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前 言
目前,因为社会经济形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改变,促进民间借贷行为大量存在。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处理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轻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和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部分民众所以受到经济损失。所以,**法院会同**区政府特制作本手册,期望帮助更多一般民众和企业了解民间借贷法律知识,主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并主动避免参与社会非法集资活动,促进经济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友好稳定。因为编写人水平有限,出现不妥及未尽事宜,还请见谅。
目 录
——怎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民事部分)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1)
二、民间借贷通常步骤?……………………………………(1)
三、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通常程序?……………………(3)
四、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需要含有条件?………………(3)
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4)
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4)
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照怎样标准?…………(5)
第二章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
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几点?………………………(10)
二、熟人、好友之间借贷应注意要素?……………………(13)
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14)
四、民间借贷办理及怎样规避纠纷?………………………(15)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16)
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处理思绪?……………(19)
七、哪些借贷协议不受法律保护?……………………………(20)
——怎样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刑事部分)
第三章 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23)
二、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关键区分?………………………(23)
三、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25)
四、非法集资常见手段有哪些?……………………………(25)
五、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27)
六、参与非法集资风险及损失负担相关要求是什么?…(28)
第四章 打击非法集资篇
一、社会公众怎样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28)
二、无法判定是否是非法集资时,应该注意什么?…………(28)
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法律处罚?……………(29)
四、多年来非法集资经典案例有哪些?………………………(34)
附件:
1、《相关设置**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实施意见》……………………………………………………………(37)
2、《相关推进**区民间借贷风险防范司法服务中心建设工作意见》…………………………………………………………(41)
第一章 民间借贷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公民和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抵押对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出人民银行要求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和金融企业之间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要求,遵照自愿互助、老实信用标准。
二、民间借贷通常步骤?
1、考察借款人信用和借款用途。出借人要从借款人平时为人怎样、信誉怎样、有没有正当收入等细节综合分析偿还能力和信用度。对一时急需如看病、上学、建房等且有偿还能力能够借款。对出手大方、花钱无度、不守信用者果断不借。正当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标民事行为无效。所以,问清借款用途很关键,若明知借钱是用于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可能血本无归,还有可能负担对应法律责任。
2、签署借款协议(协议)。首先,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全部必需完全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其次,借款最好采取书面形式以防以后发生纠纷,借款协议(协议)上应写明双方姓名、身份信息、借款数额、币种、借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利率、偿还日期、还款方法、违约责任及其它双方约定正当内容。
3、签署担保协议。为确保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出借人应尽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必需担保,签署担保协议,使债权风险尽可能降至最低。能够采取确保人确保、不动产抵押或动产和权利质押等担保方法有效避免风险。借款人提供确保人担保,确保人通常应为机关机关在编人员或烟草、供电、金融等垄断行业正式工作人员;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通常应要求为房产等不动产担保并进行对应抵押登记。
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在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如提供是房屋、车辆或记名债券、股票、定时存折等担保,出借人在仔细审查证件有效性同时,还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未经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出借人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
5、办理协议公证。对于大额借款协议,借贷双方最好到公证机关办理协议公证,并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文书强制实施效力,以有效保护自己正当权利。对公证机构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推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6、交付款项和她项权证、抵(质)押物等。借款协议和抵押协议生效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将她项权证或质押物交付给出借人,出借人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双方相互出具收条,以证实双方交付钱物和数额。
三、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通常程序?
依据《中国公证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能够向住所地、常常居住地、行为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包含不动产公证,应该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假如该协议设置不动产抵押担保,当事人须在办理抵押登记成功后,即取得抵押登记回执或房地产她项权证后才能申请公证。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时,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如公证财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全部共有些人全部到场)、共同还款人等公证机关要求当事人必需全部到场。公证机关问询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审查当事人提交相关证实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假如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证实材料真实、正当、充足,申请公证事项真实、正当,应该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四、办理民间借贷协议公证需要含有条件?
