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 DB
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号:DBJ/T 13-67-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699-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
-09-28 发布 -11-15 实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
Test specification for safety
of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
DBJ/T13-67-
J 11699-
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11月15日
福州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批准发布工程建设地方原则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告知
闽建科[]4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
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修编《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经审查,批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号为DBJ/T 13-67-,自11月15日起实行,原地方原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13-67-同步废止。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函告省厅科学处。
该原则由省厅负责管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批准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地方原则备案函
建标标备[]149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报送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备案函》(闽建科函[]132号)收悉。经研究,批准该原则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原则”备案,其备案号:J11699-。
该项原则备案公示,将刊登在近期出版《工程建设原则化》刊物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则定额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前 言
本规程依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省工程建设地方原则编制筹划(第二批)告知》(闽建科函[]106号),由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会同关于单位修编而成。编制组在修编过程中,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在总结了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并参照了关于原则规范,广泛征求意见基本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重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范畴及检测项目类别;5.检测条件;6.检测原始记录;7.检测报告;8.检测鉴别;9.现场检测项目与规定。
本规程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负责详细技术内容解释。
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但愿各单位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学技术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政编码:350001),或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地址:福州市北大路菁华领秀204室,邮编:350003),以供此后再次修订时参照。
主编单位: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
参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二建建设集团公司
厦门远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福建安成建筑机械检测有限公司
重要起草人:邓 里 徐志远 刘光华 林华强 兰荣标 林炎钟
王建国 林霍明 林进椿 黄治郁
重要审查人:袁 征 何 勇 熊 飞 陈文杰 林立坚 黄上朋
黄尚敏 戴文辉 许励声
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4 检测范畴及检测项目类别 4
5 检测条件 5
6 检测原始记录 6
7 检测报告 7
8 检测鉴别 8
9 现场检测项目与规定 9
9.1 塔式起重机 9
9.2 施工升降机 15
9.3 高处作业吊篮 21
附录A 检测必备仪器设备 25
附录B 检测报告内容和格式 27
本规程用词阐明 50
引用原则名录 51
附:条文阐明 52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行为,统一检测规定,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合用于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不合用于国家及我省明令裁减或超年限使用建筑起重机械检测、鉴定。
1.0.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福建省现行关于原则规定。
2 术 语
2.0.1 原始记录 original record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关于原始数据记录或检测状态描述。
2.0.2 检测报告 testing report 检测机构出具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定期检测作出合格与否结论并符合规定格式书面报告。
2.0.3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 building construction heavy-lifting machinery
本规程所指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亦称建筑起重机械。
2.0.4 安装高度 installation height
塔式起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吊钩最大容许起升高度。
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是指已安装导轨架高度。
2.0.5 独立高度 substantive height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未附着时所架设高度。
2.0.6 自由端高度 height of free end
塔式起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至臂架根部铰点高度。
