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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社会”: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机理与调适策略_张真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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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元宇宙社会”: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机理与调适策略摘要元宇宙社会以技术变迁为“先驱”,通过塑造虚实同构的“混合世界”,正建立起新的沉浸式数字化社会形态。法律与技术在元宇宙空间中将不可避免地走向相向融合的道路,表现为技术的法制化与法制的技术化。在此进程中,技术法制化的人为干预使得技术变迁自我平衡出现偏差,而法制技术化的效率追逐则使行为体陷入行权的困境。为此,立足于具有本体意义的技术视角,思考元宇宙社会中法律与技术融合的调适策略尤有必要:一是尊重技术变迁的自我平衡,以法律符号的技术化保障技术变迁到法制化的第一步跨越;二是以边界机制与时间机制为手段,保障技术在改造社会过程中的空间正义,为行为体选择权限制

2、设置一些空间底线。关键词元宇宙社会;技术变迁;区块链;社会演化DOI编号10.14180/ki.1004-0544.2023.04.014中图分类号TP391.9;D9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544(2023)04-0131-12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研究”(21SKGH401);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2021XZNDJDQN-1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 70 批面上资助项目(2021M702724);福建哲学社会科学重点项目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研究(FJ2023MGCA041)。作者简介:张真源(1990),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

3、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张真源一、引言“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时代”“数字经济时代”等现代性叙事抽象出了技术发展与现实社会融合的概念化图景。这些时代背景下的社会表征与既有社会之间是否存在着本质差别,或是否存在对社会系统功能分化某一领域的根本性颠覆,尚在发酵与讨论之中。其中,经济系统作为社会系统功能分化领域“满足需求功能”1(p35)的子系统,最容易被打上技术发展所创造的时代性烙印。项飙就人工智能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平台经济进行分析时发现,今天的平台呈现的依旧是20世纪90年代初浙江村的格局或是升级版:大量个体之间的自由交易以及中介过程空前集中化;而在行为体的关系上,也不过是从圈地走向

4、了“圈人”2(p78)。同样,福山在分析生物技术塑造的后人类未来图景时,面对现代科技所带来的伦理问题和政治问题,再次强调了危机化解的根本旨归必须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和底线3(p6)。可见,技术发展与社会系统互动所引发的社会科学或人文精神追问,无论是从观念、行动还是到结果,似乎终将2023.04法治与法理研究131再次抵达那些看似“过时”的命题。当人们还在不断探讨人工智能对社会系统产生的多样化影响时,一项集合了各类新兴技术和产业导向的“元宇宙”概念冲击了社会系统的“大门”,以一种试图融合并变革社会系统的姿态引发了行为体的广泛关注。元宇宙临界重塑了人们对虚拟与现实的认知,让一个全新的“混合世

5、界(hybrid world)”更加真实地被个体感知,并在假象意义上形成了观念变迁的动力,随之而来的追问再现了技术发展关于“风险、失范、治理”的基本议题。但我们不能像文学表达一样依靠想象去描述尚未存在的社会系统,回归现实、融合现实既是对过去的整合也是对未来的观察,何况元宇宙概念生成本就如此。那么,在最终达至“过时”命题的程式之间,在元宇宙临界所塑造的社会中,系统的诸多要素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而之于社会系统功能分化领域的法律子系统,在面对来自技术变迁带来的变革动力和导向时,将呈现何种形态,应采取何种策略?二、元宇宙社会的基本表征“元宇宙是一个大规模的、可互操作的实时渲染 3D 虚拟世界网络,可以由

6、数量不限的用户同步、持久地体验,这些用户具有个人的存在感,并具有身份、历史、权利、对象、通信和支付等数据的连续性。”4(p32)诸如扩展现实(XR:VR/AR)、机器人和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计算机视觉、脑机接口、元宇宙市场新经济形态、满足元宇宙需求的未来网络等等5(p32),都是元宇宙生成的必要条件。显然,元宇宙不仅包含单项技术的创新还包含推动技术系统创新的动力。技术革命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变量,不仅会改变商业环境,而且还会改变制度环境甚至文化,但这种改变对于社会系统而言应当是系统性、阶段性和渐进式的。(一)元宇宙虚实混同的阶段性特征虚实混合的世界在互联网塑造的网络空间(cybers

