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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综合项目工程综合项目施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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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某些 协 议 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质量原则 2 五、合同价款 2 六、项目经理 2 七、构成合同文献 2 八、词语含义 2 九、承诺 3 十、订立时间 3 十一、订立地点 3 十二、补充合同 3 十三、合同生效 3 十四、合同份数 3 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 5 1. 总 则 5 1. 1 定义 5 1. 2 合同文献及解释 8 1. 3 语言文字 9 1. 4 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 9 1. 5 通讯联系 9 1. 6 工程分包 10 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10 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10 1. 9 投标文献完备性 11 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2 1. 11 事故解决 12 1. 12 专利权 12 1. 13 联合责任 13 1. 14 保障 13 1. 15 财产 13 1. 16 交通运送 14 2. 发包人 15 2. 1 发包人工作 15 2. 2 发包人代表 15 2. 3 发包人人员 16 2. 4 材料设备提供 16 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16 2. 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16 2. 7 组织竣工验收 17 2. 8 现场统一管理合同 17 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 17 3. 承包人 17 3. 1 承包人工作 17 3. 2 项目经理 18 3. 3 承包人人员 19 3. 4 承包人劳务 19 3. 5 承包人现场查勘 21 3. 6 承包人实行工作 21 3. 7 承包人实行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 21 3. 8 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使用和规定 21 3. 9 承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及其责任 22 3. 10 承包人为发包人人员提供配合 22 3. 11 履约担保 22 3. 12 承包人未尽义务 22 4. 监理工程师 23 4. 1 发包人对监理工程师授权 23 4. 2 监理工程师职权 23 4. 3 监理工程师职权限制 23 4. 4 监理工程师指令 24 4. 5 承包人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 24 4. 6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24 4. 7 监理工程师职权委托 24 4. 8 监理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责任 24 5. 造价工程师 25 5. 1 发包人对造价工程师授权 25 5. 2 造价工程师职权 25 5. 3 造价工程师职权限制 25 5. 4 造价工程师指令 25 5. 5 承包人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 26 5. 6 造价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责任 26 6. 工程质量 26 6. 1 质量管理 26 6. 2 质量目的 26 6. 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7 6. 4 检查和返工 28 6. 5 重新检查和额外检查 28 7.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与环保 29 7. 1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9 7. 2 职业健康 30 7. 3 环保 31 8. 工期和进度 31 8. 1 施工组织设计 31 8. 2 进度筹划和报告 32 8. 3 开工 32 8. 4 放线 33 8. 5 工期和工期延误 33 8. 6 不利物质条件 35 8. 7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35 8. 8 暂停施工和复工 35 8. 9 加快进度 36 8. 10 竣工日期 37 8. 11 误期补偿 37 9. 造 价 38 9. 1 资金筹划和安排 38 9. 2 工程量 38 9. 3 工程计量 38 9. 4 暂列金额 39 9. 5 计日工 39 9. 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补偿费 40 9. 7 合同价款商定与调节因素 40 9. 8 工程数量偏差 41 9. 9 工程变更 41 9. 10 合同价款调节办法 42 9. 11 后继法律、法规、规定引起调节 44 9. 12 支付事项 44 9. 13 预付款 45 9. 14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办法费 45 9. 15 进度款 46 9. 16 索赔 47 9. 17 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48 9. 18 质量保证金 49 10. 材料与设备 50 10. 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50 10. 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51 10. 3 样品 51 10. 4 材料与设备专用规定 52 10. 5 材料、设备检查 52 11. 验收和工程试车 53 11. 1 分某些项工程验收 53 11. 2 竣工资料 53 11. 3 竣工验收 53 11. 4 工程试车 54 11. 5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验收 55 11. 6 施工期运营 55 11. 7 竣工退场 56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 56 12. 1 缺陷责任期 56 12. 2 质量保修 57 13. 违约 57 13. 1 发包人违约 57 13. 2 承包人违约 59 13. 3 第三人导致违约 60 14. 不可抗力 60 14. 1 不可抗力因素 60 14. 2 不可抗力解决程序 61 14. 3 双方对不可抗力引起损伤承担 61 14. 4 延迟履行合同发生不可抗力责任 61 15. 保险 61 15. 1 工程保险 61 15. 2 工伤保险 62 15. 3 其她保险 62 15. 4 持续保险 62 15. 5 未按商定投保补救 62 15. 6 告知义务 62 16. 合同争议、解除与终结 63 16. 1 合同争议 63 16. 2 合同解除 65 16. 3 合同解除支付 66 16. 4 合同终结 67 17. 其她 67 17. 1 缴纳税金、规费 67 17. 2 保密规定 68 17. 3 廉政建设 68 第三某些 专用条款 70 1. 总则 70 2. 发包人 72 3. 承包人 74 4. 监理工程师 77 5. 造价工程师 77 6. 工程质量 78 8. 工期和进度 78 9. 造价 79 10. 材料与设备 83 11. 验收和工程试车 84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 85 13. 违约 85 14. 不可抗力 87 15. 保险 87 16. 合同争议、解决与终结 88 17. 其她 89 第四某些 附件 90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90 附件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91 附件3履约担保 94 附件4 预付款担保 95 附件5 支付担保 96 第一某些 协 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她关于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关于事项达到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献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畴 承包范畴: 施工图纸所含施工内容 三、合同工期 筹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筹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依照前述筹划开竣工日期计算工期天数不一致,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原则 工程质量原则: 合格 五、合同价款 1. 合同总价: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六、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 七、构成合同文献 构成本合同文献及优先解释顺序按如下第 (2) 条商定。 (1)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第1.2.2款。 (2)本合同第三某些专用条款第1.2.2款。 八、词语含义 本合同书中关于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某些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定义相似。 九、承诺 1.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商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 2.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商定所有义务。 十、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十一、订立地点 本合同订立地点: 十二、补充合同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合同构成某些。 十三、合同生效 发包人、承包人商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于 后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八 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四 份,承包人执 四 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某些 通用条款 1. 总 则 1.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阐明外,在本合同中具备如下赋予含义: 1.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合同。 1.1.2通用条款: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 1.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详细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献规定。 1.1.4合同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订立合同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订立。 1.1.5中标告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献函件。 1.1.6承包人投标文献:指依照招标文献编制完毕并被中标告知书接受,承包人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技术、经济文献。 1.1.7原则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和合同工程依法应合用原则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关于技术方面问题做出补充、修改和批准文献。 1.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涉及配套阐明和关于资料)。 1.1.9发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具备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0承包人:指在合同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备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订立了分包合同,分包一某些合同工程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关于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她人或组织。 1.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履行本合同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根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6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备相应资格项目负责人。 1.1.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备相应工程监理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18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4.