施工升降机自由端高度是指最上一道附着点以上导轨架高度。
2.0.7 附着装置 accrete equipment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装高度超过《使用阐明书》规定最大独立高度后,按《使用阐明书》规定与建筑物进行锚固连接装置。
2.0.8 安装质量检测 installation quality test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使用前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可靠性与本规程符合性进行检测过程。
2.0.9 定期检测 periodical test
按照本规程规定状况,对在用建筑起重机械技术状态及其安全装置可靠性与本规程符合性进行检测过程。
2.0.10 安全作业距离 safety operation distance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高处作业吊篮运动某些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最小容许距离。
3 基本规定
3.0.1 被检测建筑起重机械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备案证书。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状况之一禁止检测:
1 国家及我省明令裁减产品;
2 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产品;
3 经评估不合格产品;
4 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原则产品。
3.0.2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要获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检测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资质认证证书。
2 已制定、实行涉及检测程序和检测流程图在内检测实行细则,并对检测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3.0.3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检测人员、设备及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测人员必要获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检测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允许范畴内从事检测活动。
2 配备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检测工具及其精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关于规定,纳入计量检定范畴,应依法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3 检测现场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工作规定。
3.0.4 检测前检测机构应与检测委托单位订立委托检测合同(合同)。检测委托单位应安排有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测。
3.0.5 检测机构应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基本上,依照本规程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成果及检测结论负责。
3.0.6 现场检测时,应由两名及以上具备相应检测资格检测人员进行检测。
3.0.7 检测人员应配戴检测作业必须个人防护用品。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检测中发现也许对检测人员安全和健康有损害,应及时停止检测,并书面告知检测委托单位。
3.0.8 对检测成果有争议时,应委托争议双方共同承认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4 检测范畴及检测项目类别
4.0.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
4.0.2 在用建筑起重机械符合下列状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
1 上次检测后有效期满一年;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
3 经改造或大修;
4 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
5 高度每增长60米;
6 安装到最后使用高度。
4.0.3 检测项目应依照其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影响限度,按如下规定划分为A类项目、B类项目:
1 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投入使用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A类项目;
2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继续使用也许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划分为B类项目。
5 检测条件
5.0.1 被检设备应具备出厂时配备所有安全装置、附件。
5.0.2 检测委托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及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安装单位安装资质;
2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 特种设备制造允许证;
4 产品合格证;
5 制造监督检查证明;
6 产权备案证;
7 安装(拆卸)告知书;
8 产品使用阐明书;
9 设备基本验收表,并应附有基本地耐力报告、混凝土试块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10 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1 设备安装、附着锚固自检查收登记表;
12 基本预埋件、地脚螺栓合格证;
13 非原厂家生产附墙撑杆设计审定资料;
14 防坠安全器检测合格证;
15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检测合格证。
5.0.3 检测机构应按附录B规定,对检测委托单位提供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
5.0.4 电网输入电压应满足被检设备正常运营规定,电压容许波动范畴为±5%。
5.0.5 检测时现场风速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侧向垂直度检测时风速不得超过3m/s;
2 其他项目检测时风速不得不不大于8.3m/s;
5.0.6 检测现场环境温度应为-20℃~+40℃。
5.0.7 检测委托单位应备有满足载荷实验规定荷载。
6 检测原始记录
6.0.1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检测原始记录必要具备可追溯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详细数据规定定量项目,应记录实际测量数据;
2 无量值规定定性项目,应用文字描述检测成果;
