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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变化多.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2437963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7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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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一般纳税人登记办法变化多税务总局赶在2017年12月29日发布了新的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43号总局令),废止了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2号总局令)。与大家一起学习学习。与当前老政策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1、标题的变化。认定登记。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核心变化在标题上,一个是“登记管理办法”,一个是“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因为老增值税暂行条例要求一般纳税人身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所以是一个资格认定的过程。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一般纳税人身份,由纳税人自己判定后,进行登记即可,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同意。所以,名称改成了登记管理办法,就是讲如何进行登记。

2、2、标准的变化一:免税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原则要求是:增值税年销售额达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未达标的,满足条件也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看纳税人自愿。怎么算年销售额呢?本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注意,都是不含增值税金额)与老办法相比,重点是剔除了“免税销售额”。所以,免税销售额不应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标准。这涉及对“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理解。免税销售额也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只是享受免税待遇而已,但正因为免税,也可以理解为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范畴

3、。所以,这次登记管理办法把免税销售额剔除,就属于这样的理解。3、标准的变化二,查补的销售额。稽查查补的、纳税评估调整的,都要计算在内。这与原规定也是一致的,但有个问题:查补的销售额,是算在查补的当月,还是算在之前销售额所属的月度?国税函2010139号文对这一点曾进行过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就是说,按当前的办法,哪个月查到以前的查补金额,就算在哪个月头上。这样处理起来干净利落,但是,却并不公平,并不合于条例的本意。比如,商贸企业每月销售6万元,连续12月销售额72万元并不超标。但它一直偷税,每月偷3万,现在被查到偷了三

4、年36个月的税,共偷税108万元,那么,108万全算在查补这一月,他就超标了,成一般纳税人了。而如果把收入还原到实际的销售额月度,这家企业每月6万并不超标,补税罚款滞纳金处理后,依然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在,老的认定管理办法被废止了,而国税函2010139号文正是对这个认定管理办法的处理意见,理应随认定管理办法的废止而废止。于是,稽查、评估的销售额算在哪个月,又属于没有规定的事了。注意,不能因为有一个国税函2010139号文,就认为虽然被废止了也应该按其思想来理解,从税务规则角度出发,应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思想来。条例既然规定是12个月销售额,就应该是实际的销售额,虽被查补,也应该还原成其真实的销

5、售额。除非税务总局再出一个文件,一刀切规定算在查补当月,否则,蓝老师认为,应该理解为还原到所属月份去计算。前面那个例子,就可以不升一般纳税人。但还原到所属月份去计算,看起来也有麻烦,我想这正是当初总局为什么要这样规定的原因之一。这个麻烦就是:如果还原到以前月度,导致以前月度达标,这个一般纳税人身份应该从哪个月起算呢?纳税人的税率应该从哪个月改变呢?以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的税,还调不调整呢?但是,随着新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这个麻烦实际上就不存在了。这就是我想说的第4点:4、自动享受的变化,税务必须通知。按之前的老规定,纳税人如果销售额达标,而没有主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则会被自动、强制“享受”一般

6、纳税人的税率,且不能抵扣进项和使用专票。所以,如果在以前月度“实际上”已经达标,按政策,当时就应该按17%计税,现在被查补,还原到以前月度,则从达标之日起至今,都应按17%征税。这样处理企业根本不可能承受,不这样处理税务又交不了差,所以税务总局干脆让步:既往不咎,查补的都算在当前。新登记管理办法对于销售额达标没有主动登记的情况,有新的规定,实际上,这一规定也与国税函2010139号文的规定一致:第八条(达标后)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就是说,如果未在达标后规定时限内(次月15日)登记一般纳税人,税务应先下税务事项通知书,只有当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还不办理,才自动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所以,如果稽查查补后,导致以前月度达标,在事实上形成:“已达标,但纳税人没有登记,税务机关也没有下税务事项通知书”,这样的事实。这样,在此期间,纳税人依然可以享受3%的征收率。当税务机关按稽查查实的数据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纳税人可以顺理成章地去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身份从此起算。这就规避了以前月度达标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身份从何起算的问题。5、程序的变化。税务不再检查从认定到登记,是基于增值税暂

8、行条例的变化,既然只是一个登记行为,自然就不应该存在其它的条件。所以,一般纳税人认定,税务不再进行检查,甚至不能管纳税人有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提这样的要求。登记的过程是:纳税人填一个登记表,带上税务登记资料,税务人员只判断登记表的内容,与税务登记资料一致,当场就给办了。这个登记表可以向别人展示自己是一般纳税人。6、关于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老规定,不经常发经营行为的企业,根本就不参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计算认定,比如:房地产、建安,严格说,他们在营改增前也完全可能有巨额的增值税业务,比如销售剩余材料。但这属于偶然性销售,所以,直接不考虑他们的身份问题。新规定,不再有“不经常发生经营行为”纳税人的概念了,而是直接把“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比如,一家服务企业,年销售额400万元,不达标。但某月销售了自己的办公楼,收入200万,这不是经常发生的,所以这200万元不计入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该企业就并未达标。7、一般纳税人开始日期,自选新规定这一点要点个赞。以前的老规定,那是相当的复杂。现在简单了,比如,4月5号完成一般纳税人登记,那么,可以从4月1日开始按一般纳税人处理,也可以从5月1日开始按一般纳税人处理,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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