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用人机制,保证党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实行细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要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要坚持如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
2、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备领导当代化建设能力坚强领导集体。第四条本细则合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办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当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难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可以把党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
3、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对的行使人民赋予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难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群众路线,自觉接受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群众观念和民主作风,善于团结同志,涉及团结有不批准见同志一道工作。第六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在有助于领导干部年轻化前提下,应当具备如下资格:(一)由副科级提任正科级职务,普通要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科员提任副科级职务,普通要具备3年以上工龄。提拔担
4、任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年龄普通应在40岁如下,提拔担任旗直党政一把手普通年龄在45岁如下。(二)普通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限度。(三)必要通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她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培训。(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先进等次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五)提任苏木乡镇党委成员职务,必要要有二年以上党龄。(六)身体健康,能承担繁重工作任务。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先进青年干部、专业技术人才或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当按照关于程序办理。 第三章班子调节、配备意见提出 第八条换届时,领导班子调节、配备按上级统一布置原则、意见实行。第九条班子或干部个别调节时(一)组织部门
5、依照班子建设实际或班子缺额状况,提出调节、补配意见?BR(二)党组或部门党委也可以依照本单位班子缺额状况提出补配建议。(三)旗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安排调节和补配。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要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设立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职位推荐。党委(党组)或干部主管部门在民主推荐基本上,集体研究拟定考察对象。换届或对班子拟进行较大调节时,要对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出缺,拟在本系统或在其她部门中拟定人选补充,应进行民主推荐;拟定后备干部对象,也应进行民主推荐,党委研究
6、决定或通过一推双考方式拟定。拟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成果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同步要防止简朴地以票取人。第十一条机关、部门单位班子调节时,需从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补充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本机关、本部门、本单位全体人员;(二)下属单位负责人。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应当通过下列程序:(一)组织部门成立考察组,制定推荐方案,并采用一定形式预告,向干部群众发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畴和关于事项;(二)采用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三)由考察组汇总推荐状况;(四)向旗委报告推荐状况。第十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要负责地写出由本人签名推荐材料,并向
7、组织部门填写提名推荐表。若所推荐人选与民主推荐相符,民意集中,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四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用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办法。无论组织推荐或个人推荐,都必要对被推荐人选德、能、勤、绩、廉等状况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民主推荐时间。领导班子换届调节时,民主推荐工作普通应在换届会议召开三个月迈进行。领导班子寻常调节充实,民主推荐应在考察之迈进行。 第五章考 察 第十六条对已拟定考察对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规定,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对象人选数普
8、通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考察对象在本年内已按本实行细则进行过考察,如无特殊变化,可不再进行全面考察。第十七条制定考察方案。为保证考察工作规范有序,凡相对集中考察都要制定考察方案,明确指引思想、重要任务、考察内容、办法环节、时间安排及工作规定,考察方案和考察对象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公示。第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关于规定进行审计。对新提拔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拟调节人选,在上会讨论前,应充分征求分管领导及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第十九条 旗委组织部依照考察任务构成若干个考察组,每个考察组必要由两名以上成员构成。第二十条 考察人员负有如下责任
9、: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政策规定。2、进一步理解,全面分析考察对象状况。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状况,涉及考察对象历史和现实体现、工作实绩、特长和局限性以及民主测评状况。4、起草考察材料,对的评价考察对象,并对考察材料签名负责。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第二十一条 考察人员有如下权利:1、查阅考察对象档案及有关资料。2、依照不同对象和详细状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3、全面理解和掌握与考察关于状况和内容。4、有权回绝考察对象及其她人涉及不有关领导询问考察状况规定。第二十二条 考察人员必要严格遵守如下纪律主:1、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2、不准泄露考察工作状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
10、。3、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第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她特殊关系考察对象考察工作。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宴请和安排营业性娱乐活动。5、不准接受赠送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第二十三条考察重要采用个别谈话形式,也可召开座谈会或发放征求意见表广泛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并查阅本人档案和关于材料。30人如下单位除所有谈话外,要同业务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谈话,听取意见和反映。同步,对考察对象配偶、子女在单位和社会上体现也要进行广泛理解。考察对象在本单位任职局限性一年,还应进一步到其前一种任职单位进行考察。依照需要,考察可以采用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也
11、可以邀请关于专家和领导对考察对象进行笔试、口试、素质测评或公开答辩,理解其与拟任职务相适应基本知识、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考察对象对近期工作写出述职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要按照任用干部德才原则,对政治态度、思想品德、敬业精神、工作实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等进行全面考察。在革命化前提下重点理解其工作实绩和勤政廉政状况,注意从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集体作用与个人作用、重要作用与次要作用、客观条件与主观努力以及其八小时外生活圈、社交圈进行实事求是考察和评估,防止片面性和简朴化。同步还要考虑到班子整体构造,以及拟任职位所需要任职条件。第二十五条考察中要对干部学历、任职时间、身份、基层
