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愈加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世博精神,聚焦社会公德,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坚持创建为民、创建惠民标准,发挥人民群众主体作用,主动参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友好社会,促进新一轮文明小区创建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要求。第二条 文明小区创建活动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关键内容,是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基础,是创建文明小区延伸和拓展,是吸引广大小区居民参与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和礼仪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有效路径,也是推进社会建
2、设、加强社会管理关键抓手。第三条 文明小区是指以行政区划街道、镇为载体,辖区内有一定数量文明小区,连点成块,发动辖区内企机关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小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协力,实现“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优异小区,是小区建设综合性荣誉称号。第四条 创建文明小区是一项包含面广、综合协调性强工作。创建活动要充足表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主动参与”要求,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标准,由区县级文明办牵头协调,以街镇为平台开展创建活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要充足发动辖区居
3、民,组织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同创共建,群策群力。区县公安、人口计生、卫生、城建、市政、计划、房管、民政、环卫、环境保护、绿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负担各自责任并亲密配合。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文明小区活动列入城区发展计划,定时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评领导班子政绩一项关键内容。第二章 文明小区标准第六条 文明小区要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成90分以上(总分100分),含有申报资格:(一)管理机制健全: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有创建计划、工作制度和保障方法,有小区单位、行业、居民共同参与小区建设平台,创建投入机制完善;形成完善小
4、区党、群组织体制和小区联席会等共建制度;充足利用信息技术对小区治安、环境卫生、突发事件等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管理,完善小区预警机制;立即处理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对创建工作意见和提议。(二)社会秩序稳定:街道综治办、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综治基层组织健全;小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水平符合安全要求,入室偷窃、火灾、“黄、赌、毒”等案件发生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组织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对小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少年等关键人群进行帮教管理,无邪教人员“四类”案件和事件发生。(三)生活环境舒适:道路平整通畅,各类设施完好整齐;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5、制度落实,道路两侧无“六乱”现象;交通标志线设置合理,机动车、非机动车分类停放有序;集市布局合理,环境整齐,无制假售假现象发生;提倡绿色低碳生活,主动组织开展白色污染整改、垃圾减量和分类专题活动,居民区生活垃圾定点投放,立即清运;生活污水排放达标,无危险废物排放,立即处理环境矛盾。(四)公共服务优质:街道建立小区学校,对市民、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人教育形成制度;小区文化活动中心、小区图书馆、小区文体设施硬件配置达标,活动内容丰富;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小区适龄劳感人口就业率、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残疾人保障覆盖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传染病控制率、居民对小区卫生服务机构满
6、意率达标;做好未成年人和孤残、流浪儿童正当权益保护和救助工作;做好流感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五)人际关系和睦:小区联谊、楼组文明创建活动得到有效开展,各级文明楼组创建百分比达标;主动组织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建立小区家庭文明建设指导中心,并提供对应服务项目;虐待和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家庭暴力投诉率、不抚养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率在要求标准以下。(六)道德风尚良好:组织开展“我推荐、我评议身边好人”等道德模范评选和宣传活动;“文明出行、文明游园、文明用餐、文明用网、文明用厕”等专题活动得到有效开展;邻里关系和睦;成立志愿者服务总队,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服务调配机制和网络,注册志愿者占常住适龄人口
7、百分比、居民对志愿服务活动认同率达标;建立专门社会救助机构,救灾、救护、救助工作得到有序开展。第三章 文明小区创建管理第七条 各区县要依据市文明小区管理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文明小区创建计划,抓好当地域文明小区创建。第八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是创建文明小区组织者和责任者,要依据文明小区标准,把创建工作纳入小区发展总体计划,并把计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单位、居委和居民群众,制订切实可行方法,要求完成时限,定时检验。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文明小区创建协调、指导和检验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第十条 创建文明小区日常管理工作
8、内容,关键是:1、制订本区县文明小区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区县各职能部门和企机关主动参与创建工作。2、指导各街道、镇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验创建活动进展情况。3、总结推广文明小区优异经验和优异经典,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4、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处理实际困难。5、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显著退步文明小区要给批评和帮助。6、各街道、镇要建立创建文明小区档案(能够是电子档案形式),制作综合结果展示网页。档案包含:小区概况、创建计划、创建文件、关键会议材料、文明小区记录表、检验考评统计、年底工作总结、奖惩统计、群众和社会各界反应等等。7、指导创建单位经过“文明小区”在线系统,对本小区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
9、理,立即将创建结果经过“文明小区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第四章 文明小区评选和命名表彰第十一条 文明小区评选要有利于提升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和避免形式主义。要将明查和暗查、抽查相结合,主管部门评定和小区组员评价相结合,以掌握平时工作情况为主,要表现评选工作公开性和公正性。第十二条 凡根据文明小区标准制订创建计划,落实方法,连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成效显著,符合标准街道、镇,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办提出书面申报。申报小区必需含有以下条件: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关键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3、创建期内小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4、
10、达成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标准。第十三条依据市文明办要求节点开展预申报工作。各区县文明委要在各街道、镇申报基础上,严格把关,择优推荐,经市文明办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后,报请市文明委审议经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命名、表彰。第十四条 申报小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一经发觉,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提议相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责任。第十五条文明小区标准上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第十六条文明小区不搞“终生制”。被命名文明小区,每个创建年度经考评后,符合标准,仍保持荣誉称号,给予命名。第十七条 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显著下降文明小区,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整
11、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落选小区要立即收回牌匾,不得悬挂。文明小区如遇更名、更改隶属等情况,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定,因行政区划变动合并、撤销小区,荣誉称号不再保留。第十八条 凡取得市级文明小区称号街镇,可对组织创建活动工作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各区县、街道、镇可依据本要求制订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项条款和本要求含有相同效力。第二十一条 本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上海市文明小区创建管理要求自本要求实施起废止。附件:上海市文明小区测评体系上海市文明小区测评体系一、申报准入条件1、创建期内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镇党委、人民政府关键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2、创建期内无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3、创建期内小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率达标;4、达成上海市一级卫生街道、镇标准。二、测评体系结构和内容1、结构:测评体系包含“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基础指标反应文明小区创建基础情况,共6个测评项目: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秩序稳定、生活环境舒适、公共服务优质、人际关系和睦、道德风尚良好。特色指标反应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特色及取得成效,共3条标准。2、数据采集方法:以“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等方法搜集,并经过网络平台在线汇总审核。3、分值组成: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