7、pace)诞生之时便已存在。“在网络空间里,有些人认为他们生活在一个社区,还有些人混淆了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6(p10)而元宇宙社会带来的则是一种对“混合世界”更为真实的立体的综合的临界感。临界是预期转型发生的前一刻以及要素平衡共存的极限状态。我们可以说元宇宙临界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平分秋色”甚或是“虚大于实”的一种预期,也可以说是元宇宙临界状态下所呈现出来的一种混合形态。具体而言:第一,虚小于实。“虚拟世界的发展有着详细的历史,文学想象和游戏创新推动了开放式、面向社会的虚拟平台的发展。”7(p34)除了文学想象,附随元宇宙概念的技术发展从未间断。此时的元宇宙被认为是“一个身临其境的3D虚

8、拟世界,人们以化身的身份相互交流,使用真实世界的隐喻而不受物理空间限制”8(p91),“立体”“虚拟”“交互”描绘了其关键性特征。这一时期,游戏的创新构成元宇宙发展的主旋律9(p715)。20世纪初,以托尔金作品为代表的奇幻文学成为虚拟世界和游戏的灵感来源。1979年,基于文本描述为主的多人实时互动协作的虚拟游戏世界(MUDs and MUSHes)诞生了;1995年,World Inc.公开了首批3D虚拟环境,并将虚拟世界从游戏模式转向替代性的文化环境,强调涵盖人类行为的复杂性。2003年,在作为元宇宙雏形的“Second Life”上诞生了首批“数字原住该表述借用了在认识控制论与信息社会话

9、语的20世纪起源及其背后的技术路线斗争过程中,对信息传播的人文精神追问。其结论如同维纳所表述的一样(在人与数据和机器的对立背后,始终隐藏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也终将再次抵达这些看似“过时”的命题。参见王洪喆.诺伯特 维纳、控制论与信息传播的人文精神J.全球传媒学刊,2021(2).元宇宙概念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其可行性的探讨,而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包括隐私安全、成瘾性、歧视偏见、操纵用户、用户安全(性骚扰、儿童心理安全等)、资本收割,等等。事实上这种表述更倾向于物理学上的“临界状态”,既包括一种对事务认知的预期,也包括事务新旧要素共存的一种极限状态。对于临界状态的认知和感受已经构成现代经济

10、社会中的重要客观实在。参见项飙.临界中的思考J.文化纵横,2021(3).132民”刻上了“化身”“交易”“林登美元”等标签10(p565)。此时的元宇宙支持大规模多用户远程交互,但并不构成高级的虚拟世界,而数字环境的开放式与居住感则给予行为体以沉浸式体验11(p213-234)。总体而言,此时的虚拟世界更多是平台基于文学想象所创造的环境,它与现实世界在时空上割裂,本质上充当着现实世界交互和沟通的媒介,在概念外延上要小于网络空间。这一媒介或许能够聚集个体形成集体和结构,但个体终将离开“第二人生”回归现实人生。第二,虚等于实。这一时期的元宇宙将行为体的物质生活和数字生活无缝融合,其强调并非单个虚

11、拟世界而是多个世界的形成,使行为体能够以数字方式深化和扩展社交互动。“自组织治理(DAO)”“用户决策”“资产分散化和可转让性(Decentralized and Transferable)”“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ies)”“非同质代币(NFT)”等基础要素,正在帮助行为体建立基于共享价值的社区,使其以更真实的方式表达自己12。而关于元宇宙空间内的市场行为和社交活动,如房地产、虚拟品牌商品、音乐会、生日派对等13,均标志着元宇宙已经进入了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元宇宙开始摆脱个体化身的局限,塑造了与现实世界平行甚至具有替代性功能的物理空间和社会系统

12、,在概念内涵上逐渐与网络空间产生区别。个体观念助推集体行动,使虚拟世界不断酝酿出如社区系统、经济系统、金融系统、规则系统等社会系统诸要素。此外,元宇宙除了充当行为体互动与沟通的传统媒介,还在虚实平行的元宇宙所建构的社会系统中不断生成子系统沟通整合的新非语言媒介(NFT、ETH)。显然,作为结果的元宇宙社会系统是行为体与现实社会及物理环境互动而涌现的产物,并逐渐通过现实世界对未来景象的输出白描了一张颇具临界感的“大饼”。但是,元宇宙临界状态下社会系统还是存在空间上的“主权”界限,既包括国家间的主权问题也包括平台间的“主权”问题。而社会系统结构中的规则与资源的转化模态也明显受到空间上的“主权”限制

13、。第三,虚实同构。现实对元宇宙超临界状态的描述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现实主义(Realism),行为体以听觉、视觉、触觉、嗅觉和味觉等多维度感知沉浸于元宇宙当中7(p34);二是时空同步,大量的行为体能够同时无限期地在元宇宙中交互和沟通,并与现实生活一样具有持续于个体的存在感和实时生活体验;三是前所未有的互操作性,行为体拥有独立的身份系统,能够在元宇宙空间中创造“价值”,并在空间内实现“价值”的可携带性14;四是空间融合,元宇宙是“立体化的互联网”15,突破了现有互联网的局限,实现了对平台空间“主权性”与地域空间“邮编限制”的破局。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元宇宙实现了与现实世界的深度融合,是网络空间

