本并如此

23、,唯帛书甲本“左”作“右”,且夺“人执”二字,盖传写有误,不取。马叙伦:老子校诂,第 170 页。严灵峰:老子达解,台北:华正书局,1987 年,第 337 页。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第 341 页。32 相当于今天所说的“恨”。由于“和大怨,必有余怨”,所以“报怨以德”根本称不上“善”。因仇怨已成,虽报之以德,也难平其情。正鉴于此,故而圣人才选择“司契”而非“司彻”。所谓“司契”,也即仅仅持有左半符契,却并不凭此责求于人。所谓“司彻”则指按时催税,千篇一律,对欠税百姓绝无假贷。有的学者说:“有德之君主执左契而不责于人;无德之君主以收税为事。不责于人,则怨无由生

24、;取于人无厌,则大怨至也。”所说正是这一意思。如以上所说不错,则以“报怨以德”为七九章错简显然更合宜。“报怨以德”,也见论语宪问:“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据此,则孔子对“以德报怨”也不赞成。老子不赞成,孔子也不赞成,然不少学者因不知“报怨以德”乃七九章错简,遂谓孔老二家态度有别。如刘宝楠曰:“朱子集注云:或,人所称,今见老子书。案,道德经恩始章:大小多少,报怨以德。此朱子所指。”对此就是一很好说明。其实这是根本站不住脚的。大概在孔老时代,此说颇为流行,所以他们才均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方面不知“报怨以德”乃系错简,另方面又深感经义难通,故而前人才对六三章

25、经文作出了如下种种臆说。如高延第曰:“动静一致,故小大多少同观。小大多少同观,故恩怨相等。太上无施报,此言有报者,有道之人无论有怨无怨,惟以生育覆养为事。自怨者观之,则以为报之以德耳。”劳健曰:“注家皆释报怨以德四字如论语 以德报怨之义,实与上下文不能相属。陆希声、李嘉谋两家则释报怨二字如恩怨。寇才质四子古道集解引文子符言篇 施厚报美,怨大患深,察往知来诸语以相诠,其意盖亦犹陆、李所喻。陆云:无私恩故无私怨,有私恩故有私怨。李云:既无恩怨报施之别,又无大小多少之异,其于天下之故,岂有心于为之哉?两家皆以报怨与大小 多少同诠,如相对之辞,是也。又陆云圣人以德德之,李云吾所为所施,惟德而已,皆释德

26、为道德,壹如他注,则犹未能自贯其义。按老子书德 得字每通用,此德字当释如得,犹前章求以得之得,乃承上文为无为诸句而言,谓得之于其无也。”张松如曰:“报怨以德者,德其怨也,怨而以为德也。凡此皆取其相反相成之义,亦正合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之旨也。”丁四新曰:“报,复也。怨,仇怨。皆常训在此,文本解释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老子所谓德这一概念。德者,得也,得道于己身而谓之有德。从上下文来看,此所谓德的实际内容即是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之道,获此道于己身即谓之为有德。老子说要以此德此道应对和处理怨仇,则此亦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和防微杜渐而已矣。以此来理解老子此章文本,则其大意就没有什么不通顺的了。”李水海曰

27、:“报,偿也(成玄英疏),玉篇谓报,答也;偿,报也。以,因也(见裴学海古书虚字集释)。此句言:报偿仇怨是因为得到恩德。这样训释正与上文大的东西是生于小的东西(大小),多的事情是起于少的事情(多少)辩证思想相一贯。或注译为以德来把怨相报(张松如),则与上文的辩证思想不一致。”等等。将短短几句经文诠解得如此曲折,如此繁杂,这恐怕是老子殊难预料的。其实,关于“为无为”诸句的含义,高亨曾有精彩的解说:“为无为者,以无为为为也;事无事者,以无事为事也大小者,大其小也,小而以为大也;多少者,多其少也,少而以为多也。”这与下文“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可谓高度相一致。但

28、是由于“报怨以德”的掺入,致使以上诸家甚至对“为无为”等的本旨也产生了误解。有的虽然未生误解,但也是硬将“报怨以德”与之相搭配,其扞格不通之处也同样显而易见。幸有严灵峰、陈鼓应等的校正,才使我们对“为无为”“报怨以德”等的涵蕴,重新获得了明切的认识。蒋锡昌:老子校诂,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年,第 459 页。(清)刘宝楠撰,高流水点校:论语正义卷十七,北京:中华书局,1990 年,第 591 页。(清)高延第撰,刘韶军点校:老子证义,熊铁基、陈红星主编:老子集成第十一卷,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 324 页。劳健:老子古本考,劳笃文老子著作五种,北京:中华书局,2016 年,

