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关键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要求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关键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相关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关键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推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该以促进领导干部推进当地域、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当地域、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相关
2、经济活动真实、正当和效益为基础,关键检验领导干部遵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情况,应该依法依规接收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该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对关键地域(部门、单位)、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最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 审计对象 第五条 两办要求第二条所称党政关键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含主持工作十二个月以上副职领导
3、干部。 第六条 两办要求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含: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市,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关键领导干部; (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推行政府职能政府派出机关关键领导干部; (三)政府设置开发区、新区等关键领导干部。 第七条 两办要求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含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政关键领导干部。 第八条 两办要求第二条所称党政工作部门、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党政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含: (一)中央党政工作部门、机关和人民团体
4、等单位关键领导干部;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关键领导干部; (三)推行政府职能政府派出机关工作部门、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关键领导干部; (四)政府设置开发区、新区等工作部门、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关键领导干部; (五)上级领导干部兼任相关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推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副职领导干部; (六)党委、政府设置超出十二个月以上有独立经济活动临时机构关键领导干部。 第九条 两办要求第三条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含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企业(含金融企业,下同)法定代表人。 依据党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
5、门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上述企业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对应职权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关键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遇有干部管理权限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由对领导干部含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共同确定实施审计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含垂直管理系统)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推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地域、部门(系统)、单位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应该充足考虑审
6、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和审计效果等原因,正确把握审计关键。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党委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一)落实实施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议布署情况;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当地域经济工作,统筹当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计划,和政策方法制订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议情况; (五)当地域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重大项目标研究决议情况; (九)对党委
7、相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题资金监管情况,和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情况; (十)推行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本人遵守相关廉洁从政要求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政府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一)落实实施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议布署情况;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当地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实施情况,和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推进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议情况; (六)当地域财政管理,和财政收支真实、正当、效
8、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重大项目标研究、决议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实施和其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情况,和依据宪法、审计法要求分管审计工作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相关要求实施情况; (十三)推行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本人遵守相关廉洁从政要求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整改情况; (十五)其它需要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党政工
9、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机关和人民团体等单位关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一)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相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议布署,推行本部门(系统)、单位相关职责,推进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议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实施和其它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理情况; (七)关键项目标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相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和厉行节省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相关
10、要求实施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相关经济活动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推行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本人遵守相关廉洁从政要求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整改情况; (十三)其它需要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关键内容: (一)落实实施党和国家相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议布署,推进企业可连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制订和实施情况及其效果; (四)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议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正当和效益情况,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关键项目标投
11、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运转情况,和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制订和实施情况,厉行节省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监管情况; (十)推行相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和本人遵守相关廉洁从业要求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觉问题整改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审计内容。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该依据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政策和干部考评评价等要求,结合地域、部门(系统)、单位实际情况,依据审计查证或认定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该有充足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包含、审计证据不合适或不充足事项
12、不作评价。 第十八条 审计评价应该和审计内容相统一。通常包含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推行经济责任业绩、关键问题和应该负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该关键关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质量、效益和可连续性,关注和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相关管理和决议等活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关注任期内举借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科技创新等关键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负担直接责任问题。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能够综合利用多个方法,包含进行纵向和横向业绩比较、利用和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相关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依据通常包含: (一
13、)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经过政府工作汇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汇报、年度财政预算汇报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相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议布署; (四)相关发展计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评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三定”要求和相关领导职责分工文件,相关会议统计、纪要、决议和决定,相关预算、决算和协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八)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公布或认可统计数据、考评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意见; (十)公认业务通例或良好实务; (十
14、一)其它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能够依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需要,选择设定评价指标,将定性评价和定量指标相结合。评价指标应该简明实用、易于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能够依据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审计评价依据,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确定评价标准,衡量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程度。对同一类别、同一层级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情况评价标准,应该含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审计机关应该根据权责一致标准,依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充足考虑相关事项历史背景、决议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议过程,和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该负担直接责任、主管
15、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该负担责任问题或事项,能够提出责任追究提议。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觉问题应该负担直接责任,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和她人共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要求、单位内部管理要求;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偏护下属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相关要求和单位内部管理要求; (三)未经民主决议、相关会议讨论或文件传签等要求程序,直接决定、同意、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法研究,在多数人不一样意情况下,直接
16、决定、同意、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为决议不妥或决议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 (五)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签署相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该推行其它关键职责,因为授权(委托)其它领导干部决议且决议不妥或决议失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 (六)其它渎职、渎职或应该负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觉问题应该负担主管责任,具体包含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
17、管或主管工作,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经济责任;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文件传签等其它方法研究,而且在多数人同意情况下,决定、同意、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因为决议不妥或决议失误造成国家利益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和损害公共利益等后果;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管辖地域、分管部门和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 (四)其它应该负担主管责任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两办要求第三十七条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推行或不正确推行经济责任其它行为应该负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其它人员对相关