14、的升级版。这一融合体现在元宇宙社会的系统中:行为体身份系统的对称融合,行为体行动空间的实时融合与结构体系的价值融合。(二)元宇宙社会结构的渐进式变革如果将社会系统中的“发展”定义为执行新的组合新产品、新技术、新市场、新供应和新组织16(p76),那么,作为技术创新和体系创新的元宇宙已然构成发展所具备的基本要素。从一般系统理论来看,社会系统的组成是人类行动的结构化,并产生通过符号代码沟通的基本机制17(p138)。此时社会系统便被抽象为沟通系统。作为传播型媒介以吉登斯认为社会系统结构中的规则与资源可以通过三种模态(modalities)调节互动:权利与义务、工具以及解释性框架。通过这一模态规则和

15、资源才会转化为权力、裁决和沟通。参见英安东尼 吉登斯.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纲要M.李康,李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有一项研究表明,被誉为“机会之地”的美国存在不同地区间代际流动的巨大差异。在部分地区个体出生和长大的邮编与未来的流动和收入高度相关。See Chetty R,Hendren N,Kline P,et al.Where is the Landof Opportunity?The Geography of Intergenerational Mo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Economi

16、cs,2014,129(4).133及能够实现一般化符号性媒介创设的元宇宙,可以使“进化过程中的沟通得以实现,使系统形成得以继续,并将不可能性转化为可能性”18(p160)。在此宏观维度上观察,元宇宙临界对社会系统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但是,“沟通”只能与社会系统中的文化进化形成交互解释,并不能很好地观察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对社会系统进行拆解“社会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由众多行为体或参与者(如个人以及个人组成的集体),一个制度体系和物理环境所组成”18(p8)用以简单描绘元宇宙中社会系统的未来景象。第一,行为体系统:“化身”从工具定位向人格身份转变。社会是由个体所组成的共同体19(p

17、12)。个体所塑造的行为体系统相较于社会系统诸要素而言更具本体论的优先性20(p275-276)。从本体意义上看,社会科学中社会系统所谈论的行为体必然是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或其自然人组成的集体。在元宇宙临界的社会系统中,行为体从现实世界析出,在由数字构成的虚拟世界中创建了“化身”。随着元宇宙从媒介向系统本体的阶段性演化,“化身”逐渐从工具属性衍生出人格属性21(p5-24)。“化身”不仅以数据关联的方式限制现实世界的行为体22(p615),而且在社会价值获取方面不断超越现实世界的交换系统。这也意味着,虚拟世界的“化身”从形式上开始替代行为体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虽然从本质上看,“化身”依旧代表了行

18、为体)。第二,制度体系(结构):新旧命题的碰撞与融合。虽然说社会由个体所构成,但“社会不能简单地还原为构成社会的个人的总和”23(p8)。其中一个关键因素便是,社会系统拥有使行为体联系起来的制度体系24(p128)。制度是观念的化身并且反过来能够塑造观念的生产,观念的规则化是构成制度生成的基本路径20(p13)。因此,技术发展推动制度体系变迁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观念的变化。元宇宙发展再次使行为体感受到新一轮的系统性技术革命的观念化冲击。这种冲击来源于元宇宙建设需要从硬件、网络运行能力、算法算力、平台生态系统、交换工具与协议、支付系统、服务与资产、消费者与商业行为等方面进行全方位革命。事实上,元宇

19、宙临界前现实社会的制度体系已然是信息革命重塑之后的结果。那么,行为体对元宇宙社会于观念意义上的演化,在行动上便将表现为对既有制度体系(如“技术经济范式”25(p21))的变迁动力。随着超临界状态下的元宇宙社会的形成:一是行为体对于虚实空间的认知将得到根本性的重塑,行为体在观念上完全接纳了虚实同构或是虚大于实的行为模式;二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价值观在碰撞中走向融合,诸如数字人权、数字资产、空间正义以及现实世界的“过时命题”(如自由、秩序、公平、正义)等共识得以建构或重塑;三是制度体系的范式革命实现了从观念到制度化的变迁。第三,物理环境:双重物理环境的糅合。物理环境无疑帮助或约束了行为体在生理上

