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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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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愈加好地落实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提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相关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浙政发21号)等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成省内优异水平,含有很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本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教授

2、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教授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教授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教授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关键依据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本省相关要求等施工安全检验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施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十二个月评审工程个数标准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标准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原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

3、水平; (三)合适考虑地域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关键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含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取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0平方米以上功效有机联络公共群体建筑

4、,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计划建设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万元以上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

5、度500米以上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成国家计委要求大中型项目标准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它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成上述要求,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尤其突出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标正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

6、)承建面积最多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成小区建筑总面积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与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要求,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出三家。 第

7、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础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取得挂牌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完工; (四)已取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主动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齐、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

8、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它事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依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

9、申报名单文件和相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证实材料(如:分包协议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工程完工验收统计(原件); (五)工程办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实; (六)一篇介绍工地创建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和方法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七)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工程外观和相关检验分项(指建筑施工安全检验标准十个检验分项)安全情况彩色效果照

10、片及介绍施工过程录像资料各一份(录像放映时间510分钟,采取光盘制作); (八)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在基础、主体结顶和装饰三阶段相关安全检验分项评分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参考JGJ59-99实施); (九)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相关安全标化工地证实(文件形式,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十)浙江省建筑标化参选工地检验统计表(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附件二)。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程序: (一)在评审教授库中随机抽取教授若干名,组成评审教授组对申报工地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验情况,形成审查意见; (二)从评审教授库中随机抽取教授

11、若干名,组成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关键议程有: 1、听取审查意见汇报; 2、查看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初步确定获奖工程。 第十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实施公告制,对评委会评定获奖工程在网上公告后正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获奖工程名单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奖。 第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每十二个月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十二个月12月份。 第五章 评审纪律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资格,情节严重,取消企业下十二个月度评审资格。 第十八条 检验、评

12、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批评警告、撤销其检验、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和评审工作接收社会监督,监督电话设在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二十条 对取得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给以下奖励: (一)授予主承建单位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荣誉证书和奖牌,授予参建单位荣誉证书。获奖工地及其主(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名单一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表彰; (二)在施工安全和设备管理信息专刊上给予登载。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省安全标化工作领导,主动指导和主动帮助相关

13、企业开展创建活动。在日常监督检验中,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创建工地整体安全生产水平。 对已列入创建计划工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验中发觉存在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问题,要立即督促整改;发觉存在严重问题或整改不立即、不主动、不根本,要取消其挂牌和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为愈加好地接收社会监督,凡列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工地,在工程基础完工后,对符合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创建要求,由企业申请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程匾牌领取单(附件三),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或安全监监督机构检验同意后,在工地大门口醒目处悬挂“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匾牌,接

14、收社会监督。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匾牌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 挂牌工程个数实施总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省、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挂牌工地建立检验统计台帐。对挂牌工地要加强过程监管,进行随机检验。检验内容关键有: (一)市场行为; (二)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 (四)文明施工情况; (五)其它情况。 对挂牌工程,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最少随机抽查三次。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验统计表。检验要具体统计检验中发觉各类问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该表作为该工地申报、评审关键依据。申

15、报时,该表作为申报资料之一,由县、市级主管部门逐层上报。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已取得挂牌参选工程实施动态管理,适时组织教授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验统计表作为该工地评审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验或各类专题检验中,发觉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问题比较严重,可实施摘牌处理。 摘牌分为临时性摘牌和永久性摘牌。临时性摘牌可待存在问题整改完成,经复查符合要求后重新挂牌。给永久性摘牌处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给永久性摘牌处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市场行为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违反工程

16、建设强制性条文不立即整改; (三)无专题施工方案或专题施工方案无针对性、操作性,专题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或专题方案未经技术责任人审签; (四)发生第十条要求情况之一; (五)累计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临时性摘牌三次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每十二个月具体申报和评审要求,另行发文部署。 第二十七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相关专业部门应依据本措施,制订当地(本部门)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评选和推荐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17、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三阶段评分应按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或省级专业部门评定结果填写。 4.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应对该工程在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各个方面作出综合评价,列出关键优、缺点。 申 报 单 位 情 况 表一 主承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参建单位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18、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企业名称 (公章)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电话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资质等级 地址 邮编 监理 单位名称 (公章) 资质等级 电话 项目总监 地址 邮编 业主 单位名称 (公章) 电话 地址 邮编 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质量情况 完工立案时间 三阶段评分 基础 主体结顶 装饰 申 报 理 由 注:可另加附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综合评价: 公章 年 月 日 评委会评审

19、意见: 年 月 日 省建筑业管理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检验统计表(第 次检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平方米)/规模 工程造价(万元) 开工时间 完工时间 形象进度 临时摘牌 第 次 检验内容 检验情况 市场行为 规章制度实施情况 安全生产状 况 文明施工状 况 综合评价意见 处理 意见 结果 反馈 检 查 单位和 人 员 年 月 日 注:可另加页 附件三 浙江省建筑安全标化参选工地匾牌领取单 企业名称(盖章) 工程名称 工程具体地址 建筑面积 工程造价 开完工时间 项目经理 企业联络人 联络电话 企业自评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检验情况: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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