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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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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 提水工程施工监理 招 标 文 件 (协议编号:PYKHSY-JL) 招 标 人: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项目部 招标代理机构: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 二○一五年一月 目 录 1.招标公告 3 2.投标须知 5 投标须知前附表 6 2.1 总则 8 2.1.1 概述 8 2.1.2 工程概况 8 2.1.3 投标人资格 8 2.1.4 投标规则 9 2.1.5 投标费用 9 2.1.6 保密 9 2.2 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9 2.2.1 招标文件组成 9 2.2.2 招标文件澄清 9 2.2.3 招标文件修改 10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10 2.4 投标文件编制 11 2.4.1 投标文件语言文字 11 2.4.2 投标文件组成 11 2.4.3 投标报价 11 2.4.4 投标文件使用期 11 2.4.5 投标担保 11 2.4.6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要求 12 2.5 投标文件递交 12 2.5.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12 2.5.2 投标截止时间 12 2.5.3 迟到投标文件 13 2.5.4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13 2.6 投标文件拒绝和无效 13 2.7 开标和评标 14 2.7.1 开标 14 2.7.2 评标 14 2.7.3算术性修正 14 2.7.4投标文件澄清 14 2.8 中标 15 2.8.1 中标人确实定 15 2.8.2 中标通知 15 2.9 重新招标 15 2.10 履约担保 15 2.12其它 15 3.协议文件 16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 17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19 第二部分 专用协议条款 25 第三部分 附件 27 4.投标文件格式 29 4.1投标人承诺书格式 31 4.2授权委托书 32 4.5投标担保 33 4.6资格审查文件 34 4.6.1投标人基础情况表 34 4.6.2业绩证实材料 35 4.6.3财务情况 37 4.6.4单位信誉及诉讼情况说明 37 4.6.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说明 37 4.6.6关键监理人员情况 38 4.6.7监理纲领 40 附 件 41 附件一 技术文件 42 附件二 评标细则 44 1. 招标公告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 施工监理二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已由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建设资金来自政府资金。已含有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监理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鄱阳县高家岭镇、四十里街镇、团林乡、双港镇、白沙洲乡。 2.2招标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2280万元,建安投资约1620万元; 2.3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2.4计划工期:施工工期约6个月; 2.5质量要求:合格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含有:中国注册,独立法人资格,水利部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符合江西省水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含有对应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含有对应能力。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含有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它拟上岗5名监理人员均应含有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监理员上岗证书。 3.2此次招标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3.3此次招标实施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招标文件获取 凡有意和投标人,请于 年1月28日至 年2月1日,自行经过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网()网站下载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800元,售后不退。招标文件费和投标确保金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缴纳。 5.投标文件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月27日9时30分,开标地点为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 5.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必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抵达开标地点签到并递交犯罪结果查询统计原件。未按要求出席开标会或未提供上述必需出席开标会相关人员有效证件原件投标人,视为其放弃投标,投标文件在开标现场按无效标处理,不进入资格审查。 6.相关事项说明 6.1此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补充等材料,将立即在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网站上公布,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并立即下载相关补充材料;。 6.2依据赣水建管字[]239号相关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自行到单位所在地或业务发生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请对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档案查询时间应为招标公告公布日至投标截止日,不然无效),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查询结果原件递交给招标人。如未按要求递交或提交原件不符合要求视为放弃本项目投标资格。 6.3 施工监理招标文件要求类似工程业绩是指投标人在近 5年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协议签署时间为准)监理单个协议价应不低于此次招标控制价70%水利工程。 6.4本项目评标全过程由鄱阳县水利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监督。 7.公布公告媒介 此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和招标网、江西省招标投标网、上饶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及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网上公布。 8.联络方法 招 标 人: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项目部 地 址 :鄱阳县水利局 联 系 人:何先生 联络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 地 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038号 联络人:刘素筠 电   话: 传   真:    1月28日 2.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说明和要求 1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 2 2.1.1.2 协议名称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工程施工监理 3 2.1.1.3 协议编号 PYKHSY-JL 4 2.1.1.4 招标人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项目部 5 2.1.1.5 招标代理人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 6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鄱阳县境内 7 2.1.1.8 招标工程投资 建安投资约1620万元 8 2.1.1.9 资金起源 政府投资 9 2.1.1.10 招标范围 标段划分:共一个标段 招标范围:建筑工程及施工临时工程等施工监理 10 2.1.1.11 监理服务期 包含施工期、保修期及工程完工验收 11 2.1.1.12 招标方法 公开招标 12 2.1.3.2 投标人资格 水利部颁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企业资质 13 2.1.3.4 资格审查措施 见评标措施 14 2.3.1 现场考察 不安排 15 2.3.2 标前会议 不召开 16 2.4.4.1 投标文件 使用期 自开标日起算60 天 17 2.4.5.1 投标担保 陆仟 元整,采取银行转账形式。 交纳形式:银行转帐,必需从单位基础账户汇到上饶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帐号:2031 0311 0000 001 083,开户行:江西省上饶市上饶银行广信大道支行,户名:上饶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到帐截止时间为2月26日。 相关要求说明:汇出时请注明“鄱阳水源监理”字样;未按要求汇出影响到帐情况查验结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文件费 交纳方法:银行转帐。招标文件费经过银行转帐方法交纳。转帐必需从投标单位银行基础账户汇到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帐号: 72814851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昌分行海关桥支行,户名: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到帐截止时间为2月3日,在此时间之前,招标文件费未到上述指定账户,视为无效报名。