20、和精神上能够做的事情26(p273)。正因如此,物理环境在历史上对塑造不同性质的社会系统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物理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和空间”或“时刻和地点”等要素。从功能相似性的视角来看,元宇宙发展对社会系统所处物理环境的改变最为显著虚拟世界从平面走向了立体。虚拟世界的价值生产使得现实世界成为部分个体能量供给和机能维持的场域。在超临界状态下,现实世界的地域、空间限制进一步弱化平台“主权”的弱化甚或对国家主权边界的影响却强化了行为体在虚拟时空中的关联性,任何观念和行动都在元宇宙的时空下呈现出即时撮合的场景。此时,元宇宙融合下的社会系统无疑会受到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所形成的双重物理环境的帮助或约

21、束。三、元宇宙社会中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机理技术发展对社会系统的影响如同核反应一媒介包括传播型媒介(disseminating media)和一般化符号性媒介(symbolically generalized media)。前者“决定和增加了沟通的接受者的多少”,而且往往用于面对面的互动,比如语言、书写和电视等,后者则是“在特定的社会系统中传递意义”,而这些媒介拥有特定的二元符码。参见肖文明.观察现代性卢曼社会系统理论的新视野J.社会学研究,2008(5).134样,使系统诸要素产生聚变或裂变进而释放出巨大的能量。技术已不再纯粹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工具,相反已成为一种“背景关系”,成为人类生活鲜少

22、被注意却又不可或缺的背景27(p67-73),构成了行为体交互实践的客观物质条件28(p42-47)。可见,技术就社会系统变迁的影响而言更具本体论上的优先意义。技术变迁是元宇宙社会发展的“先驱”。因此,我们可以将元宇宙社会中技术与法律的融合表达为技术对系统的改造,它通过形塑系统形成法律变迁的动力。(一)法律与技术融合的结构性基础社会系统变迁作为一种现象,包含人类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演化,即文化、制度、人类作为一个物种和物理环境的共同演化29(p51)。也就是说,社会演化理论认为,作为一个系统的社会,是由行为体、制度体系(结构)和物质环境之间互动、彼此共同演化,同时伴随系统转型所构成的。观念力量我

23、们可以将法律视为固化的观念则构成了要素间互动和沟通的重要媒介。甚至可以认为,社会演化除了具有与生物演化同源的“自然选择”以外,观念力量构成了分析社会演化的根本变量社会系统变迁的起点是观念,观念诱发行动产生结果。那么,元宇宙社会发展的过程便是行为体观念力量的凝聚过程。这种力量化约为系统中诸要素互动和沟通的符号,成为法律与技术融合的基石。第一,行为体系统、制度体系与物理环境的变革势能。传统互联网的底层系统都是围绕着服务器或最终用户设备进行通信,服务器与每一个“化身”单独产生连接。这意味着虚拟世界本体在空间上存在着无法通行的屏障。元宇宙临界代表着“化身”能够在高并发的虚拟空间中产生交互和沟通,此时,

24、行为体对虚拟世界的认知不再是现实世界沟通的媒介,而是一个与之平行的行动空间,具备了建构新社会系统的行为体与物理环境。新的“行为体空间”意味着衍生出新的“行为体制度体系(结构)”。例如,元宇宙临界前的现实社会就已经出现了虚实空间分而治之的思想观念,并开始了对现实世界“自由民主制”的挑战。网络主义者(也称为赛博人“Cyberians”)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自下而上的自发秩序自治的网络空间将更充分地实现自由民主的理想可以取代现实世界的统治模式,暗含着虚拟部分对现实政治体制进行根本性重组的隐喻。事实上,这一思潮确实引发了行为体观念上的共鸣,即“认识到互联网的独特性,包括其分散的性质和自下而上的治理传统”

25、30,并在实践中使美国联邦政府从互联网域名系统的管理中退出31。显然,与互联网初创时期不同的是,人工智能、区块链、扩展现实、脑机接口,以及新互联网基础设施等技术集群的发展企图重塑社会系统中的行为体与物理环境尤其强调行为体在元宇宙中的“前所未有的互操作性”。第二,行为体观念的可选择性。行为体之间的学习与建构是将观念转化为法律的基本路径。从学习与建构的正面视角来看,元宇宙临界给行为体带来的最为直接的冲击,恐怕就是扎克伯格所说的“互联网的下一章”。它意味着新的行为模式、社会关系和环境要素的建构,也意味着新的生产方式、生产要素、生产关系的产生。这一点从元宇宙引发的巨大社会效应就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个体反应