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1.1.19造价征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征询且具备相应工程造价征询资质当事人,以及获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 1.1.20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征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征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根据第5.1条规定确认并书面告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征询单位对合同商定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造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负责合同商定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备造价执业资格其她人员。 1.1.21工期:是指在合同合同书商定承包人完毕工程所需期限,涉及按照合同商定所作期限变更。 1.1.22筹划开工日期:指合同合同书商定开工日期。 1.1.23实际开工日期: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告知中载明开工日期。 1.1.24筹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依照合同规定规定承包人完毕合同工程并竣工所有时间(涉及依照第8.5条和第8.9.2款规定所做调节)。 1.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毕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10.2款规定拟定。 1.1.26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27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28小时或天:指本合同中商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商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她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 1.1.29中标价格:指中标告知书中承认,中标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价格。 1.1.30合同价款: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毕承包范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 1.1.31成本费用: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所有合理开支,包具有管理费和其她合理分摊开支,但不涉及利润。 1.1.32工程款:指为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各种价款,涉及进度款、结算款等。 1.1.33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9.18条商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担保。 1.1.34合同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书中商定承包范畴内工程。 1.1.35永久工程:指依照合同商定应实行、完毕永久性工程。 1.1.36暂时工程:指实行、完毕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各类暂时性工程。 1.1.37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分包人实行非主体构造专业工程。 1.1.38单项工程:指具备独立设计文献,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构成合同工程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1.3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场合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她场合。 1.1.40施工机械:指承包人暂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仪器、机械、运送工具和其他物品,但不涉及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材料、设备。 1.1.4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涉及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形式。发包人、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书面形式。 1.1.42基准日: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 1.1.43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由监理工程师依照第9.9条规定发出指令工程任何变化。 1.1.44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对方过错或责任发生事件所导致损失,己方向对方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行为。 1.1.4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状况。涉及战争、动乱、武 装封锁、罢工、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因素导致爆炸、火灾,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影响正常工作疫情。 1.1.46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1. 2 合同文献及解释 1.2.1标注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一某些。 1.2.2合同文献构成及优先顺序 下列构成本合同文献是一种合同整体,彼此应能互相解释,互为阐明。当浮现互相矛盾时,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构成本合同文献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书。 (2)中标告知书(合用于招标工程)。 (3)承包人投标文献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澄清文献和补充资料)(合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合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款。 (5)履行本合同有关补充合同(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洽商等文献)。 (6)通用条款。 (7)原则、规范及关于技术文献。 (8)图纸。 (9)招标文献(含工程量清单)。 1.2.3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当合同文献内容浮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行状况下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由本合同商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不批准本合同商定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按第16.1条规定解决。 1. 3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阐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阐明合同语言。 1. 4 合用法律、原则与规范 1.4.1合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合用法律为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所在地地方性法规。履行合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均应遵守合用法律、法规。 1.4.2合用原则与规范 发包人、承包人应遵守合用原则与规范。发包人应提供原则与规范或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合用国标、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商定合用行业原则、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商定合用河北省地方原则、规范名称。属强制性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必要遵守。发包人规定使用国外原则、规范,应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购买、翻译原则、规范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规定,应在招标文献中或在投标报价前阐明规定;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规定提出施工工艺。 1. 5 通讯联系 1.5.1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批准、决定、核算、告知、任命、指令或表达批准、否定等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播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1.5.2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迟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商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商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订立姓名和时间。一方回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商定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 1. 6 工程分包 1.6.1分包工程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获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状况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规定原则购买材料、设备。 1.6.2订立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订立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 1.6.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履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导致损失,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所有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获得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规定期,承包人应提供能表白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应得款项。 1.6.5分包合同终结 无论何种因素,当本合同终结时,分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也随后终结,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结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1. 7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2.1条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关于资料,并作为招标文献构成某些,与招标文献一齐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理解和应用负责。 1. 8 图纸和承包人文献 1.8.1 图纸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商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长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工期和(或)增长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2 图纸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漏掉或缺陷,应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告知后,应附具有关意见并及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告知后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报送告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毕图纸修改补充所需时间。 1.8.3 图纸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图纸施工。 