12、工作时间和培训、年度考核、民主推荐等基本状况以及与否后备干部等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以干部档案为准,档案中没有记载要提供关于原始证件。第二十六条在考察干部同步,干部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任用干部前一周内向纪检(监察)部门发出征询廉政鉴定函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精确地予以提供。对考察中群众反映廉政和筹划生育等方面重要问题要及时调查清晰,普通应有关于部门结论性意见。第二十七条考察对象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要负责地对本人作出评价和提出使用意见。第二十八条在严格考察基本上,考察组要认真研究,综合分析,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写出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要一分为二,既要把成绩反映出来,又要把重要缺陷、局限
13、性和问题如实地写清晰。还要写明被考察对象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状况和位列名次。第二十九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考察构成员必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字,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如发现考察构成员在考察中有不坚持党性原则,对反映干部问题线索不认真调查,不实事求是报告考察状况和意见,要追究考察者责任。第三十条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提交书面考察材料,干部主管部门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报告,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报告。第三十一条无论是组织推荐,还是个人举荐或自荐人选,须经旗委组织部门研究批准后,再提交关于会议研究讨论。第六章酝酿呈报 第三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提交旗委讨论决定前,必要在一定范畴内进行酝酿
14、。酝酿分为个别酝酿和旗委书记办公会议酝酿。第三十三条干部酝酿应遵守如下程序:(一)旗委组织部在听取考察报告并进行研究后,提出任用干部初步意见,由组织部部长向旗委书记和分管副书记报告。(二)旗委组织部要依照干部任用去向,充分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人大、政协党组意见和关于方面意见。对地方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双重管理干部,征求协管方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任免由主管方决定。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还应征求旗委统战部门、工商联重要领导意见。(三)旗委组织部召开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四)书记办公会酝酿或分别互换意见。(五)由旗委组织部负责向旗委提交干部任用议题
15、。(六)参加酝酿同志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加强保密工作,不能随便扩散酝酿状况,更不能跑风漏气。 第七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要通过下列程序:(一)依照酝酿状况,组织部部办会集体讨论研究提出任免意见。(二)旗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1、旗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人简介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状况。2、参加会议成员进行讨论;3、按照旗委关于讨论任用苏木乡镇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投票表决制办法、关于常委会实行讨论任免干部投票表决制试行办法,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批准形成决定。旗委研究干部任免问题时,必要有三分之二
16、以上成员到会。旗委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问题时应邀请人大、政协重要领导列席会议。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状况简介,并充分刊登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刊登批准、不批准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晰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暂缓决定问题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讨论中,如原拟任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进行考察,不能暂时动议。未经旗委集体讨论,不能决定干部任用,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旗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关于干部任免决策需要复议,应当经超过半数成员批准后方可进行。须报上级审批拟提拔任职干部,必要呈报旗委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
17、料、廉政鉴定表、本人档案和旗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状况。上级关于部门对呈报材料及表格,要严格审查。须报上级备案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三)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旗委常委会议研究拟定拟任人选,在正式下发任职告知前,应当在一定范畴内进行公示。公示对象为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人选除外)。(四)进行任前谈话。对公示期间没有不良反映或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任职问题,在正式发文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本人进行谈话。旗委管理干部,由旗委领导谈话;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干部,由旗委组织部负责人谈话。对新提拔领导干部,由纪委同志同其进行廉政谈话。谈
18、话前旗委组织部门要向被谈话人所在单位重要领导发出告知。谈话内容重要是必定成绩,指出缺陷和此后努力方向。谈话时关于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 (五)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选任制干部、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除外)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从任免机关下发试用期任职告知之日起计算。试用期满,按照干部试用期满公示暂行办法,经考核胜任现职,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胜任,免除试任职务,普通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八章任免 第三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免程序:(一)党政领导干部党内职务任免,由旗委组织部直接发文。属于政府任命干部,经旗委会议研究决定后,由旗委组织部向
19、政府党组行文提名,由政府党组讨论任命。属于推荐给人大、政协任命政府构成人员、人大、政协专委会、办公室领导干部,旗委会议决定后,组织部门行文提名,由关于单位按关于法律或章程办理。(二)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干部,研究决定后,按关于程序由组织部发文任命。凡属旗委提名,由人大、政府、政协等选举或任命干部和报上级审批干部在选举或做出正式任命前,不得提前行文、到位或离职。(三)旗委管理干部,任职行文由旗委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组织部部长签发;旗委委托组织部管理干部,行文由部长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第三十六条宣布党政领导干部到职、离职,由旗委组织部门统一协调。干部离职前要搞好离任审计并进行交接;干部到职普
20、通由本人在一种月内亲自办理调动等手续。第三十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过程中形成关于材料,要分别装入个人档案和关于干部科室文书档案。装入干部个人档案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廉政鉴定表和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汇总表、推荐干部表和考察谈话记录等归入组织人事部门文书档案。干部任免审批表由旗委组织部门依照任免文献填写任免决定并加盖印章。任免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完毕干部档案中职务变更续填和干部名单更改工作。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合用于选拔任用苏木乡镇党委、政府、旗直部门及事业单位党政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其她适于公开选拔领导职务。竞争上岗合用于苏木乡镇、旗直部门、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内
21、设机构人员调节安排。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进行。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本细则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在旗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行,应当通过下列程序;(1)发布公示;(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涉及笔试和面试);(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旗委讨论决定。第四十一条 竞争上岗工作在旗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行。必要在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应当通过下列程序:(1)制定并发布实行方案;(2)报名与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民主测评、组
