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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工会委员会
2、 经费审查委员会
3、 女职员委员会
4、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章程
5、 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及职责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工会委员会
组 织 机 构
主 席:吴妹
委 员:赵丽丽 巴珊
工会工作职责:
1、建立健全职员代表大会制度,充足发挥职代会作用,推进企业民
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员正当权益。
2、加强工会组织本身建设,做好工会干部培训、学习,提升工会
干部整体素质。
3、推进实施“职员素质工程”建设,作好职员政治思想、专业技术培
训教育,促进“劳动竞赛”、“合理化提议”和技革技改活动开展。
4、做好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验工作,推进基层开展工会劳动保护、
群众监督检验工作,保障职员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
5、组织劳动模范、优异工作者及模范集体材料撰写、评选、申报
表彰工作。
6、维护女职员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员工作,开展“巾
帼建功”创建活动。
7 开展送温暖工程,做好扶贫帮困和一线职员慰问工作。
8、做好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工作,完成上级工会下达上解经费任
务和对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工作。
9、推进企业文化职员文化建设,活跃职员文化体育活动。
经费审查委员会
主 任:郭丽莉
委 员:韩丽杰 崔智凯
工作职责:
一、 审查企业工会组织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
二、 宣传党和国家财政方针、政策,同铺张浪费、私分钱
物等现象作斗争。
三、 深入调查研究,汲取职员群众意见,主动参与和支持财
务改革,对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提出改善意见和提议。
四、 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责任人工作调
动时,负责监督交接工作和离任审计工作。
五、 参与政府和上级工会组织要求其它审查审计工作。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
工会委员会
女职员委员会
主 任:郭 宇
委 员:潘晓鸥 王艺璇
工作职责:
一、团结和率领女职员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建功立业。
二、维护女职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正当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欺侮、迫害女职员行为作斗争。
三、实施相关保护女职员权益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落实实施。组织女职员参与民主管理,女职员委员作为一方代表参与本单位管理,单位在研究决定包含女职员利益问题时,必需听取女职员组织意见和提议。
四、加强对女职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职员树立自尊、自信、自强精神,努力提升本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五、要主动培养女职员,并向相关部门推荐妇女人才。
六、会同企业相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职员作。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
工会委员会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劳动争议调解
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和职员正当权益,发展友好稳定劳动关系,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和职员之间下列劳动争议: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解聘职员发生争议
2.因职员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
3.因实施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劳动保护等要求发生争议
4.因推行聘用(劳动)协议发生争议
第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职责进行以下调解工作:
1.调解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
2.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推行调解协议
3.对职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四条 企业设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受企业党支部、上级工会组织指导。
第六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应有当事人所在部门人员1人,由所在部门指定。
第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九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局、上级工会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当事人也可不经调解,直接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咨询对方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如不愿调解,应作统计,并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对愿意调解,调解组织应在一周内经过调查、研究作出受理是否回复,对不受理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调解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立即委派人员对相关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全方面调查核实、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过目签字或盖章。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责任人主持争议双方参与调解会议,其它参与调解人员由调解委员会依据情况确定。
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陈说、申辩,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劳动合相同进行公正调解。
4.经调解达成协议,写成调解协议书,由争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自觉推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责任人要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协议一式三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协议书上须写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应说明事项。
5.调解不成,应作统计,并在调讲解明书上说明情况,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责任人签字,一式三份(留存一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自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20天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
2.和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3.和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
被提出要求回避人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立即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责任人回避,由该调解委员会全部组员集体作出决定,其它组员由调解组织责任人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是依据上级工会组织相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意伤害她人。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企业职代会审议经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
工会委员会
辽宁佳和机电工程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组织机构:辽宁佳和机电工程
主 任: 郭丽莉
副主任: 巴珊 韩丽杰
委 员: 赵丽丽
工作职责: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足发挥工会群众监督劳动法律实施作用,依法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友好稳定劳动关系。依据《中国劳动法》、《中国工会法》,设置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依据《中国工会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措施》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要求,制订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依法对企业劳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支持职员依法维护正当权益。
第四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
二、关键工作任务和职责
第五条 定时分析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参与企业相关劳动及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制订和修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第六条 参与企业集体协议修订,了解掌握企业集体协议实施情况,每十二个月组织一次集体协议实施情况监督检验。对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监督检验。
第七条 依法监督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现象和问题,立即向企业反应,并提出处理提议和意见。
第八条 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教育职员遵纪遵法,提升劳动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
第九条 督促检验二级单位和建设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根据国家农民工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
三、工作制度
第十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指导和支持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听取汇报和情况反应,督促并帮助基层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工作委员会每十二个月召开1-2次会议,汇总情况,研究工作,也能够依据工作情况由主席临时召集。
四、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委员会讨论经过,报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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