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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考评发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安全培训、考评、发证秩序,确保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要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安全培训管理措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提升煤矿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通知》(安监总煤调[]5号)、《国务院相关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尤其要求》(中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机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和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湖北煤监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升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从事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老师和负担煤矿安全评价、咨询等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标准。
湖北煤监局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指导,依法对湖北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安监局]接收湖北煤监局指导,根据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区)安监局]接收市(州)安监局指导,根据其职能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需取得对应资质证书,在资质要求范围内进行培训活动。资质证书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证书由湖北煤监局审批、颁发。
第六条 取得一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省级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员;安全评价、咨询工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一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市、县级煤矿安全监察员;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评价、咨询工作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经湖北煤监局同意或指定,能够培训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关键责任人。
取得四级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能够负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一级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创办费10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5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8名以上含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而且经国家局培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而且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50平方米以上;
(六) 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二级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或创办费80万元以上;
(二) 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10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5名以上含有中级以上职称而且经国家局培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
(五)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而且能够满足同期8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2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或创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5名以上含有中级以上职称而且经湖北煤监局培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其它条件。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该含有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金或创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机构章程、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含有本科以上学历专职或兼职老师,其中最少有3名以上含有中级以上职称而且经湖北煤监局培训考评合格专职老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一、二级资质证书,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含有资质条件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同意文件或企机关法人登记证件和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要求材料报国家局。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根据下列程序办理:
(一)含有资质条件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同意文件或企机关法人登记证件和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要求材料报湖北煤监局;
(二)湖北煤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条件符合,颁发对应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局立案;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老师应该接收专门培训,经省以上煤监机构考评合格发证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教。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为三年。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应该于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使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持有一、二级煤矿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向国家局提出复审申请,持有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向湖北煤监局提出复审申请。
湖北煤监局对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定时组织评定和不定时进行考评,对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准入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对培训机构及其老师考评、发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培训应该根据国家局统一制订安全培训纲领和湖北煤监局认可培训教材进行。
(一)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按国家局颁布培训纲领和湖北煤监局认可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煤矿安全评价、咨询人员培训按国家局相关煤矿安全评价、咨询人员要求进行。
(二)前款以外煤矿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纲领和培训教材,由湖北煤监局组织制订或指定。
第十七条 湖北煤监局每2年组织一次煤矿从业人员优异教材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该优先使用优异教材。
第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对应培训工作。
湖北煤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安全评价和咨询人员、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市(州)安监局配合湖北煤监局组织、指导、监督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县(市、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煤矿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煤矿企业具体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没有安全培训能力企业,由煤矿企业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各级安监局要加强对上述人员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该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接收安全培训期间,应该支付工资。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需接收专门安全培训,经湖北煤监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煤矿(企业)矿长(经理),分管生产、机电、安全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技术责任人),副总工程师,必需含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矿长(经理)还必需含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责任人必需有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相关要求要求课时;每十二个月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课时。