18、问题应该负担责任,审计机关能够以合适方法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审计汇报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该按摄影关要求,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汇报和审计结果汇报。 第三十条 两办要求第二十七条所称审计组审计汇报,是指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向派出审计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汇报。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审计汇报根据要求程序审批后,应该以审计机关名义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依据工作需要能够征求本级党委、政府相关领导同志,和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相关组员单位意见。 审计汇报中包含重大经
19、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审计机关关键责任人同意,能够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该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深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审计汇报作出必需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要求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汇报进行审定,经审计机关责任人签发后,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出具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汇报。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汇报内容关键包含: (一)基础情况,包含审计依据、实施审计基础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地域(部门或单位)基础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推行
20、经济责任关键情况,其中包含以往审计决定实施情况和审计提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觉关键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含审计发觉问题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该负担责任和相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觉问题已经整改,能够包含相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提议; (五)其它必需内容。 审计发觉相关重大事项,能够直接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汇报中反应。 第三十五条 两办要求第二十八条所称审计结果汇报,是指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汇报基础上,精简提炼形成提交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反应审计结果汇报。审计结果汇报关键反应被审计领导干部推行经济责任关键情况、审计发觉关键问题和责
21、任认定、审计处理方法和提议。 审计机关能够依据实际情况,参考本细则第三十四条要求,确定审计结果汇报关键内容。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该将审计结果汇报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关键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组织部门;抄送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相关组员单位;必需时,能够将包含其它相关主管部门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三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该作为干部考评、任免和奖惩关键依据。 各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相关部门应该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交案件线索;
22、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觉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应经典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合适方法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依据干部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依据审计结果和相关要求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它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汇报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评、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关键依据;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推行情况和审计发觉问题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关键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应经典性
23、、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立即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关方法、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参考依据; (六)以合适方法立即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觉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要求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觉需要移交处理事项,应该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处罚; (二)依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要求,以合适方法向其提供审计结果和和审计项目相关其它情况; (三)帮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和审计项目相关问题和事项; (四)根据相关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以合适方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
24、对审计发觉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六)对审计发觉经典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相关提议,以综合汇报、专题汇报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相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依据相关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相关人员考评、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应经典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立即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关方法、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参考依据; (三)以合适方法立即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
25、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评、奖惩、任免关键依据; (三)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理过程中,有效利用审计结果; (四)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五)对审计发觉经典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立即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关方法、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参考依据; (六)以合适方法立即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三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审计结果利用中关键职责: (一)对审计移交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 (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行业、单位管理和监督中
26、有效利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应经典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立即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相关方法、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参考依据; (四)以合适方法立即将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第四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依据审计结果,应该采取以下整改方法: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董事会内部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立即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立即将整改结果书面汇报审计机关和相关干部管理监督部门; (二)根据相关要求公告整改结果; (三)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实施完成,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汇报审计机关; (四)依据审计结果反应出问题,落实相关责任人员责任,采取对应处理方法; (
27、五)依据审计提议,采取方法,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审计实施 第四十五条 各地应该建立健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当地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能够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关键负责同志担任。 第四十六条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应该设置办公室。同时设置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地方,应该合并成立一个办公室。办公室和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应该由同级审计机关副职领导或同职级领导担任。 第四十七条 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应该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各组员单位应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各地能够依据
28、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机关实际情况,根据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关键程度等原因,对审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地制订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和中长久计划。 第四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该向组织部门等提出下十二个月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初步提议。组织部门等依据审计机关初步提议,提出下十二个月度委托审计提议。 第五十条 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审计提议进行研究讨论,共同议定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应该根据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要求程序进
29、行调整。 第五十二条 对地方党委和政府关键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高等院校等单位党委和行政关键领导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关键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能够同时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汇报和审计结果汇报。 各地能够依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同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措施。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和其它专业审计相结合组织方法,统筹安排审计力量,逐步实现对审计计划、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文书报送、审计结果利用等统一管理。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该有效利用以往审计结果和相关部门监督检验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
30、审计时,能够提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给予支持,并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审计机关提请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组员单位帮助时,应该由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络和协调。 第五十五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被审计领导干部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方法、立案调查或死亡等特殊情况,和不宜再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它情形,审计机关报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同意,或依据党委、政府、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要求,能够中止或终止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依据地方党委、政府要求,审计机关能够对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小区党组织和小区居民委员会关键责任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村党组织
31、和村民委员会关键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该依据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区党组织和小区居民委员会关键责任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能够参考本细则相关要求确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本细则未包含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据中国审计法、中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两办要求和其它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实施。 第五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能够依据两办要求和本细则要求,制订本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要求。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审计署12月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要求实施细则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要求实施细则(审办发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