投标人在银行办理转账时,必需要求银行注明“鄱阳水源监理资料费”。未按要求交纳相标段招标文件费投标为无效投标。 招标文件费金额:人民币捌佰元。 注:因投标确保金交纳账户和招标文件费交纳账户不是同一个账户、交纳截止时间也不相同,所以郑重提醒各投标人不要打错帐户、不要迟打对应费用,因打错、打迟影响投标由各投标人自负。 18 2.4.6.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壹份,副本四 份 19 2.5.2.1 投标截止时间 时间: 年 2 月 27日 早晨9:30 时 20 2.7.1.1 开标 时间: 年 2 月 27 日早晨9:30时,地点: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21 2.10.1 履约担保金额 中标价10%。 22 2.11.1 协议签署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起 5 天内 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概述 2.1.1.1 招标工程名称: 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 2.1.1. 2协议名称: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施工监理 2.1.1. 3协议编号: PYKHSY-JL 2.1.1.4 招 标 人:鄱阳县抗旱应急水源-引调提水工程项目部 2.1.1.5 招标代理人: 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 2.1.1.6 设计人: 江西省水利计划设计院 2.1.1.7 工程建设地点: 鄱阳县境内 2.1.1.8 工程投资:见前附表 2.1.1.9 资金起源:政府投资 2.1.1.10 招标范围:建筑工程及施工临时工程等施工监理。 2.1.1.11 监理服务期:包含施工期、工程完工验收及保修期 2.1.1.12招标方法: 公开 2.1.2 工程概况 见技术文件。 2.1.3 投标人资格 2.1.3.1投标人资格审查采取资格后审,评标委员会对每一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具体评审,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不符合下列资格审查条件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经过资格审查。 (一)含有法人代表证实材料或其授权委托书及其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含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对应资质丙级及以上资质。 (三)含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四)拟投入总监理工程师必需含有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岗位证书(水利专业)。 (五)其它拟上岗5名监理人员均应含有水利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或监理员上岗证书。 (六)在江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信用登记手续。 (七)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取消、暂停江西省或鄱阳县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状态。 2.1.3.2联合体投标 本工程不接收联合体投标。 2.1.4 投标规则 2.1.4.1不许可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 2.1.4.2任一投标人或联合体各组员均不许可以任何方法参与其它投标人或变换联合体责任方对同一招标工程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负担其为准备或进行投标所发生一切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要求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包含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后果负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组成、澄清和修改 2.2.1 招标文件组成 招标文件包含下列文件: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协议文件; 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含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要求发出补充通知和其它有效函件。 2.2.2 招标文件澄清 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17天以前收到要求澄清问题给予回复。 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回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网上公布(网址:),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但不指明问询起源。假如澄清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而且修改和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应立即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立即造成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 注:本项目由投标人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及补充通知,无法确定投标单位,所以标准上招标人不会在上述时间(招标人书面澄清截止时间)后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但为避免因为在上述时间后招标人临时发觉或投标人临时提出招标文件重大遗漏,招标人不得不在上述时间后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故郑重提醒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该招标文件,并立即提出澄清或疑问,另外,在开标前三天,应再次查询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网招标信息栏(网址:)上是否有该项目新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以避免造成投标文件编制中遗漏。在上述时间后公布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仍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因查询不立即造成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 2.2.3 招标文件修改 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以前发出,该修改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假如修改和补充招标文件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而且修改和补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将对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2补充通知在网上公布(网址:)。各投标人应立即关注并查询,因查询不立即造成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 注:本项目由投标人网上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及补充通知,无法确定投标单位,所以标准上招标人不会在上述时间(招标人书面澄清截止时间)后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但为避免因为在上述时间后招标人临时发觉或投标人临时提出招标文件重大遗漏,招标人不得不在上述时间后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故郑重提醒投标人应仔细阅读该招标文件,并立即提出澄清或疑问,另外,在开标前三天,应再次查询江西省建洪工程建设招标咨询网招标信息栏(网址:)上是否有该项目新公布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以避免造成投标文件编制中遗漏。在上述时间后公布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或补充通知仍是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因查询不立即造成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负。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 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考察。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召开标前会议。 2.4 投标文件编制 2.4.1 投标文件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来往全部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组成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担保; 3)授权委托书; 4)资格文件; 5)监理纲领; 6)招标文件要求其它资料; 6)评标措施中各项对应内容。 2.4.3 投标报价 2.4.3.1此次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不许可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一样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含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其它费用和税金。 2.4.3.3招标人除无偿为现场监理人员提供住宿和办公场所外,不提供其它设备和服务。 2.4.3.4投标人能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 2.4.3.5监理人按国家相关要求自行办理相关保险,需缴纳保险费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单独列项。 