1、当事人应签署民间借贷协议及附件(《承诺函》、《共同还款申明书》、《婚姻情况申明书》、《同意抵押申明书》等)。要求签署该协议及其附件当事人必需含有签约能力,同时要求该协议签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真实正当,协议签署过程正当,协议签章真实。2、要有贷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身份证实,即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身份证实。3、要有借款人和抵押人户口簿。4、要提供借款人婚姻证实,即借款人结婚证或借款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有没有结婚登记证实。5、要有该抵押房产房地产权属证书。抵押房产通常要求为没有设置她项权独立正当房产;抵押房产登记地址须和抵押人户口簿登记地址一致;抵押人为单位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实及上级主管部门证实。6、要有该抵押房产房产评定汇报。需要注意是,该汇报必需是含有评定资格机构出具相关该房产价值房产评定汇报。
五、民间借贷公证有哪些效力?
第一,民间借贷公证文书含有法律上证实作用,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第二,对于同一事项,其它证实和公证文书不一致,以公证文书为准;第三,对公证机关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公证文书,债务人逾期不推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实施。
六、公证在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中有什么作用?
1、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人正当权益。公证机构介入民间借贷后,依法审查借贷主体资格、行为能力,引导借贷双方依法确立借贷关系,规范借款协议,明确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避免无效协议,降低借贷风险。
2、能够方便、快捷实现债权,节省诉讼成本。《中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全部明确要求了以给付为内容债权文书,公证机构依法给予强制实施效力,债务人不推行或推行不合适,债权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节省了债权人诉讼成本和时间,有效保护债权人正当权益。
3、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证经过对民间借贷活动介入,依法规范借贷行为,使大量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纠纷得到预防、化解和控制,保持社会关系友好,维护了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进社会发展。经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确保了其真实性、正当性,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推行义务,从而有效地保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友好依法有序发展。
七、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遵照怎样标准?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通知》【法()336号】
目前中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不过受国际中国经济形势改变等多个原因影响,部分地方出现了和民间借贷相关债务不能立即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足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1、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施工作。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处理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轻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和非法集资、暴力催收造成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难度增加。所以,人民法院应该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实施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关键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关键工作关键切入点,经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2、做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受理工作。当事人就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人民法院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立即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配合做好相关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3、依法惩治和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民间借贷相关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时,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包含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要求》相关要求,依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立即审判,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对于和民间借贷相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其它暴力性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意区分性质不一样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4、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协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求,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协议效力,保护正当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借贷关系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5、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标准。对于包含众多出借人或借款人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案件、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案件和判决后难以实施案件等,要先行调解,关键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足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最大协力,共同维护社会友好稳定。
6、依法保护正当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正当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据协议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人民法院应该依据协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要求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应该根据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依法给予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利息损失,依法给予支持。
7、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方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全部证据,从各证据和案件事实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联络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对形式有瑕疵“欠条”或“收条”,要结合其它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借贷,可依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大小、当事人间关系和当事人陈说交易细节经过等原因综合判定。发觉有虚假诉讼嫌疑,要立即依职权或提请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依法给予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标实施虚假诉讼,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妥善适用相关司法方法。对于临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借款人,在不损害出借人正当权益前提下,灵活适用诉讼保全方法,尽可能使该借款人度过临时债务危机。对于出借人举报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借款人,要依法视情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切实维护债权人正当权益。在审理因民间借贷债务而引发企业破产案件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含有挽救价值和期望负债中小企业,要主动适用重整、和解程序,立即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期望,必需经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中小企业,要制订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9、主动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处理机制。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主动采取司法应对方法,全力维护社会友好稳定。要加强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充足发挥联动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实施统一协调机制,避免因裁判标准不一致或实施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社会矛盾。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立即提出司法提议,为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方法提供参考。要加强法制宣传,尤其是对经典案件宣传,引导各类民间借贷主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倡遵法诚信社会风尚。
10、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审判经验,亲密关注各类敏感疑难问题和经典案件,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成因,尽早提出对策,必需时立即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章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篇
一、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几点?
