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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非洲猪瘟疫情应急专题预案实施专业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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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抚州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据《农业部相关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通知》(农医发[]19号)和《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相关印发<江西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通知》(赣农办牧[]1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方面落实落实党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江西省委提出“建设富裕漂亮江西”总要求,认真实施国家和江西省中长久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江西战略高效实施。 二、工作目标 紧密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目标任务,深入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职责分工,规范疫情监测、汇报和应急处理程序,完善应急处理技术方案,强化预案实施保障方法,立即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组织领导 (一)市级应急管理。市农业局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依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开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提议。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员单位及其职责依据《抚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修订稿)》(抚府办发〔〕30号)落实。市农业局负责对县(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检验、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方法提议;组织对扑杀及赔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评定;协调财政、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二)县(区)应急管理。各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依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启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提议。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县(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方法。主动配合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防范工作。 四、关键工作内容 (一)疫情监测。市、县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亲密配合,加强非洲猪瘟疫情监测工作。公路口岸、铁路口岸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协调公安、交通、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部门,亲密监视家猪和野猪健康情况。 (二)疫情汇报和确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觉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汇报。 2.县(区)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汇报后,应该在2小时内派出相关教授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诊疗,并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查疫源、核查疫情。 3.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经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应立即汇报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县(区)政府领导同意后,将情况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怀疑为非洲猪瘟疫情,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同时将现场采集病料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5.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经试验室检测,诊疗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汇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接到汇报后,应在1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 6.农业农村部依据中国动物卫生和流行病学中心最终确诊结果,确定非洲猪瘟疫情并公布。除农业农村部外,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布非洲猪瘟疫情。 (三)疫情分级。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及江西省《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求,将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 1.尤其重大(I级)疫情:在15日内,除本省外,还有其它省份同时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并流行。 2.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本省1个或多个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3.较大(III级)疫情:在本省境内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国际空港进口生猪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四)疫情响应 1.先期处理。发生可疑疫情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方法,做好先期处理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对发病场(户)动物实施严格隔离、监视,严禁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相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组织对周围生猪养殖场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必需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方法。 2.尤其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疫情响应。全市立即开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汇报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3.较大(III级)疫情响应。相关公路口岸、铁路口岸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开启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汇报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五)应急处理。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相关应急处理要求,切实做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严格落实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应急处理方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当地域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和各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突发非洲猪瘟应急处理工作。对推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要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二)强化条件保障。要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疗、流行病学调查、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在非洲猪瘟疫情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动物,根据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相关要求给赔偿。扑杀补助所需资金参考《江西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措施实施细则》(赣财农〔〕32号),由中央、省、设区市财政按60%、20%、20%百分比负担。 (三)提升应急能力。各地应加强应急处理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主动组织开展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演练。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大力提升非洲猪瘟监测和诊疗能力。县(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贮备经费保障和物资供给等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早、快、严、小”要求,及早发觉,快速反应,严格处理,降低损失。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经过多个方法,广泛宣传非洲猪瘟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营造群防群控良好气氛。一是向生猪养殖户宣传,增强养殖场防控意识,隔离家养生猪和野猪接触;二是要向进出境旅客宣传,劝导其不要从国外带入生鲜或腌制猪肉产品,预防外疫流入;三是向基层兽医人员宣传,加强病例发觉、识别和汇报等相关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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