2.4.4 投标文件使用期 2.4.4.1投标文件使用期为60天(自开标日算起)。 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需延长投标文件使用期时,将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使用期,但最长不超出 3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回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可在原定使用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许可修改,并对应延长投标担保使用期。在延长久内,本须知第2.4.5条要求仍适用。 2.4.5 投标担保 2.4.5.1投标人必需根据前附表提交投标担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给予拒绝。 2.4.5.2投标确保金采取银行转账形式。 2.4.5.3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及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要求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要求提交履约保函或签署协议书。 2.4.6 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要求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份数见前附表,投标文件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胶装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取活页夹。 2.4.6.2投标文件正本应使用打印或不易退色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要求位置必需由法人代表署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署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要求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署名确定。 2.5 投标文件递交 2.5.1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识 2.5.1.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投标协议名称及协议编号; 2)招标人名称和通讯地址; 3)投标人名称和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4)在 年 2 月 27日 早晨9时30分(注:要求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 年 2 月 27 日早晨9时30分整,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有必需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和投标截止时间相关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款要求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修改和撤回 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需在本须知第2.5.2条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收。 2.5.4.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要求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识,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在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本须知第2.4.5.6款要求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2.6 投标文件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⑴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抵达开标会场并未签到; ⑵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⑶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⑷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署名; ⑸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⑹投标文件字迹模糊造成无法确定监理纲领、投标价格等内容; ⑺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⑻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⑼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⑽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一样投标文件; ⑾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⑿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其它实质性要求。 2.7 开标和评标 2.7.1 开标 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于 年 2月 27日早晨9时30分整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饶市凤凰中大道,行政新区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公开开标。全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实按时出席,开标会上将查验投标人法人代表证实及其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原件,未提供上述原件或提供不全,将按无效标处理。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假如有)和其它需宣告内容等。 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开标会议统计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读内容和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定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统计上署名确定。 2.7.2 评标 2.7.2.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细则对全部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评标汇报。 2.7.2.2此次评标《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算术性修正 2.7.3.1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错误。修正错误标准为: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标准修正投标人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定。如投标人确定,修正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收修正后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投标文件澄清 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或和招标文件偏差作必需澄清或说明。 2.7.4.2投标人对澄清问题需书面回复,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署名确定,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2.7.4.3除根据本招标文件2.7.3.1条要求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其它实质性内容。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确实定 2.8.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汇报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不确保投标报价最低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要求投标文件使用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 (2)全部投标人投标文件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 2.10 履约担保 2.10.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署协议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见前附表。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 履约担保金采取前附表形式。如采取履约保函,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上级有开具保函资格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取招标文件要求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 签署协议 2.11.1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天内,签订书面协议。 2.11.2 中标人在要求时间内不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又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和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签署协议。 