1、考查借款人信用。对于她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查对方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假如借款人有过“赖帐”“劣迹”,就要果断拒绝。
2、问清用途,防范借款关系不正当。(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要求:“正当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民事活动全部要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在出借款项时要问明对方借款用途。假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仍借款,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3)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必需是出于自愿,依据法律要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情况下所形成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3、借贷有据,妥善保留。(1)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好友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形式签订,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给予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公布《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四条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应提供必需事实证据。对于不含有上述条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大有必需,协议应该写明借款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3)在书写借贷协议时,要注意借贷起止时间要写清,避免因时间不清致计息受损。借款数额要用大写,预防别有用心人事后在小写数额上做手脚。(4)为了保护出借人正当权益,出借人必需注意妥善保留书面协议等证据,方便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凭据。
4、大额借款最好有担保。数额较大借贷,应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担保或财产抵押,提供不动产抵押,还应到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假如没有财产担保,为了安全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个人或单位来对其进行担保,这么万一借款人出现赖帐或无法偿还债务情况,便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权益进行挽救。
5、利息约定要合理正当。(1)通常情况下,借款利率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包含利率本数)。(2)双方应在书面借款协议上明确写明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体多少等问题,不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不然,诉至法院时不会得到支持,但债务人自愿支付除外。(3)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大家常说“利滚利”、“驴打滚”,超出部分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
6、要注意保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查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时,通常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应提供必需事实证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误认为,只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院就会调查清楚。可是,一旦产生纠纷打起官司来,一切只能凭证据,离开了证据,借款事实就无法认定,债权也无法得到保护。借贷证据包含借款关系存在证据、款项借出证据、利息支付证据、款项归还证据等。
7、注意催讨立即起诉。(1)现实生活中总有些不讲信用人,借款到期后拖延甚至不还,催讨时避而不见等。在发生上述情况时,凡借出款项已经超出双方约定时限,但借款仍未归还,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讨,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2)《协议法》第207条要求:“借款人未根据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应该根据约定或国家相关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假如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讨而仍未偿还借款,出借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使用方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3)还有部分情况是,有借款人为了达成逃债目标,有意恶意离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给对方),此时出借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据相关法律和“谁受益,谁还款”标准处理。
8、要掌握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要求:“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假如超出二年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在此期间,双方应重新协商延期还款或分期偿还,以达成诉讼时效中止效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然,债权人民事权利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9、谨防非法集资。部分个体企业或业主利用大家贪图高利心理,抛出高息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间进行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浪费过分无力偿还就是卷款潜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借贷风险最大,应高度重视。
10、要依法保护自己正当利益。民间借贷有其特殊性,原本全部是要好好友或熟人,一旦一方出现翻脸赖账,往往使债权人一时难以接收,易冲动,用武力威胁,或采取绑架人质、抢物抵押等手段,全部是违法,假如处理不好,造成伤人或毁物,不仅欠款要不回来,还要负经济赔偿责任,触犯刑律还要负刑事责任,所以,当你碰到私人之间借贷出现纠纷时,应先找律师或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咨询,依法办事,才能保护好您正当权益。
二、熟人、好友之间借贷应注意要素?
1、借款时宜写成“借条”而非“欠条”。因为欠条通常见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而借条是用来证实借款关系。所以,在借款时候最好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
2、双方约定利率宜写入借条中。很多不明群众全部误认为民间借贷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全部用口头约定利息方法。在法律上有要求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
3、应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假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出借人应该在借款到期后2年诉讼时效内向其主张权利。
4、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现在很多案件全部是出借人在起诉时往往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所以应避免写其小名、绰号等。
三、民间借贷有什么陷阱需要防范?
因为银行借贷门槛相对较高,民间借贷快速崛起,一时间让居民大称其快。不过,嗅到民间借贷利好不仅仅是资金需求者,还有暗藏着贷款骗子,为借款人设下重重陷阱而获取渔利,不得不让借款人一次次擦亮眼睛自我警惕:谨防受骗!为此,特将民间借贷骗子五大关键骗局加以曝光,预防更多人成为受害者。
民间借贷陷阱之一:写错借款人姓名。这是不少有过上海民间借贷经历人碰到过情况,借款人有意将放贷人姓名用相近别字替换,事后不认账。如张某向乙方谢焱刚借款5万元,张某有意将借条中乙方名字写为“谢炎刚”,当乙方催款之时,才发觉借条中自己姓名写错,只好经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民间借贷陷阱之二:本末倒置,借条变收条。骗子竟然让借款变为收回旧款,让放贷方在纠纷处理时有口难言。如甲方向乙方借款5万元,甲方借款条内容为“收款条:今收到乙方5万元……”,到还款日之时,甲方则会声称收到款项是乙方还给自己欠款,之前借条已经丢失。
民间借贷陷阱之三: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还款之日甲方拿出借款条上竟然写明欠款11万元,此等怪事亦见怪不怪。骗子往往会在放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留够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收回借条,并私自添加数额,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金额。
民间借贷陷阱之四:骗子玩起语言艺术,语句歧义起争端。还有一个遭人鄙夷骗术值得注意,借款人利用语言逻辑漏洞骗取钱财。如李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借条中写明“于今日借张某1万元整”、或“张某于今日向李某借1万元”,诸如这类,一旦出现纠纷,李某则会诡辩是张某向自己借款1万元。
民间借贷陷阱之五:第三方代写借条,事后拒不认账。骗子假扮成借款人,在向她人借款时借故离开,并请第三方代自己署名完成借条,事后,在放贷人讨债之时,骗子则堂而皇之声称自己并没有向对方借款,并称该署名字迹不是自己所写,让不少放贷居民只好吞下无奈苦果。
四、民间借贷办理及怎样规避纠纷?
