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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样本.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426218 上传时间:2024-05-3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3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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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企业财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小额贷款企业(以下简称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企业财务行为,防范小额贷款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小额贷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保护小额贷款企业及其相关方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相关小额贷款企业实施通知(财金185号)及国家相关法规、规章等相关要求,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置小额贷款企业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小额贷款企业,是指在江苏省辖区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依法出资设置,不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专营小额贷款业务有限责任企业或股份,拥有独立法人财

2、产,享受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实施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据本制度要求,和本身发展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置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利用估计、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评、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应经营情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连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

3、管理和监督本级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企业设置须依相关要求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30日内,应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实、章程等文件复印件。 小额贷款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关键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应该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法缴纳各类税费。小额贷款企业财务处理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不一致,纳税时应该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

4、发展服务标准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关键面向农村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提供贷款服务。小额贷款资金利用必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坚持“小额、分散”标准,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出小额贷款企业资本净额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余额或笔数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比重不低于70%;贷款发放和回收关键经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降低现金交易。 (二)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第十条 财政部门推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小额贷款企业实施本制度和其它财务管理要求,指导、督促小额贷款企业建

5、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小额贷款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小额贷款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情况,监督小额贷款企业财务行为; (三)加强小额贷款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实施小额贷款企业财务评价; (四)监督小额贷款企业接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定; (五)制订并实施促进小额贷款企业改革和发展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其它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企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应经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实施并督促经营者实施国家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要求;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6、,明确经营者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处理重大资产、经营者酬劳、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评,决定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 (六)决定聘用或解聘承接社会审计和资产评定等业务社会中介机构; (七)根据章程要求,行使其它财务管理职权。 投资者能够经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法,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企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根据要求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实施国家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要求;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控制制度及贷款管理制度,经投资者

7、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立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估计,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评;组织实施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四)组织缴纳各类税费; (五)实施国家相关职员劳动酬劳和劳动保护要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员正当权益; (六)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汇报; (七)提请聘用或解聘财务责任人; (八)配合相关机构依法实施审计、评定和监督检验; (九)根据章程要求,和股东会或董事会要求,行使其它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风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企业法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

8、经理之间权责关系,制订稳健有效议事规则、决议程序和内审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有效性。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验业务步骤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正确进行资产分类,充足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 小额贷款企业呆账核销工作应严格实施国家相关要求,对于符合呆账认定条件债权,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后给予核销。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定时聘用含有对应业务资格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 各级财政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聘用专业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企业进行专题

9、审计或稽核。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期向相关部门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汇报等,并定时向企业股东、为其提供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需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据本制度要求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方法,和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负担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建立规范有效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和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根据保障相关各方利益、确保支付能力、实现连续经营

10、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控制资产负债百分比,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资金。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定时或最少于每十二个月年底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根据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小额贷款企业应按以下百分比按季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百分比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百分比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百分比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百分比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百分比能够上下浮动20%。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对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应该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继续使用,应该收回或使用;对已经损失

11、,应该根据要求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应该实施账销案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有权部门同意可从事担保业务小额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该符正当律、行政法规要求,依据被担保对象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对应风险控制方法,并设置备查账簿登记,立即跟踪监督。 上述小额贷款企业提供除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担保,应该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为小额贷款企业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该由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分别根据年末担保费收入50%百分比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按当年年末担保余额1%百分比计提担保赔偿准备。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资本金管理要求

12、,依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确定筹资方案,推行要求程序。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企业,其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域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域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域为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出资人为法人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含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二)入股资金起源真实正当; (三)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五)含有良好社会声誉和诚信统计,近3年在业务经营、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六)其

13、它条件。 小额贷款企业出资人为自然人,必需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统计和不良信用统计;收入情况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 出资人为其它企业或社会组织,必需正当设置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统计或犯罪统计;近三年财务情况良好,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企业筹集资本金,应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该向出资人出具出资证实书。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企业筹集资本金,在连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 小额贷款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金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二十八条小额

14、贷款企业以借款等方法筹集资金,应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明确筹资目标,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署书面协议,不得私自提升或变相提升利率和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 第五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统一管理资金账户,明确资金调度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协议和正当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管理库存现金及其它形式现金资产,应该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协议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订收账政策,立即清收应收款项。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

15、企业应该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定时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购建关键固定资产、实施重大技术改造,应该进行可行性论证,并落实决议和实施责任。 固定资产折旧能够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年限,选择折旧方法,按季(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该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后实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必需披露变更理由,应该立即披露。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完工决算在建工程项目,应该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该立即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小额贷

16、款企业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法处理资产,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行对应程序。 小额贷款企业对外捐赠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捐赠范围和条件,落实实施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交接手续。 第六章 成本、费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结合本身特点,根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施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小额贷款企业成本费用支出应该根据相关要求纳入账内核实,不得违反要求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和经营相关支出,包含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许可资本化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应计入损益多种准备金和其它相关支出,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

