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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4∕T 45-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眉山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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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3.220.99 CCS C 80 DB5114 四 川 省(眉 山 市)地 方 标 准 DB5114/T 45202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2022-12-30 发布 2023-1-30 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5114/T 45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3 术语和定义.3 4 基本要求.4 5 总体布局.4 6 防火分隔.5 7 安全疏散.5 8 消防设施和器材.5 9 电气系统.6 10 消防安全管理.7 DB5114/T 45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2、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文件起草单位:眉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仁寿县消防救援大队、彭山区消防救援大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硕、何涛、林耀文、周明、王坚、张军、胡益、杨平、刘亮、王峥、李欣玮、王乔、刘斐然、寇平福、武旭鹏。DB5114/T 452022 3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总体布局、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和器材、电气系统、消防安全管

3、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眉山市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筑配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已投入使用的有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可参照执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099.3 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第2-5部分:转换器的特殊要求 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2部分)GB 1428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第

4、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 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或同时具备两种使用功能的场所,包括电动自行停车库和电动自行车停车场。3.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5、DB5114/T 452022 4 与电动自行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及附属设施,一般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配电箱、线缆等。3.3 电动自行车库 设置在建筑内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场所,包括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3.4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构件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备的电动自行车库。3.5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3.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或充电的室外场地。4 基本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应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模、面积

6、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4.1 主管部门的规定;既有小区宜结合改造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位置。4.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与所在建筑或附建建筑相适应的防灭火设施,防灭火设施的设置4.3 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采取有效的防雷、排水措施,应采用顶棚结构等防雨措施。4.4 5 总体布局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合理选址,并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b)不应防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c)不应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前室;d)不应与居住用房、人员密集场

7、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混合使用;e)与汽车库、汽车停车场等合用时,应当划分单独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f)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建筑首层、半地下层或地下一层,并靠外墙布置;g)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0m;DB5114/T 452022 5 h)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B1 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边界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0m;i)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构)筑物、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6

8、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不应低于主体建筑耐火等级要求,装修材料应采6.1 用不燃材料。地上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1000;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6.2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电动自行车库防烟分区划分应符合 GB 51251 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第 5.2 条规定6.3 的 2.0 倍。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包含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建筑贴临设置),贴邻部位6.4 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建筑分隔。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

9、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6.5 与建筑内其他区域分隔。防火隔墙上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建筑内或与建筑贴临时,电动自行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6.6 极限不低于 1.00h、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7 安全疏散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电动自行车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的安7.1 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电动自行车库内任一点至最近人员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场所内设置自动喷水灭7.2 火

10、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 25%。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7.3 电动自行车库内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 1.1m。7.4 为住宅服务的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疏散楼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楼梯,但应在首层采用7.5 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标识。8 消防设施和器材 室内消火栓 8.1 电动自行车库应当按照GB 50974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所在建筑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可以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自动灭火设施 8.2 8.2.1 电动自

11、行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级确定。8.2.2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可设置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或简易DB5114/T 452022 6 喷淋系统。8.2.3 无消防用水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库,可设置细水雾、超细干粉等其它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文件的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3 8.3.1 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车库内也应设置与消控室报警主机联动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讯响器(警报器)。8.3.2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所在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安装带有无线通讯功能的

12、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 50116 的规定。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 GB 20517 的规定。8.3.3 有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与所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应符合 GB 14287 的规定。灭火器 8.4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GB 50140配置 A、B、E 类火灾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民用建筑中危险级确定。防排烟系统 8.5 电动自行车库应按照GB 51251的规定设置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8.6 电动自行车库应按照GB 51309的规定设消防疏散

13、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9 电气系统 供配电系统 9.1 9.1.1 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有关负载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9.1.2 电动车的充电装置应设置专用的配电箱。安装于室外的配电箱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安装于室内的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9.1.3 充电场所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电源插座或充电装置的分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配电线路 9.2 9.2.1 充电场所内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电源进户电缆可选用铜芯或铝芯,线芯截面应满足线路载流量、电能质量和配电保护的要求。9.2.2 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电缆、电线应从建筑物

14、的高度、面积、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选用相应等级的线缆。9.2.3 电气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方式布线,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9.2.4 配电箱、电气线路、充电装置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9.2.5 在满足线路负载等条件下,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 10 个,插座应符合 GB 2099.3DB5114/T 452022 7 的规定。充电装置 9.3 9.3.1 充电装置应具备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等功能。9.3.2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充电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a

15、)室外在有防雨设施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1;露天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4;b)可导电外壳应可靠接地;c)宜具有充满自停、空载保护(无负荷断电)功能;d)宜设置智能充电装置,能够自动实时监测温度、各充电电路电流和剩余电流等信号,具有错峰充电、预约充电及故障报警等功能;e)应按 GB 50057 计算及划分防雷等级,并采取相应防雷措施。10 消防安全管理 业主、使用人应负责本单位、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10.1 物业服务企业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统一管理。未设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楼院、城中村等居民区,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16、协调和组10.2 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管理单位应每月至少对电动自行车固定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进行一次全10.3 面检查;应每天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防火巡查,并加大夜间巡查频次。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规范有序,并符合以下规定:10.4 a)停充场所内应分组停放电动自行车,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 2.2mO.8m,每组长度不应大于 20 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5 m 的隔墙或者 2m 的间距,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h;b)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c)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17、。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宜10.5 在建筑的人员出入口采取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措施,并设置警示标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时,应通知专业维10.6 修机构或人员实施。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停车位数超过 100 辆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10.7 系统;其他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宜安装可视监控系统。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a)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b)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c)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天。电动自行车停车场设置防风雨棚时,防风雨棚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10.8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场所10.9 电气使用和着火后的紧急处置和疏散的消防宣传,且每年不少于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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