1.8.4 承包人文献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与工程施工关于文献,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文献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文献有异议,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照合同商定应当承担责任。 1. 9 投标文献完备性 1.9.1投标文献完备性和义务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以为是对的和完备,并已涉及了合同中规定承包人所有义务,涉及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提供材料、设备、服务义务及解决意外事件义务。 (2)实行和完毕合同工程义务。 (3)工程质量保修一切义务。 1.9.2承包人报价限制 承包人投标文献中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清单项目,应以为该项目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她项目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1. 10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10.1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迹等文物、化石或其她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及时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告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告知后24小时内报告本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规定采用妥善保护办法。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0.2地下障碍物解决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步提出处置方案。监理工程师在收处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所发现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关于部门协同处置。 1. 11 事故解决 1.11.1安全事故解决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她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关于部门,告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及时按政府关于部门规定解决,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 1.11.2事故争议认定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关于部门认定解决。 1. 12 专利权 1.12.1侵犯专利权责任 承包人在实行、完毕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和自身供应材料、设备等,如因其商标、图案、工艺、材料使用等发生侵犯专利权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关于损害、补偿、诉讼费和其她开支,均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原则与规范而导致侵权,则属例外。 1.12.2版权和知识产权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她文献保存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订立本合同后,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行合同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献。但未经对方批准,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她用或转给第三方。 1. 13 联合责任 1.13.1共同和各自责任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联合体施工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 1.13.2联合体文献订立 联合体应有一种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关于文献应由该专职代表订立。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批准,联合体构成与构造不得随意变动。 1. 14 保障 1.14.1合同双方互相保障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一方应积极采用合理办法减少也许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一方未采用合理办法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某些应由自己承担。 1.14.2承包人对发包人保障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暂时设施所导致损害而引起索赔。 1. 15 财产 1.15.1发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发包人根据第16.2.3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现场合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合同工程,均应以为是发包人财产。 1.15.2承包人财产及其使用 如果承包人根据第16.2.4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规定发包人支付已竣工程价款,并补偿因而导致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浮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有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 1. 16 交通运送 1.16.1 出入现场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依照施工需要,负责获得出入施工现场合需批准手续和所有权利,以及获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她基本设施权利,并承担有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她基本设施手续。 1.16.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承包人应遵守关于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限制荷载行驶,执行关于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有关费用。 1.16.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技术参数和详细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商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因素导致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长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商定提供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其她场内暂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可觉得实现合同目使用承包人修建场内暂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1.16.4 超大件和超重件运送 由承包人负责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运送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道路和桥梁暂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她关于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除外。 1.16.5 道路和桥梁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送导致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所有费用和也许引起补偿。 1.16.6 水路和航空运送 本款前述各项内容合用于水路运送和航空运送,其中“道路”一词涵义涉及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送中其她相似构造物;“车辆”一词涵义涉及船舶和飞机等。 2. 发包人 2. 1 发包人工作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完毕下列工作: (1)土地征用手续、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毕,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也许浮现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畴内指定地点,同步保障水、电供应和线路畅通。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以及商定施工场地重要道路,满足施工运送需要,并保证施工期间畅通。 (4)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关于资料。 (5)办理施工允许证及其她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暂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证件除外)。 (6)以书面形式拟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献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解决工程项目所涉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发包人应做其她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某些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详细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招标工程必要在招标文献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涉及之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2. 2 发包人代表 2.2.1发包人对其代表授权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详细人选,同步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将关于文献送交承包人,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或经承包人批准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 2.2.2发包人代表职权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承认。 2. 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规定在施工现场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关于安全、质量、环保、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规定给承包人导致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涉及发包人代表及其她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人员。 2. 4 材料设备提供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2. 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规定提供资金来源证明书面告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可以按照合同商定支付合同价款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发包人规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详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商定。 2. 6 发包人支付合同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她应支付款项。 2. 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商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 8 现场统一管理合同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合同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9 发包人未尽义务责任 发包人未能对的完毕本合同商定所有义务,导致迟延了工期和(或)增长了费用,其增长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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