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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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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务部办公厅相关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实施细则》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措施》、《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实施细则》,我部决定委托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负责组织教授,开展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 商务部办公厅相关印发《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实施细则》通知 商建字[]4号 相关汽车行业协会: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措施》,现将《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 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规范评定行为,确保评定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措施》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适用于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建汽车品牌销售教授库(以下简称"教授库")。   第四条 教授库教授由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经济、法律和管理教授组成。   第五条 教授库教授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纪通常在65周岁以下;   (二)含有高级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有良好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统计;   (四)了解国家汽车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中国汽车行业生产、销售和服务和国外相关领域发展情况,能够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   (五)汽车生产、销售和服务教授从事汽车行业工作5年以上。   第六条 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依据评定工作需要,向社会聘用教授库教授。   第七条 教授库教授推荐评审程序:   (一)教授库教授由其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根据汽车品牌销售评定教授推荐表(见附件)要求,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   (二)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自收到推荐材料后20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推荐单位,向经过审查教授颁发聘书。   第八条 发觉教授推荐材料有虚假内容,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对该推荐单位全部推荐材料均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入库教授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结束时,经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复审,符合任职条件可继续留任。   第十条 教授在任期内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办理退休手续,其所在单位及本人应该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教授库教授总数通常保持在40-50人。   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应该将教授库教授组成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立案。   第十二条 当相关教授退出教授库后,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应按相关要求立即增补教授。   第十三条 教授库教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定工作,不得私自将被评定方申请资料、评定内容及其它相关材料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定工作期间,不得私自接触相关汽车供给商、品牌经销商和其它利益方。   第十四条 教授库教授应签署保密协议书,并根据其要求参与评定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应书面通知相关教授退出教授库,并通知所在单位: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评定工作;   (二)不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违反保密协议书要求内容;   (五)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要求,情节严重。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时,如对其资质条件存有疑虑,可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教授委员会对其资质条件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 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依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和评定需要,从教授库中挑选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   第十八条 遴选汽车行业教授委员会教授应该遵守下列标准:   (一)随机选择和专业组成相结合标准。教授委员会既要依据评定工作需要从教授库中随机遴选,又要表现不一样专业代表性;   (二)回避标准。和被评定方有直接利益关系教授不能参与评定。已遴选出,教授本人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三)更换标准。教授委员会组员应该保持一定更换百分比,连续参与评定工作通常不得超出两次。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人数为5或7人。   第二十条 汽车总经销商资质条件关键评定内容:   (一)汽车生产企业书面授权情况,包含:授权材料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品牌名称、授权使用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汽车营销能力,包含: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和咨询、配件供给及物流管理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专门人员及组成说明材料。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内容是否和汽车生产企业授权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汽车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关键评定内容:   (一)汽车供给商书面授权情况,包含:授权材料法律效力、授权销售汽车品牌名称、销售地域,授权使用店铺名称、商标、标识等;   (二)经营范围中汽车品牌销售内容是否和汽车供给商授权销售内容相一致,拟使用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是否和汽车供给商授权相一致;   (三)经营场地、设施及专业服务人员和经营范围、规模是否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汽车行业协会依据评定委托,组织教授委员会评定工作会议。教授委员会评定工作会议以教授会审形式召开,可采取 "分别审阅,集中讨论"或"集中审阅,集中讨论"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组员应以教授身份出席会议,并客观、公正参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经过评定评审意见须经教授委员会半数以上组员同意并签字。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依据教授委员会评审意见出具汇报。   第二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认为被评定方存在尚待调查问题或资料申报不充足,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组员同意,能够暂缓提出评定意见。   受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应将暂缓评定意见及相关情况立即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 接收委托汽车行业协会,应该自收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教授委员会,完成评定工作,并向其提交评定汇报。   第二十七条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定工作接收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附件:汽车品牌销售评定教授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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