26、、企业行为还是国家行为32。当然,除了对元宇宙产业布局的行动,还包括对自身和他人的行为、文化、经验和制度的采纳(作为制度化观念的学习与建构)。社会系统诸要素的共同演化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使观念选择成为社会系统变迁重要的“平衡器”与“润滑剂”。波兰尼“嵌含(embeddedness)”的赛博人宣称,网络空间不在政府管辖的边界之内,不要以为你能建造它,它就似乎属于公共建设项目。网络空间的发展是一种自然的行为,通过集体行动自发形成和发展(1996)。See Barlow J P.A Declaration of the Independence of CyberspaceJ.Duke Law&Tech

27、nology Review,2019,18(1).他们甚至认为,网络空间的结构和全球覆盖范围最终将避开国家制定的法律的限制,挑战领土主权国家的效力和理论基础。See Post D G.Governing CyberspaceJ.Wayne L.Rev.,1996,43.135概念为观念选择的路径提供了有效的检验。“嵌含”强调经济系统本身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卢曼所指的自我指涉的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其必须服务于政治、宗教及社会关系。这与社会服膺于完全自律性市场的逻辑不同,“将市场从社会中脱嵌,就有如拉扯一条巨大的橡皮筋。要给市场更多自主性,就会不断增加社会压力。继续拉扯橡皮筋,不是使之断裂,造成社会解体

28、,便是逼使经济回归社会嵌含的位置”33(p27),即市场必须服膺于社会。这意味着,社会系统的行为体具有在观念选择上的权利和必要性。元宇宙社会发展重启平台边界、国家主权等“过时命题”,并生成了许多新的现象。例如:区块链技术作为元宇宙的底层架构,衍生了诸如非同质化代币(NFT)、同质化代币(比特币、以太币等加密货币)等新概念,并演化出所谓分散自治组织(DAOs)和创作者经济体系的新现象34(p2)。那么,从不同国家对于新概念和新现象的政策反应可以看出,能否适应既有的社会系统以及不对社会系统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已然构成了行为体观念选择的基本前提。例如在加密货币的交易,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炒作风险而被定

29、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时,中国便采取相较其他国家而言最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完全禁止35(p176-191)。(二)法律与技术融合的相向理路观念力量则通过行为体的学习、建构与选择在系统中转化与互构,推动制度体系(结构)的不断演化,最终引致整个社会系统的变迁。基于此,元宇宙社会中法律与技术的融合形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技术的法制化:技术变迁到法制化的第一步跨越。如果说基于VR/XR等技术的沉浸式体验是元宇宙临界的表象,那么基于区块链与人工智能所重构的“数学信任”与“自动化决策”或许将成为元宇宙临界的实质。从可制度化因由看,“安全和经济是制度安排以及制度结构存在的两个根本原因”36(p9)。区块链被

30、认为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突破性技术,其用于存储承诺的交易,以便于在商业网络中跟踪和保护数字资产37(p964-988)。随着加密货币与非同质化代币的推出,“货币交易”“易物交易”使元宇宙成为一个完整且自洽的数字产品生产和消费链系统38(p122-136)。从制度本质看,约束或帮助的行为规则并不一定以规范化或法制化的显性方式存在,但却强调一种普遍性的遵循技术设定了行为的基本模型与关系。被誉为第二代区块链的以太坊带来了以智能合约为主要创新的行为模式,在元宇宙中形成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智能合约作为驻留在分散区块链中的执行程序,根据触发指令执行。其组织行为方式与传统协议类似,但否定了第三方参与的必

31、要性。这也就意味着传统以“中介”作为行为互动信用基础的模式,将被“不必人类干预”的区块链制度化所取代39(p183-187)。可见,智能合约本质上依旧是契约,只不过是用技术将信任加固,减少了交易成本。就安全与经济的制度化需求而言,当技术与制度紧密关联,甚至本身就是技术,那它的传播速度就可能会快很多40(p109),技术便能够实现制度化。此外,基于共创、共享、共识、共治的智能合约和代码程序所形成的分散化秩序建构,也可能引起国家治理的范式革命41(p20-36)。尤其是人工智能展现了处理大数据以增强沉浸式体验,并实现虚拟代理的类人智能的重要性42(p105581)。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元宇宙中行为

32、体遵循人机行为互动新“法制”模式的变革。由此可见,元宇宙中的技术变迁正以法制化的方式,试图取代现实世界映射于虚拟世界的行为模式与关系。当技术的法制化在安全、经济或发展等方面优于现实世界的制度安排之时,从技术变迁到法制化的跨越将是元宇宙社会系统自适应的第一步。第二,法制的技术化:制度约束的技术嵌入。技术作为物,设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技术法制化是观察技术变迁的结构特性,法制技术化则是观察制度体系(结构)的技术化影响。但本文并智能合同的功能与正常合同在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工作方式类似。当事人无须依赖律师或银行为其订立协议,而是在满足某些条件后自动执行智能合同以支付款项。See Sayeed S,Mar