1、一定要签署借款协议并索取借据,做到一式两份。最好是经过固定格式打印下来加盖手印或公章私章。
2、民间借贷利息要明确、合理。请注意,假如违反央行要求抬高利息,超出法定利率四倍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3、办理民间借贷,最好办理房产抵押公证或是寻求第三方担保。假如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贷款人能够向确保人追索借款或正当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4、借款人寻求资金周转时候,一定要向正规贷款机构寻求帮助,切勿因为病急乱投医,跟不良借贷人签署危害自己、后患无穷借款协议。
5、依据银行多年经验,借款人借款前,最好是跟家人商议,不要私自决定借款,以免带来后面家庭纠纷。
五、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法律问题?
1、相关名称问题。名称即使不是认定法律关系唯一决定性原因,但它对于法官判定无疑是含有极大影响。我们实践中最常见有三种:欠条、借条和收条。即使只有一字之差,但存在着较大差异。欠条和借条全部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实,而收条则不仅仅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协议推行证实。持有收条一方要求出具收条一方清偿收条项下款项,就必需证实,其所持有收条表明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协议推行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收条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它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风险。欠条和借条即使全部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实,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异。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如:“今借到XX现金XX元”;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原因如:“今欠到XX人民币XX元。”。债权关系形成原因是很多,借贷只是其中一个。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原因,对当事人最大影响是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假如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话,则适用诉讼时效是两年; 假如写明是欠条,其应该适用几年诉讼时效,则应该依据欠条形成原因来确定。所以,借钱给她人时应该让她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
2、相关借贷利息问题。通常来说,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大全部是亲戚、好友、熟人等关系,在出借现金等经济往来中,全部会不要求利息,只归还本金。假如借条中约定了归还时间,而在这个时间内没有归还,那么逾期归还,出借人在这以后时间能够主张逾期归还利息,通常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假如约定了利息,借贷利率要合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要求:“民间借贷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程度,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贷款收取高额利息正当化问题,现在仍然在法律上没有好处理措施,通常来说,只是在程序上采取部分规避法律方法,令其在形式上符正当律要求,而且能够最有效收回贷款。
3、相关时间问题。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约定还款期限,应把时间写清楚。现实中大家常常忽略这项约定,或未做出明确约定。最常见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十二个月后”还款。“十二个月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全部能够被了解为“十二个月后”还款。还款时间不明确,在实践中也轻易引发相关诉讼时效争议。所以,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债务人书写借条时间,也应该具体到年月日。
4、相关借款主体及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该审查债务人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假如债务人将事先写好借条交给债权人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署名系由她人代签可能。到时起诉话,债务人可能不认可。其次,假如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企业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是能够代表企业或企业从事包含付款在内民事行为。假如债权人不对债务人身份加以明确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情形。简单说,就是要把企业和个人行为搞清楚。另外,在借款给她人时,最好能够留下她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以后可能发生诉讼做好准备,这是个技巧问题。
5、相关催收和时效问题。借款催收要立即。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出借人要立即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预防超出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实等,这么诉讼时效就可从新协议签订之日重新计算。
6、相关夫妻共同借款问题。实践中,常常发生夫妻一方单独对外借款情形,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偿还时,未直接出面借款一方往往会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而拒绝偿还,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出现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问题。所以借钱时最好要求两夫妻签字,这么能够要求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管有没有离婚。
7、借条中应明示内容。(1)标题要客观反应款项性质。(2)借款人要明确,是实际向你借款人,不能其它人代为署名,假如一定要代签,也一要找代签人出具委托书或要求代签人负担担保责任。(3)写明金额,大小写全部要有,金额前后不要有空格,注明对方借款用途。(4)表明款项交付方法,比如说转账,还是以现金方法。(5)还款时间。(6)违约责任。(7)假如借款数额较多,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抵押。企业和企业之间借贷协议违反相关金融法规,当属无效协议。
六、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处理思绪?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应提供必需事实依据或和自己无利害关系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主张。
2、民间借贷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利率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程度,超出部分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实,可参考上述要求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觉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没有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实,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定时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时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可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违法借贷行为,可根据相关法律给予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络、介绍作用人,不负担确保责任。对债务推行确有确保意思,应认定为确保人,负担确保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认可,行为人又不能证实,由行为人负担民事责任。
9、合作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作组织名义借款,用于合作经营,由合作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实借款用于合作经营,由借款人偿还。