3 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应另列表格或者附图;
4 若记录上编制项目在实际检测中不存在,必要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6.0.2 原始记录内容不应少于本规程中规定检测项目及其内容。
6.0.3 检测结束后,对于B类项目不合格,检测人员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不合格项目整治意见书。
6.0.4 原始记录必要有检测人员与校核人员签字和检测日期。原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7 检测报告
7.0.1 完毕现场检测工作后,检测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原始记录中数据和成果,向检测委托单位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关于规定。检测报告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7.0.2 检测报告检查(测)项目表“结论”一栏中应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单项结论。对需要阐明或特殊状况项目,可在“检测状况(成果)”一栏中简要阐明。
7.0.3 检测报告结论应明确,在“检测结论”一栏中应填写“整机合格”、“整机不合格”“整机复检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结论,不得填写其他结论。
7.0.4 检测报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不得涂改。检测报告必要经检测、校对人员签认,授权签字人审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批准订立,并加盖检测资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 检测鉴别
8.0.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鉴别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初次检测成果所有合格,可直接判为“整机合格”。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初次检测成果中,A类项目有一项及以上不合格,直接判为“整机不合格”。
3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初次检测单项结论符合表8.0.1规定复检条件,检测机构应向检测委托单位发出书面整治告知单,待整治并反馈后,可进行一次复检,复检后所有项目单项结论所有合格,可判为“整机复检合格”,否则应判为“整机复检不合格”。
表8.0.1 安装质量检测及定期检测复检条件
检测项目类别
设备类型
A类项目
B类项目
塔式起重机
所有合格
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
施工升降机
所有合格
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
高处作业吊篮
所有合格
不合格项少于3项(含3项)
8.0.2 对鉴定为“整机不合格”或“整机复检不合格”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将检测成果告知检测委托单位,并于检测报告发出之日起24h内书面报告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安全监督机构。
9 现场检测项目与规定
9.1 塔式起重机
Ⅰ 作业环境
9.1.1 作业环境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架空输电线场合,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安全距离应符合表9.1.1规定。当条件限制安全距离不符合表9.1.1规定期,应与关于部门协商,并采用相应安全防护办法。
表9.1.1 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15
20~40
60~110
22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沿水平方向
1.0
1.5
2.0
4.0
6.0
2 在两台及以上塔式起重机同步作业场合,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在低位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距离;在高位塔式起重机起重臂回转半径内,高位塔式起重机最低位置部件(吊钩升至最高位置或平衡重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最高位置部件之间垂直距离不应不大于2m。
9.1.2 作业环境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尾部与周边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安全距离不应不大于0.6m。
2 塔顶高度不不大于30m且高于周边建筑物高度,或两台及以上回转半径重叠塔式起重机应在最高点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批示灯,且停机不应影响批示灯供电。
Ⅱ 基本
9.1.3 基本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基本应符合《使用阐明书》或设计规定,其混凝土强度级别不得不大于C30,且必要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2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轨道及基本应按《使用阐明书》规定进行设立,且应符合现行国标《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及《塔式起重机》GB/T 5031规定。
3 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基本、锚固、爬升支承构造等应依照《使用阐明书》提供荷载进行设计计算,并应对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建筑承载构造进行验算,且必要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9.1.4 基本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应有排水办法,表面不应积水。
2 基本预埋件应按原制造厂商规定办法使用。
Ⅲ 金属构造件
9.1.5 金属构造件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重要构造件应无塑性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焊缝外观无缺陷。安装顺序应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
2 塔式起重机独立高度或自由端高度不得不不大于《使用阐明书》中规定容许高度。
3 塔式起重机塔身轴心线侧向垂直度最高附着点如下不应不不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2‰,独立高度或最高附着点以上塔身轴心线侧向垂直度不应不不大于该段塔身安装高度4‰。
4 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设立及间距均应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当附着撑杆因条件限制不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期,其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附着装置与塔身、建筑物连接必要安全可靠,连接件不应缺少或松动。附着装置预埋件及其预埋应符合《使用阐明书》或设计规定。