29、第 168-169 页。张松如:老子说解,济南:齐鲁书社,1998 年,第 342 页。丁四新:郭店楚竹书老子校注,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100 页。李水海:帛书老子校笺译评,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14 年,第 285 页。高亨:老子正诂,北京:中国书店,1988 年,第 132 页。33(二)六四章开头六句也应为七九章经文(二)六四章开头六句也应为七九章经文 严灵峰、陈鼓应等诸家的校正,固然消除了六三章的矛盾,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七九章的不足,然十分遗憾,对于六四与七九章的错简他们则并未发现。这不仅不利六四章的进一步校正,也使七九章经义依然不完。具体说来,六四章开头六句

30、其实也为七九章错简。将其复原,七九章经文即变为:“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泮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夫天道无亲,恒与善人。”对于老子这一讹误,如前所说,我们共有五条证据。其中两条上文已见,其余三条分别是:第一,“其安也,易持也”六句经文与其下文实难相接,但移置七九章之首,则与该章章旨高度相契。因为正如许多学者所说,所谓“和大怨,必有余怨”云云,其旨在说明:大怨既成,即使报之以德,也难实现完全和解,足见以德报怨“也非上策”,最好的办法就是“根本不和人民结怨”。

31、而要做到这一点,“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在大怨还未形成的萌芽状态就将它悄无声息地解决掉,这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泮也;其微也,易散也”。只有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才是最为省力,最少抵触,最不伤情感的。七九章下文说“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以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讲的也是这个意思。把祸乱解决于萌芽状态,此乃老子以无为本,清静无为思想的灵活运用。纵观老子全书,涉及这一问题的主要就两处,一为七九章全章,一为六四章开头。既然“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与其下文格格不入,则显而易见,将其移置七九章之首,不仅可顺利化解六四章的抵牾,

32、而且也可使七九章经义更为显明,更为完足。第二,以“其安也,易持也”六句经文为六三章错简也不可行。如前所示,将“报怨以德”移至七九章后,六三章经文即变为:“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天下之难作于易,天下之大作于细。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夫轻诺,必寡信;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尤难之,故终于无难。”细审其文,不难发现其全部经旨都集中在“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两句上。为大于细,图难于易,这与“合抱之木”云云也可谓一脉相承。也即是说它们强调的也是循序渐进,也是就正面事物立论的,与“其安也,易持也”六句经文针对负面事物倡导的防微杜渐也同样不相合。据此足见,

33、以“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为六三章错简也同样难成立。第三,从老子一书的用韵情况看,以“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为七九章错简,也更切当。众所周知,老子一书多用韵语,甚至有人将其称为哲理诗。通览老子全书,其押韵文句至少可达 80%。从“其安也,易持也”六句经文看,“泮”“散”“乱”所押皆为元部韵,这与“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焉可以为善”明显相一致。而与此相反,在六四章其他经文里,押元部韵者却无一句。虽然在六三章的经文里,“多易,必多难。是以圣人尤难之,故终于无难”,押的也是元部韵,但是由于其所处乃在该章之尾,其与“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也是不相接的。可见,从老子经文的用韵情况看,以“其安也,易持也”

34、六句为七九章错简也同样更可信。三、二九与六四章章尾也互为错简三、二九与六四章章尾也互为错简 既然“其安也,易持也”六句为七九章错简,“为之者败之”四句为二九章错简,则六四章经文就仅剩如下八句:“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而如前所示,二九章经文也当变为:“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

35、甚,去泰,去奢。”然详察经文,仍不难发现无论是“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一句,还是“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与其上文也依然不相接。而如将二者互调一下,则不管二九章还是六四章,其上述隔碍都随之消失。陈鼓应:老子今注今译,第 341 页。34(一)认为二九与六四章经文仍存矛盾的原因(一)认为二九与六四章经文仍存矛盾的原因 那么,说二九章末句与六四章末三句与其上文也不相接,其依据何在呢?首先在六四章所剩经文里,“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其重点强调的显然是“弗敢为”,而“合抱之木”三句与“民之从事也”两句,其重点强调的则是要以小为大,循序渐进。前者主张的是“无为”,后者主张的是“有为”,二者在主旨上明显

36、相矛盾。古棣所以把“合抱之木”三句留在六四章,而把“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移置二九章,池田知久、孙以楷和郭沂所以把六四章一分为二,而使“合抱之木”三句与“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彼此分离,尹振环所以把六四章一分为五,而使“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单独成章,应当说均是看到了其中的矛盾。只不过因其认识不够全面,对该章的校正尚不完善罢了。再看二九章。二九章开头两句与“为之者败之”四句显然也是讲“无为”,而末尾一句“去甚,去泰,去奢”,则明显是强调不要过分,这与六四章“合抱之木”“慎终如始”诸句所主张的循序渐进,其语意显然更接近。至于“物或行或随”四句,其情况则比较复杂。所以说复杂,主要并不在这四句异文太多,如

