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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元村镇养殖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养殖协会活动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养殖协会是从事生猪、蛋鸡、肉鸡养殖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标准,根据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互助性经济组织。
养殖协会名称:元村镇养殖专业协会。
养殖协会住所:元村镇后什固村开发园区
第三条本养殖协会经营范围:为协会社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饲料生产加工、销售;兽药销售。
第四条本养殖协会意在为本协会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社员组织生猪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畜产品品改,提升社员生猪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正当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协会接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和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关键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结果;
(二)统一制订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产品,按高出当地市场价0.1元/斤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六条本养殖协会经费由社员交纳会费和购置股金组成。
第七条本养殖协会社员必需交纳会费。
第八条社员交纳会费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养殖协会应向社员出具会费收据,作为全部权益依据,并以记名方法进行登记。
第十条本协会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社员之间不能够相互交纳会费。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二条凡从事和本养殖专业协会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认可并遵守本章程,含有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养殖专业协会申请,方可成为本协会社员。本协会社员关键以从事和本协会相同产业农民为主。
第十三条社员权利:
(一)有权参与本协会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对应权利;
(二)享受本养殖专业协会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受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与盈余分配权利;
(四)享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养殖专业协会权利,有权对本养殖专业协会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提议;
(五)有权拒绝本养殖专业协会不正当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养殖协会;
(七)股东享受本养殖协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分配。
第十四条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养殖协会章程及各项制度,实施社员大会决定;
(二)按本养殖协会要求交纳会费;
(三)严格推行和本养殖协会签署各项协议或协议,按要求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四)根据本养殖协会市场营销策略,主动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主动参与本协会组织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主动向本养殖协会反应情况,提供信息;
(六)维护本养殖协会利益,保护本养殖协会财产,珍惜本养殖协会设施;
(七)依其缴纳资金额负担对应责任。
第十五条社员退出本养殖协会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负担证实,并经社员大会经过。退出养殖协会后,其加入协会资金于该年度年底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养殖协会经营盈余,可参与盈余分配;本养殖协会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负担亏损份额。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给予除名,并办理退出养殖协会手续:
(一)不遵守本养殖协会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推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与本养殖协会组织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养殖协会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七条社员死亡,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协会,可按本章程要求申请退出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置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社员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能够推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社员大会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理;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填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社员大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能够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二条社员大会应该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表决实施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社员股东,可享受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出基础表决权总票数20%。
第二十四条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它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5天向社员通知会议内容,不然社员有权拒绝参与。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实施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相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协会、退出协会、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设置及其责任人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和职员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协会对外签署协议、协议和契约;
(七)依据本协会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聘本协会职员;
(九)管理本协会资产和财务;
(十)推行社员大会授予其它职责,办理章程要求相关事项。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社员应依据和本社签署生产协议(协议),足额交售符合要求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原因外,未交足额,须缴纳不足部分20%公积金。
第二十八条社员出售产品价格按高出当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二十九条社员产品结算能够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成后付款。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应依据相关财经法规、政策,制订本协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实。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资金起源包含: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收捐赠;
(五)其它起源。
第三十二条本养殖协会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现值入账,作为本养殖协会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能够按决定数额参与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平调本协会资产。
第三十三条本养殖协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实施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关键包含: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职员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员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尤其困难社员补助;
(七)其它本养殖协会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要求支出。
第三十四条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底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填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百分比提取,用于本协会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百分比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百分比和分配数额,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需列支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职员资、社员和职员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六条本养殖协会和其它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该用于本养殖协会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百分比分配。国家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三十七条本养殖协会接收农业部门年度审计和专题、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三十八条本养殖协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改变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养殖协会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养殖协会要求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生猪养殖协会章程要求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本养殖协会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本养殖协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养殖协会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条本养殖协会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协会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订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同意。本养殖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次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养殖协会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百分比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百分比进行分配。清算完成后,应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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