9.1.6 金属构造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台、走道、踢脚板、栏杆、爬梯、扶手和护圈设立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规定。
(2)平衡重及压重质量、数量及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应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且每块平衡重及压重在其明显位置应有重量标记。
Ⅳ 紧固联接件
9.1.7 紧固联接件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紧固联接件应无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
2 塔式起重机原则节、回转支承等重要构造件联接螺栓应采用高强度螺栓、螺母,其规格、型号必要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并应有性能级别符号标记,且必要安装牢固,有可靠防松办法,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0~3牙。
3 塔式起重机重要构造件联接销轴应有可靠轴向定位办法,并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 规定。
9.1.8 紧固联接件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非重要构造件联接件规格、型号及数量必要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
2 销轴应有可靠轴向止动办法。
3 螺栓应联接牢固,有防松办法,螺栓螺纹应露出螺母0~3牙。
Ⅴ 重要零部件和机构
9.1.9 重要零部件和机构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钩禁止焊补,其表面不应有裂纹、破口、凹陷、孔穴等缺陷,钩尾和螺纹某些及钩筋处等危险断面应无永久性变形。挂绳处截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高度10﹪;心轴磨损量不得超过其直径5%;开口度增大值不得超过原尺寸15%。
2 吊钩应有防脱绳保险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3 钢丝绳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必要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钢丝绳报废必要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查和报废》GB/T 5972规定。且断丝数控制原则应符合表9.1.9-1规定。钢丝绳应润滑良好,绳端固定应可靠。采用楔形接头固定期,楔套与楔应选用对的,楔套、楔应无裂纹。采用绳夹固结时,绳夹规格、数量应符合表9.1.9-2规定,最后一种绳夹距绳端长度不得不大于140mm。绳夹夹座应在钢丝绳承载时受力一侧,U型螺栓应在钢丝绳尾端,不得正反交错。绳夹宜拧紧到使两绳直径高度压扁1/3。
表9.1.9-1 钢制滑轮上使用单层股钢丝绳和平行捻密实钢丝绳中
达到或超过报废原则可见断丝根数
钢丝绳类别号
RCN
外层股中承载钢丝总数a
n
可见断丝数量b
在钢制滑轮和/或单层缠绕在卷筒上工作钢丝绳区段
(钢丝绳断裂随机分布)
多层缠绕在卷筒上工作钢丝绳区段c
工作级别M1~M4或未知级别d
所有工作级别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和同向捻
长度范畴
长度范畴
长度范畴
不不大于6de
不不大于30de
不不大于6de
不不大于30de
不不大于6de
不不大于30de
6×7-FC
n≤50
2
4
1
2
4
8
6×19S-IWRC
51≤n≤75
3
6
2
3
6
12
76≤n≤100
4
8
2
4
8
16
6×19M-WSC,6×25F –I WRC,6×25TS-IWRC,8×19S-IWRC,8×19S–P WRC
101≤n≤120
5
10
2
5
10
20
121≤n≤140
6
11
3
6
12
22
8×25F-IWRC
6×K26WS-IWRC
141≤n≤160
6
13
3
6
12
26
161≤n≤180
7
14
4
7
14
28
181≤n≤200
8
16
4
8
16
32
6×36WS-IWRC,8×K26WS-IWRC,6×K36WS-IWRC,8×K26WS-PWRC
201≤n≤220
9
18
4
9
18
36
6×37M-IWRC
221≤n≤240
10
19
5
10
20
38
6×41WS-IWRC
241≤n≤260
10
21
5
10
20
42
261≤n≤280
11
22
6
11
22
44
281≤n≤300
12
24
6
12
24
48
n>300
0.04n
0.08n
0.02n
0.04n
0.08n
0.16n
注:1 具备外层股钢丝绳且每股钢丝数≤19根西鲁型(Seale)钢丝绳(例如6×19西鲁型),在表中被分列于两行,上面一行构成为正常放置外层股承载钢丝数目。
2 在多层缠绕卷筒区段上述数值也可合用于在滑轮工作钢丝绳其她区段,该滑轮是用合成材料制成或具备合成材料轮衬。但不合用于在专门用合成材料制成或以由合成材料轮衬组合单层卷绕滑轮工作钢丝绳。
3 填充钢丝未被视为承载钢丝,因而不包括在n值中。
4 一根断丝会有两个断头(按一根钢丝计数)。
5 这些数值合用于在跃层区和由于缠入角影响重叠层之间产生干涉而损坏区段(且并非仅在滑轮工作和不缠绕在卷筒上钢丝绳那些区段)。
6 可将以上所列断丝数两倍数值用于已知其工作级别为M5~M8机构。参见GB/T 24811.1-。
7 d——钢丝绳公称直径。
表9.1.9-2 与绳径匹配绳夹数
钢丝绳直径(mm)
10如下
10~20
21~26
28~36
36~40
至少绳夹数(个)
3
4
5
6
7
绳夹间距(mm)
80
140
160
220
240
4 钢丝绳在卷筒上应排列整洁,无跳槽和交叠现象。绳端在卷筒上应对的固定,并牢固、可靠。在任何作业过程中,当吊钩下降到最低位置时,应保证卷筒上至少还存有3圈安全圈。
5 各机构应配备制动器,且设有防护罩,其零部件不应有可见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不应漏油。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应均匀,制动间隙应符合规定。制动器制动应有效、平稳可靠。回转机构采用常闭式制动器时应保证塔式起重机在非工作状态下可随风自由旋转。
6 减速器应安装牢固、可靠,运营正常,无异响;箱内油量应充分,无渗漏现象。
7 顶升液压缸应具备可靠平衡阀或液压锁,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应用软管连接。
8 爬升支承座、支承梁及爬爪等应无变形、可见裂纹等缺陷。
9.1.10 重要零部件和机构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有滑轮外观表面应无裂纹,轮缘无破损,其轮轴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设有防钢丝绳脱槽装置,该装置与滑轮凸缘顶部之间间隙不得超过钢丝绳直径20%。
2 钢丝绳卷筒外观不应有裂纹,并应设有钢丝绳防脱装置;任何工况下,最大容绳量时,其两侧凸缘超过最外层钢丝绳高度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倍。如采用无侧板卷筒,其两侧边沿距最外侧钢丝绳距离不应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5倍。