37、“或培或堕”他本又作“或接或隳”“或接或堕”“或载或隳”“或载或堕”,“或嘘或吹”他本又作“或热或吹”“或炅或吹”“或呴或吹”“或喣或吹”“或噤或吹”等。因为即使如此,其前后也仍为反义词,这并未在根本上影响句子的意思。这四句经文所以复杂,最关键的乃在每句都由两“或”字连接两个反义词,对它们既无肯定也无否定,这就使句子的涵蕴不知所指,颇嫌含混。对这一点由前人的解释也可看得很清楚。大而言之,前人的解释主要有三类。其一,万物各异,任其自然。如高明云:“人事繁多,情性各异:有的行前,有的随后;有的性缓,有的性急;有的刚强,有的柔弱;有的自爱,有的自毁。凡此皆明人事参差,圣人顺而不施,因而不为,任其自然

38、。”其二,倡扬中道,戒走极端。如古棣曰:“或先或后,或热或寒,或强或弱,或胜或败,皆指两个极端,都属于甚 太奢,即过度了。老子主张去甚,去太(泰),去奢,取中道,如于上文所举而言,即不先不后、不热不寒、不强不弱、不胜不败。”其三,执者必失,为者必败。如徐梵澄曰:“物者,事也。行者,先也。随者,后也。或先而反后,或热而反凉,或强而反挫,或培而反堕。皆欲益反损,为之而适得其反。”经文相同,解释却迥异,由此足见“物或行或随”四句其指意多么含混。不过,尽管如此,将以上三说加以对照,仍不难发现徐梵澄的解释无疑更可取。所以这样说,主要原因是:由老子全书看,老子对先与后、强与弱等态度很明确,他反对“先”与“

39、强”,而肯定“后”与“弱”。这样的表述十分之多,有关“先”“后”者,如七章:“圣人退其身而身先。”六六章:“其欲先民也,必以其身后之。”六七章:“不敢为天下先。”“舍其后,且先,则必死矣。”关于“强”“弱”者,如三六章:“柔弱胜强。”四三章:“天下之至柔,驰骋于天下之至坚。”五二章:“守柔曰强。”七六章:“强大居下,柔弱微细居上。”七八章:“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也。”等等。既是如此,则不难推知,说老子对“先”与“后”、“强”与“弱”等,皆主任其自然,或皆视为极端,显然不成理。徐梵澄说“物或行或随”四句的意思是“或先而反后”,“或强而反挫”,“欲益反损”,“适得其反”,这与老子有关

40、先后、强弱的论述可谓正相一致。四二章云:“物或损之而益,益之而损”,所说也同是这一意思。也正基此,所以笔者认为“物或行或随”四句强调的也是“无为”,它们与“去甚,去泰,去奢”也 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378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380 页。古棣:老子校诂,第 324-325 页。徐梵澄:老子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 年,第 42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51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146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161-162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419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35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77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0

41、0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10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32 页。35 不同旨。因为毕竟一个反对有为,一个反对过分,二者的语意是有明显不同的。可是颇嫌遗憾的是,尽管徐氏之解甚合老意,然就具体经文看,他的解释却颇有不足。因为从“或行或随”等表述看,无论怎样也无法推演出“或先而反后”,“或强而反挫”这样的意指。徐梵澄的解释明显有点添词为训。因此这里很有必要引入另一解释,以对徐氏之说形成补充。具体来说,也就是把“物或行或随”四句每句中的第二“或”字都视为“又”的借字。如此,四句经文作“物或行又随,或嘘又吹,或强又羸,或培又堕”,其语意也由此随而变为:“物或为行,反又成随;物或为嘘,反又成

42、吹;物或雄强,反又衰赢;物或欲益,反又遭隳。”这与徐氏之解就完全对应起来。“或”“又”通假古籍常见,对此我们不必置疑。有关这一点,即由老子本身也可得到证实。如四章“道冲,而用之又弗盈也”之“又”,通行本便多写作“或”。又,四八章“损之又损”之“又”,郭店楚简也作“或”。据此愈见,以“物或行或随”四句每句之第二“或”字为“又”之假借是完全可行的。(二)认为二九与六四章之末互为错简的依据(二)认为二九与六四章之末互为错简的依据 鉴于二九与六四章经文依然存在矛盾,并综合其他相关信息,我们完全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二九与六四章末尾的经文,它们也应互为错简。也就是说二九章之末应移六四章,六四章之末应移二九章

43、。如此,则二九章的经文就变为:“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物或行又随,或嘘又吹,或强又羸,或培又堕。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六四章经文也变为:“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事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这也可从四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在历史上六四与二九章确曾有密切接触,这由“为之者败之”四句可以看得很清楚。“为之者败之”既可由二九章错入六四章,则说二九与六四章