2.11.3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12其它 2.12.1 中标人需缴纳招标服务费用 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署施工协议前应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清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相关《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措施》通知(计价格[]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857号)要求计算,由中标人支付,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到报价中,不单独列项。 2.12.2招标文件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3.协议文件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协议书 委 托 人: 监 理 人: 协议编号: 协议名称: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 (监理人名称) (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 工程 (监理项目名称) 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工程等别(级):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万元 5.工期: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 2.监理项目内容及关键特征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4.监理阶段: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保修期及工程完工验收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整,由委托人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方法、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协议组成文件及解释次序 1.监理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协议条款; 5.通用协议条款; 6.监理纲领; 7.双方确定需进入协议其它文件。 六、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署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 托 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署名) 法定代表人: (署名) 或授权代表人: (署名) 或授权代表人: (署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署地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协议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含有本条所给予涵义: 一、“委托人”指负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和委托人(发包人)签署了施工协议,负担工程施工法人或其正当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和其它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依据监理协议约定所负担各项工作,包含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根据协议约定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协议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场所。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依据是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相关技术标准;经同意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协议、施工合相同协议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络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络人,负责和监理机构联络。更换联络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协议实施过程中,双方联络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 致安全、质量事故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意见和决议,应经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要求除外。 委托人权利 委托人享受以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提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重大问题决议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监理人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给予监理人以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同意;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方法及专题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协议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对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觉承包人使用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协议专用条款约定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其它权利。 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数量、方法,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相关本工程建设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立即送达监理机构。超出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事宜已无不一样意见,无须再作确定。 第十二条 和承包人签署施工协议中明确其给予监理人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协议条款中明确。假如不能提供上述条件,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监理人赔偿。 第十四条 按本协议约定立即、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含有检验、试验资质机构并负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私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协议授权范围内所作出指示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定,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保险协议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协议管理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遵法、诚信、公正、科学”标准,按专用协议条款约定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立即将监理计划、监理机构及其关键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改变,应该立即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关键监理人员应取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觉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协议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验、检验并确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觉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相关要求立即采取对应监理方法。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验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根据委托人签署工程保险协议,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协议管理。帮助委托人向保险企业立即提供一切必需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协议各方之间关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协议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立即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多种监理信息搜集、整理和归档,并确保现场统计、试验、检验、检验等资料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汇报、监理工作汇报和监理工作总结汇报。 第三十条 按相关要求参与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协议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工程建设文件资料保留、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协议期限内或专用协议条款约定协议终止后一定时限内,未取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包含委托人专利、专有技术或其它需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和本协议业务相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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