3 回转支承齿轮应无断齿及裂纹,啮合平稳、无异常声音。齿面点蚀损坏和齿厚磨损量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规定。
4 大车与小车行走车轮不应有可见裂纹和过度磨损,车轮踏面和轮缘磨损量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规定。
5 爬升套架导轮应安装对的,转动和调节灵活,间隙符合规定。
Ⅵ 安全装置
9.1.11 安全装置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必要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当起重量不不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不大于该额定值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机构在该工况上升方向电源,但可作下降方向运动。
2 塔式起重机必要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当起重力矩不不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不大于额定值11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切断起升和增大幅度方向电源,但可作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运动。定码变幅和定幅变码触点应分别设立和调节。
3 对变幅速度不不大于40m/min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营,且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80%时,变幅速度应自动转换为不不不大于40m/min速度运营。
4 塔式起重机必要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起升高度限位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车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变幅小车架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及时停止起升运动,但应有下降运动。
2) 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起重臂下端达最小距离为800mm时,应能及时停止起升运动。对没有变幅重物平移功能动臂变幅式塔式起重机,还应同步切断向外变幅控制回路电源,但应有下降和向内变幅运动。
3) 所有型式塔式起重机,当钢丝绳松弛也许导致卷筒乱绳或反卷时应设立下限位器,在吊钩不能再下降或卷筒上钢丝绳只剩3圈时应能及时停止下降运动。
5 小车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立幅度行程限位开关。当小车向塔身方向变幅至距臂架根部挡块2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臂端方向运营;当小车向臂端方向变幅至距臂架端部挡块800mm时,应能切断变幅机构电源,小车只能向塔身方向运营。
6 动臂变幅式起重机应设立臂架极限位置限制装置,该装置应能有效防止臂架向后倾翻。
7 变幅小车应设立双向防钢丝绳断绳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8 变幅小车应设立小车防断轴保护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9.1.12 安全装置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幅小车检修挂篮应有支承、定位,挂篮与小车架联接应牢固。
2 小车行走轮应有轮缘或设有水平导向轮。其与起重臂下弦杆接触应均匀,行走时无异响。
3 回转机构不使用集电器时,应设立正反两个方向回转限位。当塔式起重机持续旋转不不大于±540°时,回转限位器应能切断该方向回转机构电源,仅能向相反方向操作。对有自锁功能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4 塔式起重机小车变幅轨道每个运营方向均应设立止挡装置和缓冲器。
5 轨道运营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轨道两端均应设立有效、可靠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挡架。行程限位开关触块安装位置应对的,应保证限位开关动作后塔式起重机停车时大车端部距缓冲器最小距离和缓冲器距终端挡架最小距离均为1000 mm。终端挡架高度应不不大于行走轮半径。
6 轨道运营式塔式起重机应设立行走清轨板,且与轨道间隙不应不不大于5mm。
7 轨道运营式塔式起重机应安装抗风夹轨器。夹轨器不应妨碍行走,并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塔式起重机不移动。
8 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塔式起重机,应在塔顶顶部不挡风处设立风速仪。当风速超过工作容许风速时,风速仪应能发出停止作业报警。
9 塔式起重机应装有声光报警装置。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9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断续声光报警。在塔式起重机达到额定起重力矩和/或额定起重量100%以上时,装置应能向司机发出持续清晰声光报警,且只有在减少到额定工作能力100%以内时报警才干停止。
Ⅶ 电气系统
9.1.13 电气系统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所有金属构造均应可靠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不不大于4Ω。接地装置选取和安装应符合《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第5.4节关于规定。
2 塔式起重机电气线路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不大于0.5MΩ。
9.1.14 电气系统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应采用TN-S 接零保护系统供电。并在接近塔式起重机水平距离不超过3m处设立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专用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应敏捷、可靠。
2 保护零线(PE线)应采用绿/黄双色多股铜芯线,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9.1.14规定。保护零线禁止作载流回路,禁止断线,且应与接地线分开。
表9.1.14 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S≤16
5
16<S≤35
16
S>35
S/2
3 塔式起重机主电缆应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沿塔身垂直悬挂时应使用电缆网套或其她装置悬挂,其挂点数量应适合电缆及塔式起重机工作环境和电缆安全使用规定;电缆需接长时,应采用中间接线盒。
4 塔式起重机必要设有零位保护。其电源电路还应设有短路保护、过流保护、失压保护以及电源错相、断相保护,且应敏捷、有效。
5 应在便于司机操作处设立非自动复位紧急断电开关。当紧急断电开关动作时,应能切断塔式起重机总控制电源。
6 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行走距离不不大于10m时,应设立电缆卷筒及其张紧装置,其转动应灵活,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行走速度同步。电缆与卷筒联接必要牢固,不得拉曳电缆接头。