33、co-Gisbert H,Caira T.Smart Contract:Attacks and ProtectionsJ.IEEE Access,2020(8).136不探讨法制的技术化中制度体系对社会系统的帮助,因为那过于“遥远”,而是探讨制度体系对行为体的约束。从作为元宇宙雏形的游戏设计来看,在21世纪初,盛大网络将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 传奇 引入中国,成为中国互联网游戏史的一座丰碑。该游戏中有一项颇具法制技术化象征的设计“红名”机制。游戏中的玩家在对抗中杀害对方后,其头顶的名字根据“被害人”数量由白色逐渐变成黄色、红色直至深红,类似被审判后的“罪犯”,但并不区分主观构成要件,也没

34、有违法阻却事由。“红名”在游戏中具有公示和惩戒的功能,其他玩家看见红名玩家后都会蜂拥而至将其击杀,因为红名玩家被击杀后所获取的报酬(装备)极为丰盛。同时,游戏中的NPC看见红名玩家也会主动发起攻击,在指定村庄复活后还会有很多NPC看守,类似于“刑事处罚”。当然,红名玩家在游戏中也并不一定会受到“惩戒”。玩家可以通过挂机消耗时间或声望置换将红名“洗白”,类似于“追诉时效”与“刑事和解”。这一系列制度设计通过技术将现实世界的制度以代码的形式写入游戏中。法制的技术化目的类似于,“将道德给予物质化客体的授权会将人类从他们逐渐增多的决策负担中解救出来”43(p119)。荷兰学派的道德物化并非强制要求人类

35、去反思自身的道德行为,而是旨在富有效率地将道德决策融入技术变迁塑造的物质环境中。显然,道德与法制在对行为体系统的约束力上有着同质性。四、元宇宙社会中法律与技术融合的偏差与障碍(一)技术法制化中的人为不经济性“任何媒介施加的最强大的影响就是改变人的关系和活动,使其形态、规模和速度发生变化。”44(p25)事实上,互联网最初被认为是一种交换信息的技术。只不过互联网逐渐嵌含于行为体系统信息交换的各个方面,使得社会系统物质环境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当现实世界既有的风险(如诈骗、敲诈勒索)以及互联网新生风险开始向链接的行为体转移且因环境特性的变更被进一步放大之时,随之衍生的诸如加密、身份验证机制、入侵检测、

36、安全管理和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45(p4),与信息交换技术一道构成了互联网络生态系统衡平的物质基础。那么,依此逻辑,在元宇宙发展的过程中,制度体系(结构)的作用将使技术解决技术风险成为必然趋势,安全技术的保障功能则在时间节点上始终领先于制度变迁,而元宇宙社会的技术变迁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我控制与约束。例如:随着人机接口领域的技术革命如脑计算机接口(BCI),将彻底改变行为体向机器输入命令的方式,从而形成人机交互的新模式46(p281-288)。可见,固化观念中的伦理审查或安全审查将限制技术的不合理变迁,引导技术发展与安全技术在物理层形成系统平衡的元宇宙社会。然而,有学者认为,“元宇宙可以摆脱现

37、实世界的既成事实负荷以及法律规则束缚,为人类提供从零开始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机会结构”42(p35)。这便意味着思维将跳出观念生成的物质环境,固化的观念力量可以直接从虚向实转化与互构。而与之相对的观点则认为应强化法律对元宇宙治理的干预,并不断调适现实法制规则在元宇宙空间中的适用47(p156-174)。例如,以数字人民币作为元宇宙空间中的法币,以适应跨境空间支付体系建设与监管的需要48(p31-43)。但在技术法制化的调适策略上,这些方案恐怕是对元宇宙中观念力量形成逻辑的误解,或者至少是不经济的。一方面,突发的人为干预无法在短时间内去塑造技术变迁的自我平衡,甚至将破坏技术法制化的自我调适过程。例

38、如,将数字人民币作为元宇宙法币的观点,预设了元宇宙空间的自由交易模式。但实际中为了防止网络诈骗、涉赌和洗钱等风险,我国的网络游戏平台与用户的关系是建为了应对元宇宙用户面临的隐私风险,有学者提出创建人体模型或多个化身克隆,以隐蔽用户的活动;或是创建公共空间的私人副本,供该用户使用,或暂时将其他用户与公共空间隔离;或是允许用户远程传送、隐形或其他形式的伪装。See Falchuk B,Loeb S,Neff R.The Social Metaverse:Battle for PrivacyJ.IEEE Technology and Society Magazine,2018,37(2).137立在