10、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和案件相关财产,法院可依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方法。被保全财产为生产资料,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依据被保全财产性质采取妥善方法,尽可能降低对生产、生活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七、哪些借贷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她人,其借贷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含:(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活动;(2)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公众存款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推行义务和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活动;(3)未经依法同意,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4)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5)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其它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足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根据国务院(1998)第247号令第18条要求,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负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正当,参与者由此造成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3、非金融企业以正当借贷掩盖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怎样确定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批复》要求: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该认定无效:(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员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该批复还要求:借贷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相关要求办理。无效民事行为不含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所以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法律效果。
4、企业之间借贷协议。《贷款通则》要求:“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要求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借贷协议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协议。依据相关法规,对于企业之间借贷协议,法院除判决返还本金外,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应该收缴,对借款方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罚款。
5、名为联营实为借贷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联营协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与共同经营,也不负担联营风险责任,不管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相关金融法规,应该确定协议无效。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罚款。
6、违反真实意图借贷关系。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图情况下所形成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行为引发,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行为引发,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考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高利贷利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要求:“民间借贷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依据当地域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程度,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高利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非法集资活动基础知识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它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同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行为。
通常要含有以下四个特征:(1)未经相关部门依法同意或借用正当经营形式吸收资金;(2)经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路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时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法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关键区分?
1、借贷目标不一样。民间借贷关键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经营所需短期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形式,进行一个资本运作,目标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有效监管。
2、借款针对对象不一样。民间借贷关键为“一对一”借款模式,行为指向特定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借款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全部是独立存在。而非法集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行为人或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吸收存款公告,或经过其它方法使社会不特定对象知道其吸收存款消息。即使有时只吸收了为数不多多个对象存款,但假如关键是针对不特定人,其吸收存款数额或造成危害结果,又达成了法律要求犯罪标准,那么也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负担法律后果不一样。民间借贷是一个经典民事行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协议法约束,当事人违反民间借贷协议,将负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违反中国公法行为,轻者造成某种行政责任,严重需负担更为严厉刑事法律风险。
从刑法和司法解释看非法集资显著特征是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行为。而民间借贷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只要双方出于自愿,无需相关部门同意。所以,问题关键在于怎样界定特定对象和社会不特定对象。我们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区分特定和不特定对象:
(1)看筹资方法。通常情况下,民间借贷行为是借款人因为生产或生活需要,主动直接找出借人借资金,不会四处宣扬。借款协议文本是双方达成合意后起草,而且通常比较简单。而非法集资行为通常是非法集资人决定筹资后,经过一定方法放出消息,比如经过散发小广告、宣传单、派人劝说等,使社会公众将资金提供给她。而且,借款协议文本是在出借人同意之前就已由非法集资人制作好制式债务凭证,且内容比较具体。
(2)看筹资范围。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是出借人向亲戚、好友、邻居等自己熟悉或认识人借款,借款范围相对比较窄。而非法集资行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不管认识是否,借款范围很广。
(3)看筹资基础。民间借贷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形成现有金钱利益又有些人情原因做基础,有时人情往往占关键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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