17、求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企业成本核实,应该严格区分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界限、成本支出和营业外支出界限、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界限。 小额贷款企业成本核实,应该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核实成本和营业收入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该一致。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重视费用支出和经济效益配比,实施费用预算控制,确定必需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董事会经费等实施关键监控。 小额贷款企业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按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根据国家相关

18、要求,和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核定和计发职员薪酬。 参与基础医疗保险、基础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小额贷款企业,含有连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能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职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列支。 小额贷款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能够对经营者和关键管理人员实施和其它职员不一样薪酬措施。 小额贷款企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能够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作出突出贡献职员给奖励。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职员缴纳基础医疗保险、基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该据实

19、列入成本(费用)。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为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处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工会经费根据职职员资总额2%计提;职员教育经费根据不超出职职员资总额2.5%百分比提取,用于职员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法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使用或占用国有资源费用等。 小额贷款企业有权拒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或超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范围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企业依据经营情况支付必需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该签署协议,明确支出标准和实施责任。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经营业务范围内各项收入和其它营业收入、

20、营业外收入,应该在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上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统一登记、核实,不得存放其它单位,或以任何理由坐支。 投资者、经营者及其它职员推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全部属于小额贷款企业,应该纳入账内核实,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私自用于职员福利。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发生年度亏损,能够用下十二个月度税前利润填补;下十二个月度税前利润不足以填补,能够逐年延续填补;延续填补期超出法定税前填补期限,能够用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填补。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填补亏损,下同),应该根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通常(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次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21、法定盈余公积金根据本年实现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成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提取管理措施(财金49号)及财政部相关呆账准备提取相关问题通知(财金90号)相关要求,于每十二个月年底依据负担风险和损失资产余额一定百分比提取通常准备金(通常准备金年末余额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1%),用于填补还未识别潜在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 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未达成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标准,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任意盈余公积金根据企业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会决议,小额贷款企业能够使用方法定盈余

22、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填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小额贷款企业注册资本25。 第八章 变更、清算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企业发生下列变更事项时,需向财政部门立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或注册资本; (二)改变企业组织形式; (三)修改企业章程; (四)变更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五)要求立案其它变更事项。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经过分立、合并等方法进行重组。实施重组应该进行可行性论证,推行要求程序,组织开展财产清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资产评定机构进行资产评定,组织和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理或承继

23、、股权设置、资本重组实施方案。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企业分立,应该根据资产相关性或业务相关性标准分割财产、负担债务,并明确分立后产权关系。 对不能分割财产,在评定基础上,经各方协商,由拥有财产一方给其它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后存续小额贷款企业或新设小额贷款企业承继合并各方债权、债务,并明确合并后产权关系。 小额贷款企业合并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少于注册资本部分,应该变更注册资本或由投资者补足出资。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进行重组时,对拖欠职员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基础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等,应该以小额贷款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24、。 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应该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小额贷款企业章程要求实施清算。小额贷款企业自愿清算,由小额贷款企业股东会决议后实施。 小额贷款企业依法进行清算,应该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定。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企业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次序清偿债务。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企业清算完成,应该编制清算汇报,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清算汇报和审计汇报报投资者决议或人民法院确定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和其它利益相关人通告。 第五十四条小额贷款企业和职员解除劳动协议,应该根据国家相关要求支付职员经济赔偿金。 第九章 财

25、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在会计电算化基础上,整合业务和信息步骤,推行财务管理信息化,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五十六条小额贷款企业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和财政部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汇报和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并经过内部审核,在要求期限内向财政部门和其它和小额贷款企业相关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条小额贷款企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汇报应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额贷款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关键事实财务信息。 小额贷款企业责任人对本企业财务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企业财务评价制度,对小

26、额贷款企业资本充足情况、偿付能力情况、资产质量情况、盈利情况和社会贡献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制订相关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政策和考评相关小额贷款企业依据。 小额贷款企业应该按财务评价制度要求,对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评。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推行保密义务,谨慎、正当地保管、使用小额贷款企业提供财务信息,不得利用未公开财务信息牟取利益或损害小额贷款企业利益。 第十章 罚 则 第六十条 小额贷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或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要求提交设置、变更文件; (二)财务风险控制未达成要求要求; (三)筹集和利用资金不符合要求要求; (四)

27、不按要求开设和管理资金账户; (五)不按要求列支经营成本、费用; (六)不按要求确定经营收益; (七)不按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提留准备金、分配利润; (八)不按要求次序清偿债务、处理财产; (九)不按要求处理职员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赔偿金; (十)其它违反小额贷款企业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第六十一条小额贷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更正,并对小额贷款企业及其责任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警告: (一)不根据要求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显著和国家法律、法规和统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相抵触,且不按财政部门要求修改; (三)不根据要求提供财务信息; (四)拒绝、阻扰依法实施财务监督。 第六十二条小额贷款企业违反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要求,依据其要求处理、处罚。 财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财务监督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违法违规事项,应该依法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十三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推行财务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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