39、合同服务关系的基础之上的,大多数游戏平台在协议中并未将“虚拟账号或物品”作为用户的所有物。用户与用户之间也不存在市场交易的相互关系。因此,数字人民币的介入意味着对既定关系或模式的重塑,进而增加了风险逃逸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过多的人为干预将限制技术法制化所需基础技术的发展。例如:2000年6月12日,国务院多部委发布了 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自此开启了中国主机游戏长达15年的禁令:“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生产、销售即行停止。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从技术维度来看,由于缺乏市场环境和经济反哺,元

40、宇宙社会图景建构所必需的图形处理技术(GPU)以及相关的体感交互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人为干预的限制,而对于相关产业经济的影响也难以估量。(二)法制技术化中的主体行权困境法制技术化强化了制度体系“可以促成或阻止某事的能力”。例如,当交通警察从路边巡逻转化为电子监控时,技术便改变了交通规则可约束的范围、规模与效果,同时也改变了行为体实施权力或接受约束的方式。正如数字社会并未改变权力的本质属性,其改造的是权力的发生机制及其作用于人的方式49(p17)。元宇宙社会中制度的技术化改造也并未变革约束行为的结构,只是改变了行为体对抗权力的能力与可能性。因此,在元宇宙社会中,法制技术化也旨在将约束力嵌入技术

41、建构的环境当中,以减少制度冲突与对抗可能产生的交易成本。从嵌入的方式来看:一是剥夺选择权,即将制度约束力通过技术转变为物质环境中的不可能性。例如:数字化与互联网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为防止低成本的下载、复制与传播对版权的侵害,互联网公司在设计系统时会用磁荷语言编码,以确保该文件在任何特定时间都只存在一个副本,在技术上杜绝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50(p60)。同样,NFT也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标志版权作品的唯一性,排除了“赝品”出现的可能。二是增加选择成本,即通过制度的技术化改造增加行为体对抗约束力的成本。当技术无法直接设定否决行为的物理环境或是有必要保留一定的选择权时,技术便可以以增加行为成本

42、的方式作出引导。例如,自动驾驶汽车监督驾驶员或乘客系安全带,不太可能采用不系安全带就无法启动车辆的隔绝策略。因此,现代汽车采用噪声或振动提醒的方式,或许仍是让行为体作出符合自身成本选择的主要方式。三是诱导选择,即基于技术对行为体的解析塑造其偏向选择的环境。行为体化身的本质是数据。“数据的解析前所未有地使我们看清楚个人或组织的微粒状态,数据甚至会告诉权力实施者如何通过塑造个体需要、改变其生存环境来实施权力”49(p24)。技术也可以屏蔽甚至是删除某些敏感的数据类型51(p113)。那么,数据解析对行为体形成的“信息茧房”将诱导其行为方向。因此,无论是对行为体选择权的剥夺、限制或是诱导,在嵌入效果

43、上,法制技术化正不断强化制度体系在行为体系统中的约束力。五、元宇宙社会中法律与技术的调适策略(一)技术法制化调适的自发秩序探究元宇宙社会基本规则的转化与互构,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元宇宙的规则直接投射到现实世界,或利用现实世界的规制逻辑不断为元宇宙加码。而应当从技术集群的内在体系出发,率先思考技术变迁形成的结构及其在本体意义上的平衡性。法律是观念固化的产物,其滞后性为之独立系统的运转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系统依旧需要关注环境中新观念力量带来的冲击,并不断寻求对新事物的应对之策。在此过程中,经历史沉淀的法律符号会不时地扒开新事物之表象,将其本质融入系统;也会对一时无法对应法律符号的事物进行建构并纳入系统之

44、中。即法律变迁始终是在与环境的沟通中实现。因此,当我们在法律中观察环境时,技术便会自我调整;而当我们从环境中观察法律时,技术便开始发挥作用。换言之,固化观念引发了技术变迁的自我平衡,技术变迁营造的观念力量也将引发固化观念的迭代与重构。当下反观元宇宙,信息商品化使隐私权保护138成为核心议题。虽然世界各地以GDPR为代表的保护性立法层出不穷,但在数据和算法匹配型的商业模式不变的前提下,法律保护依旧低效,强化信息保护的立法也只是政府部门同立法者唯一能做,而不影响“大局”的事情52(p121)。何况GDPR已经影响到了欧盟数字经济发展的“大局”。因此,法律最为重要的是承认自身功能的有限性,不被当做工