22、织考察;(5)旗委讨论决定;(6)办理任职手续。第十章交流与回避 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1)交流对象:因工作需要交流;适合担任更重要领导和需要压担子培养;到基层或综合部门锻炼、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在一种地方或者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2)因其她因素需要交流。苏木乡镇、旗直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地方(部门)党政正职普通不同步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苏木乡镇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与苏木乡镇之间、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之间进行。(3)交流干部接到任职告知后,应当在限定期间内到任。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旗委及组织部门在考察、讨论任用干部时,凡与考察(
23、任用)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本人必要回避。有上列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从属同一领导人员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机关从事人事、纪检、财务、审计工作。苏木乡镇党政重要领导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党组织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本人必要回避。第四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普通应当免除现职;(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部门考核认定为不称职;(3)因工作需要或因其她因素,应当免除现职。第四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24、。严格执行旗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办法。辞职涉及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四十六条 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职务变动,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第四十七条 自愿辞职,是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她因素,自行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要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予以纪律处分。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辞职: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2、重要公务尚未解决完毕,须由本人继续解决
25、;3、有其她特殊因素。第四十八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适当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九条 责令辞职,是指依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体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应当免除现职。 第十一章降 职 第五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按照旗调节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她因素,不适当担任现职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原则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党政领导干部,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
26、条件,可以按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监察法等法规文献关于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领导职务。第五十一条参加讨论或承办干部选任所有领导干部及关于工作人员,必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保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第五十二条凡违背条例规定,不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者,上级有权制止纠正;情节严重,构成违纪,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关于对违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解决规定办理。第十二章 教诲、培训、考核、管理第五十三条 注重干部教诲、培训工作。、建立干部教诲、培训制度。担任科级干部上岗后要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
27、训。、支持和勉励干部在职攻读学位,提高科级干部大学本科学历比例。、有筹划地选送科级干部到发达地区参加干部学习培训和考察活动,开阔眼界和思路。、加强外语、计算机等当代科学技术知识教诲培训,适应办公自动化规定,提高干部当代管理技能和水平。第五十四条 坚持干部考核制度。依照旗委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详细实行办法,组织完毕干部考核工作。干部考核材料归入干部管理档案。第五十五条 实行干部审计制度。按照干部审计工作关于规定,对财务、基建、资产、产业、后勤等主管财物部门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重要行政负责人实行届末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成果归入干部管理档案。第五十六条 完善干部交接制度。依照旗党政领导干
28、部离(任)职交接制度,在干部任免决定下达后,应在两周内做好岗位交接工作。交接内容为:由本人负责尚未完毕重大事项及对下一步工作建议;单位内部经费收支状况和经办程序;移送重要工作文献及关于财物帐目和清单。新任领导对交接工作负责,如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其上级领导提出并协助解决。第五十七条 完善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科级干部、后备干部信息管理系统。内容涉及:干部基本状况、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综合考察材料等。第十三章 纪律与监督第五十八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要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原则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严格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
29、违背规定提高干部待遇;、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暂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变化党委会集体作出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旗委调动、交流领导干部决定;、不准规定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她亲属,或者指令提拔某个干部;、不准在机构变动和重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节干部,或者干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背党纪律、法律规定和关于章程活动; 、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状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30、。第五十八条 对违背本细则规定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旗委或组织部门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重要负责人以及其她直接负责人作出组织解决或者纪律处分。对无合法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依照关于规定就地撤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用人失察失误导致严重后果,应当依照详细状况,追究重要负责人以及其她直接负责人责任。第六十条 旗委及组织部门受理关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背本细则行为,并对关于负责人提出解决意见或者解决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关于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一条 建立组织部、纪检(监察)等关于部门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沟通信息,交流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第六十二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旗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规定核算解决。第十四章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细则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