Ⅷ 司机室
9.1.15 司机室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司机室应有良好视野。司机室内应装设绝缘地板、电铃,配备灭火器,配有电源批示,室内照明不应受停机影响。
2 司机室内操纵装置上应设有明显总电源开合状态信号批示,且应完好,有效。
9.2 施工升降机
Ⅰ 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9.2.1 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防护围栏或吊笼内明显部位应有产品标牌;吊笼内应有安全操作规程牌。
2 在围栏登机口或吊笼内易于观测位置应有限载重量和人数标牌。
3 操纵按钮及其他危险处应有醒目警示标志。
Ⅱ 与架空线安全距离
与架空线安全距离A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升降机及运动部件最外侧边沿与架空输电线路边线之间,必要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9.2.2规定。
表9.2.2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Ⅲ 基本
9.2.3 基本B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升降机基本应符合《使用阐明书》或设计规定,且必要经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签字,单位盖章。
2 基本应有排水办法,表面不应积水。
Ⅳ 底座与防护围栏
9.2.4 底座与防护围栏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栏门应有机械锁止和电气联锁装置,且应有效、可靠。
2 底座应能承受施工升降机作用在其上所有载荷,并能有效地将载荷传递到其支承件基本表面,不应通过弹簧或充气轮胎等弹性体来传递载荷。
9.2.5 底座与防护围栏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上吊笼和对重升降通道周边应设立高度不不大于1.8m地面防护围栏。
2 围栏门启动高度不应低于1.8 m。
Ⅴ 金属构造件和紧固联接件
9.2.6 金属构造件和紧固联接件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轨架(原则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重要构造件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
2 导轨架轴心线全高对底座水平基准面安装垂直度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SS型施工升降机安装垂直度偏差值不应不不大于导轨架架设高度1.5‰;
2)SC型施工升降机(倾斜式和曲线式导轨架其正面)安装垂直度偏差值必要符合表9.2.6规定。
表9.2.6 SC型施工升降机安装垂直度偏差值
导轨架架设
高度H(m)
H≤70
70<H≤100
100<H≤150
150<H≤200
H>200
垂直度偏差值(mm)
≤架设高度1/1000
≤70
≤90
≤110
≤130
3 导轨架附着装置应完好无损,固定可靠,其附着距离、附墙架间距及自由端高度必要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附墙架平面与附着面法向夹角不应不不大于8°。当附着装置因条件限制不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期,其计算书、设计图及制作材料,应由制造厂家确认或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专家论证。
4 紧固联接件应齐全,安装对的,充分紧固和可靠锁定;传动系统、导轨架、附墙杆、对重系统、齿条、安全钩及吊杆底座等联接螺栓强度级别不应不大于8.8级。
9.2.7 金属构造件和紧固联接件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台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原则节立管壁厚不同步,应有标记。
2 导轨架相邻原则节对接处互相错位阶差:SC型施工升降机不应不不大于0.8mm;SS型施工升降机不应不不大于1.5mm。
3 齿条联接应牢固,相邻两齿条对接处,沿齿高方向阶差不应不不大于0.3mm,沿长度方向齿距偏差不应不不大于0.6 mm。
4 对重两端应有滑靴或滑轮导向,并设有防脱轨装置。对重导轨对接处互相错位阶差不应不不大于0.5mm。
5 施工升降机运动部件与除登机平台以外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设施之间距离不得不大于0.2m。
Ⅵ 吊笼
9.2.8 吊笼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应为全封闭式,其顶部应设有向外启动活动板门和电气安全开关紧急出口,并应配有专用扶梯。当门打开时,吊笼不得启动。
2 吊笼门应设立电气联锁装置。当各笼门未关闭时,吊笼不得启动和运营。
9.2.9 吊笼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笼门应设立机械锁钩,吊笼运营时笼门不应自动打开。
2 吊笼应采用导向可靠导向轮。导向轮应固定可靠,润滑良好,转动灵活。
3 吊笼门启动高度不应低于1.8 m。
4 吊笼顶板周边应设立高度不低于1.1m防护围栏,中间高度应有横杆。防护围栏安装应齐全,无缺损。
Ⅶ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
9.2.10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规格、型号及穿绕方式应符合《使用阐明书》规定,润滑应良好,安装应对的,其多余钢丝绳应卷绕在贮存卷筒上,并应按《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查和报废》GB/T 5972规定报废。钢丝绳断丝数控制原则应符合本规程表9.1.9-1规定。钢丝绳绳端固结应可靠。
2 SS型施工升降机吊笼提高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互相独立。每根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不大于12,直径不应不大于9mm。
9.2.11 钢丝绳及其绳端固结与滑轮B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悬挂对重用钢丝绳不得少于两根,且互相独立。每根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不大于6,直径不应不大于9mm。
2 SS型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上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应不大于5,直径不应不大于8mm。
3 滑轮和曳引轮应无裂纹、破损,槽壁和槽底应无过度磨损。均应设立防钢丝绳跳槽装置,该装置与轮缘间隙不应不不大于钢丝绳直径20%,且不应不不大于3mm。
Ⅷ 传动系统及制动器
9.2.12 传动系统及制动器A 类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齿轮、齿条应无裂纹、断齿。在各种工况下均应对的啮合,齿面侧隙应为0.2mm~0.5mm。啮合接触长度(除曲线式导轨架外)沿齿高不得不大于40%,沿齿长不得不大于50%。齿厚磨损量不应不不大于《使用阐明书》容许最大磨损量,且不得不大于原齿厚10%。背轮应贴紧齿条,固定可靠,润滑良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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