45、具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手段去引导范式革命,而是选择以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法律承认为策略。非要让“后知后觉”的法律充当社会变迁的“先知”,只会强化观念形成的反作用力。此时,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法律承认便是立法所要承担的重要功能法律核心概念的外延依技术变迁引发的新需求而扩张。例如,当技术成为将隐私权和自由裁量权挤出法律体系的一种方式,伴随而来的技术发展则是给行为体提供新的复杂方式以示谨慎,即一系列通过技术保障隐私的自主选择(如匿名化、假名化和去标识化)53(p1408)。这些选择背后是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以平衡技术对隐私侵犯及其因之而丧失的选择权、裁量权等权利所演化而来。当然还包括知情同意规则、数据删除权、

46、携带权、网络被遗忘权,等等。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法律承认需要实践沉淀,正如数据确权的法律承认在于数据主体能够形成关于数据利益边界的统一标准或以数据活动中的贡献度确定权利边界,但贡献度本身还是需要等待数据主体自发形成认知54(p60)。所以,法律在元宇宙社会系统变迁的过程中,不应跳出本体层面技术变迁自我平衡以及技术法制化的前提,以超验主义的方式寻求制度体系层面的建构,而应以一种本体与开放、非工具性与目的性的自我呈现55(p117),为技术失范预留回旋的余地。(二)法制技术化调适的空间底线“人们言行不一的原因并非因为意志薄弱,亦非虚伪,而是缺乏道德表达和实践的客观物质条件。”30(p46)行为体之所以

47、会对抗制度体系的约束力,并非都是因为“不道德”,或许是因其行为所处之环境不允许,或许是特定时期人们认知的不统一,又或许是制度体系约束力本身就代表了“不道德”。在面对元宇宙社会不断强化的制度约束力时,我们当然可以积极地认为公平、正义等价值实践的效率正因技术而得到提升。但另一方面,对自由的侵害、道德的取消与技治主义的担忧44(p120),同样是元宇宙社会法制技术化所面临的问题。换言之,约束力的形成和作用方式的物化可能意味着未来选择权的终结,可表现为与权力相对的权利被技术所压缩,使权利丧失对抗不合理权力(包括因环境或时代观念限制的不合理)的可能性。选择权的终结意味着失去社会系统变迁的“平衡器”与“润

48、滑剂”,而裹挟于变迁中的个体将是首当其冲的实验对象。正如在现实世界中,法律总会为对抗约束力的行为留出“余地”,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消灭时效等制度。那么,元宇宙社会系统变迁也需要法律为行为体选择权限制设置一些底线,并为对抗约束力的行为留一些“回旋余地”,从而保障社会系统的稳定性变迁。目前,以“数字人权”为代表的赋权模式和以“正义观”(数据、代码和算法正义观)为导向的价值变革56(p20)正试图在社会系统变迁中寻求要素间的平衡。例如,数据赋权思路旨在成为对抗诱导选择的屏障,即通过明确个人数据权利防御个人数据被非法收集和利用,从而防止技术对行为体解析并进行环境塑造。但是,这些方法在本体上将现实

49、世界与虚拟世界分离,就虚拟世界的社会系统的新现象进行行为体赋权、价值嫁接与制度建构,忽视了元宇宙社会系统变迁中行为体系统、制度体系与物理环境间的互构。因此,将视野投归更具本体意义的物理环境与行为体系统,才是寻求法制技术化空间底线的应然路径。“地理发展的不平衡是创造和维持个体与社会的不平等,进而导致社会和空间的非正义的一个重要因素。”57(p69)从社会、历史与空间的辩证关系来看,社会性与历史性塑造了特定空间的特定观念。这种观念最初通过行为体学习、建构与选择形塑虚拟空间的社会性,并推动现实空间的观念变迁。虚实空间互相构成了不正义的来源。空间是物理环境中的关键要素。元宇宙空间的未来想象被贴上了与地

50、理空间同等的公共性与社会性标签。元宇宙社会虚实空间的同构与交融恐难再将空间生产所体现和维护的价值分离。空间差异性139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必然要置于元宇宙社会空间范畴之上予以讨论。法制技术化将制度内嵌的观念以代码方式写入空间范畴,代表了社会空间生产及其资源配置、权益定位的自动化,赋予了技术对行为体之地位、角色、责权利、文化属性等因素培育和规制的社会属性58(p4-23)。作为法律,如何使行为体有权调整在元宇宙社会中的社会属性是空间正义实现的重要手段。具体而言:一是边界机制,用空间边界实现自我平衡或许是法律能够做到的一点。作为社会空间概念的边界,往往与政治身份、文化认同以及地方忠诚紧密联系在一起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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