44、之末互为错简,这也同样有可能。其次,如上所说,无论是二九章末句“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还是六四章末三句“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与其上文在语意上都明显不相接。既与上文不相接,便很难视为该章的经文,这也是将其视为错简最主要的原因。第三,“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与“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云云,“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与“物或行又随,或嘘又吹”云云,其经义明显更接近。因为依上文解释,前二者显然都有因小为大,循序渐进,反对过分之意,后二者显然都有为者必败,执者必失,提倡无为,反对有为之意。既是如此,则以“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为六四章经文

45、,而以“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为二九章经文,这从两章章旨看也同样持之有据。第四,以“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为六四章经文,而以“是以圣人欲不欲”三句为二九章经文,由韵律来看也同样更可行。因为据先秦音系,“随”“吹”“羸”“堕”“货”“过”“为”七字皆在歌部;“土”“下”“奢”三字皆在鱼部,“末”在月部,与鱼声近。由此以断,如以二九与六四章之尾互为错简,则无论是二九章还是六四章,其经文都是非常押韵的。如前者曰:“物或行又随,或嘘又吹,或强又羸,或培又堕。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后者曰:“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

46、下。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彼此比较,不难发现它们皆是句句押韵的。这也可谓是六四与二九章之尾互为错简的又一证据。综上所述,不难得知要想对六四章错简有一全面校正,显然需要将它与二九、六三及七九章结合起来来认识。在这四章经文中,二九章强调“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显然讲的是自然无为。六三、六四章强调“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显然讲的是循序渐进。七九章强调“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显然讲的是防微杜渐。循序渐进是因小为大,防微杜渐是阻小成大,韩国良:老子误读举正十例,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1 期,第 49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39-2

47、40 页。荆门博物馆编:郭店楚墓竹简,第 118 页。36 二者明显是对立的。但另一方面无论是因小为大还是阻小成大,它们强调的又都是“有为”,这与自然无为也同样相矛盾。也正基于这样的前提,所以我们才有六四章存在错简的认识。而上文所有对六四章的校正,也正是以此为根据的。不过,还需特予说明的是无论是防微杜渐与循序渐进的对立,还是它们与自然无为的矛盾,这完全都是表面上的。因为不管是因小为大还是阻小成大,它们都属由小处施为,而所谓“由小处施为”,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尽量减小人为力度,力争使百姓受到的干预居于最低限度,甚至根本感受不到任何人为的压迫和骚扰,在不知不觉中就把各种目标实现了。足见,老子所以反复申

48、述“图难乎其易也,为大乎其细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其安也,易持也”,这就如六十章所告诫的“治大国若烹小鲜”一样,其目的也同是在强调要谨言慎行,以柔为用,这与四十章所说“弱也者,道之用也”的处事精神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在老子看来,即使不能真地无为,也要最大限度接近无为,力求在近似无为的有为中,去实现一个个重大目标。也正出于这样的认识,所以我们认为无论是老子提倡的防微杜渐还是循序渐进,它们都是对道家以无为本,自然无为,清静自守思想的灵活运用。老子虽然不绝“有为”,但这毕竟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权变,而且就在这“有为”本身,也同样浸透着“自然无为”的精神。对于这一点,我们是不能将其与量变质变混

49、为一谈的。之所以这样说,其主要原因是在老子哲学中,大道是“无”,万物是“有”;“无”是绝对的,“有”是相对的;“有”赖“无”而生,“无”并不赖“有”而存。二者之间明显乃属体用关系、本末关系,而并非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辩证关系。“有”“无”的关系如此,与此相应,“合抱”与“毫末”,“九层”与“蔂土”,“百仞”与“足下”,“难”与“易”,“大”与“小”,其关系也同样如此,因为它们本来就是从“有”“无”范畴推衍出来的。如果认为它们之间也是量变质变、对立转化的辩证关系,这与老子以“有”“无”为核心的本末体用思想是根本不相容的。有的学者不了解这一点,而误以为在“合抱之木”等等表述里,已经“

50、包含着由量变到质变的思想”,“猜测到了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这样的看法是值得商榷的。进言之,也即是老子一书虽是一整体,但其各章又是各有侧重的。因此对于错简章节,一方面我们固然要正视其矛盾,积极校正,避免穿凿附会,强为撮合,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统一,不能因其表面的矛盾,就片面认为老子哲学还存其他主题。循序渐进、防微杜渐也是自然无为的表现,并且也只能从自然无为来解释,它们与量变质变是有根本之异的。不了解这一点,不唯无法准确把握老子的哲学归趣,而且对六四章错简的认识也同样是不深刻的。(责任编辑:李路)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118 页。高明:帛书老子校注,第 26 页。古棣:老子校诂,第 2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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