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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 头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章 程
(修改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汕头市软件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SHANT0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STS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汕头市从事计算机软件研究开发和生产单
位自愿组成行业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加强会员之间联络、交流和合作;在
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整合软件产业相关资源,为 会员单位和软件产业发展壮大服务,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提 供技术支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 尚。 第四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汕头市民政局,本会接收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业务指 导。 第五条 第六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 本会住所为广东省汕头市科技馆 15 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传达和宣传国家、省、市相关扶持软件企业政策,协 助企业用好用足政策。 代表软件企业向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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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软件企业要求和意见; (二)整合中国外优异软件厂商资源,促进软件项目、产品、 技术、人才和信息各个方面交流和协作活动; (三)广泛联络当地域信息化应用单位,帮助软件企业和应用 单位建立合作关系; (四)促进会员间合作和交流,举行相关讲座和研讨会,制 订行规、行约,支持软件开发,打击盗版和侵权,反对垄断,营造 良好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环境。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协调会 员之间纠纷; (五)帮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查、行业协调和管理, 依据政府职能部门授权,起草发展计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规 范; (六)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组织实施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考试, 提升软件队伍整体水平。 (七)经过多个方法,为软件企业发展和提升提供咨询、辅 导、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经济组织。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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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与会员大会,参与协会活动、接收协会提供服务; (二)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取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议案权、提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所要求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实施本会决议; (三)按要求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正当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六)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 《汕头市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条约》所要求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 30000 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 5000 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 元; (四)理事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 1000 元; (五)通常会员单位每十二个月缴纳会费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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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
果 1 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与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
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要求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要求范围内业务范围和工作职 能; (二)选举或免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常务理 事、理事、监事; (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年度工作汇报、年度财务预决算方 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合适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行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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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但延
期换届最长不超出 1 年。会员大会每两年最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 为有必需或五分之一会员提议,能够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常设机构,在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据会员大会决议和协会章程要求推行职 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实施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订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 算等事项方案; (五)制订协会增加或降低注册资金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 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和对会员处分,提议对会员除 名; (八)聘用或解聘聘用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关键负 责人;依据秘书长提名,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关键责任人,决定其酬劳事项; (九)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要求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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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该对决议 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推行职务 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能够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依据需要可从理事中
选举常务理事,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能够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要求第一、二、 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最少三个月召开一次 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 必需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经过。 常务理事会应该对所议事项决定作会议统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置分支机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 (三)将经过后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同意;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置监事 3 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
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能够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列条件: (一)坚持党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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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需含有下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纪不得超出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选任制或聘用制,秘书长和会
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选任制,会 员大会享受对其选举或免职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 任制,理事会享受对其聘用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
协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 3 年,
连任不得超出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相关关键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
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订、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关键责任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员作人员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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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报会长同意;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用制秘书 长为列席) 。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汇报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选举、免职;监督理事会推行 会员大会决议。 (三)检验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提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遵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 要求其给予纠正, 必需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汇报。 监事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收会员大会(或会 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推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标准
第三十三条 (一)会费; (二)捐赠;
本会经费起源: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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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它正当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收捐赠时,应该遵遵法律法规,不得以任
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 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提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 位、会员、监事查询,协会应立即如实回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需用于本章程要求业务范围和事业
发展,财产和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和工
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应该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 进行检讨;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
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正当、真实、正确、 完整。 本会接收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置含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需进行会计核实,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 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需和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需实施国家要求财务管理制
度,接收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起源属于国家拨款或 社会捐赠、资助,必需接收审计机关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 当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汇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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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必需接收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要求,于每十二个月
3 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十二个月度活动汇报、财务汇报和本年 度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汇报会、研讨 会、展览会,举行对外交流,和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选、 达标、表彰活动,接收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 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汇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员作人员实施全员聘用制,面向社会公
开招聘,并签订劳动协议。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对 机关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过后 30 日内,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该终止,并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要求宗旨;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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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根据章程要求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经过,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单位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 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剩下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监督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用于发展和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经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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