第二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收专门安全培训,经考评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和其相适应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上岗临时工、协议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确保其含有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理所需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该对其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课时,每十二个月接收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课时。
第二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收费,应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培训机构要根据相关要求在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评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鄂价费[]196号)实施。
第四章 安全培训考评
第二十四条 安全培训考评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标准。
(一)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考评实施国家局制订标准。
(二)煤矿从业人员考评实施湖北煤监局制订标准。
第二十五条 湖北煤监局、各级安监局根据其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人员考评。
(一)湖北煤监局负责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评;
(二)市(州)安监局配合湖北煤监局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监督煤矿前二款以外其它从业人员考评。
(四)煤矿企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考评负责。
湖北煤监局能够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对煤矿安全培训进行考评。并对受委托考评部门不定时进行监督检验。委托按每期培训班来办理,假如考评质量达不到要求要求,将随时取消其委托。
各级安监部门应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评工作服务;煤矿企业应该配合考评部门做好培训考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湖北煤监局、各级安监局和煤矿企业应该制订安全培训考评制度,建立考评管理档案。煤矿企业在三项岗位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中要具体、正确统计培训考评情况。
第五章 安全培训发证
第二十七条 三、四级培训机构老师、市(州)县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考评合格,由湖北煤监局颁发对应证书。
(一)培训机构老师经考评合格后,颁发培训机构老师资格证;煤矿安全监察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评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评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
(二)煤矿其它从业人员经培训考评合格后,由考评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和上岗证由国家局要求;安全培训机构老师资格证式样由湖北煤监局要求;培训合格证式样由负责培训考评部门要求。
第二十九条 颁证机关颁发安全培训资格证在使用期内使用,过期自行失效。
(一)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安全培训机构老师资格证使用期为3年。使用期满需要延期,应该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要求再培训证件,办理延期手续时必需要有湖北煤监局考评认可再培训统计。
(二)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复审,应该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复审手续。复审内容包含责任事故统计、违法违章统计、参与培训统计等。复审不合格,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评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以上,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无责任事故统计和违法统计,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期延长2年。
(三)其它证件实施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湖北煤监局考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培训 考评 发证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必需遵照统一培训工作程序。
(一)煤矿培训机构依据湖北煤监局下达培训计划,制订具体培训工作计划。培训计划包含培训类别、人数、培训时间、地点、使用教材、培训内容、课时安排、讲课老师名单、老师资格证编号、收费依据、考评时间等。
(二)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评、发证培训,应该向负责考评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考评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三)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需根据国家局制订统一培训纲领和教材进行。
(四)做好总结。总结包含教学情况、学员参训情况、学员反馈信息等内容。
(五)提出考评申请。培训机构应该填写考评申请表,向考评部门申请考评。同时提供培训总结、签署培训意见,呈报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
第三十二条 考评部门应遵照统一考评程序。
(一)考评部门收到培训机构上报培训申请后,必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5个工作日内没有回复视作同意培训。
(二)考评部门收到培训机构上报申请表后,应在当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场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
(三)对已经受理考评申请,考评部门应该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受理之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考评决定,并在考评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四)考评部门自考评受理之日起,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评。
(五)考评题库由湖北煤监局根据考评标正确定,考试题从题库中抽取,现场监考,统一阅卷。
(六)考评部门在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上签署意见后,在考评结束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供完整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关要严格根据工作程序进行审批发证。
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申报核发煤矿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新证时,必需提供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实、工作简历证实和安全培训考试成绩。不符合要求不予发证。 煤矿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在使用期内进行复训,要验核原证,对考评合格,给予延期。
(一)发证机关收到发证审批表格(一式3份)和电子表格后,认真审查发证审批表格内容和电子表格内容,签署意见。3份表格分别由发证机关、考评部门、培训机构存档。
(二)发证机关依据提供发证审批表格内容和电子表格内容颁发相关证件。
(三)发证机关自收到考评部门呈报发证审批表格之日起,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并定时向社会公布考评发证结果。考评不合格,许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必需重新培训。
第三十四条 培训机构、考评部门、发证机关必需建立严格档案管理制度。
(一)培训机构应该保留培训计划、培训总结、教学情况、学员反馈信息、发证审批表格、学员资料、考评申请表回执等。
(二)考评部门应该保留考评申请表、发证审批表格、考评试卷等。
(三)发证机关应该保留发证审批表格,并建立证件数据库。
第三十五条 培训机构按要求向培训对象收取理论考评费,按湖北省财政厅《相关同意特种作业人员理论考评费实施省市县分成函》(鄂财综复字[]679号)实施。培训理论考评和实际操作考评收费标准按鄂价费[]196号收取和使用。理论考评费关键用于题库建设管理、考务组织、和出卷、组卷、编程、装备、印题、监考、阅卷、存档、查询、公告等考务开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该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管理。
第三十七条 湖北煤监局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标准,严格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审查、颁发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湖北煤监局应该定时进行评定检验,并定时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收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全部有权向各级安监部门举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煤矿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制订及其实施情况;
(二)煤矿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持证情况;
(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它需要检验内容。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对同级安监部门推行安全培训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时,应该欢迎接收其监察。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安全培训机构、煤矿企业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将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措施》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分或处罚,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确保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负担安全培训费用。
第四十三条 煤矿关键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要求经考评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觉煤矿未根据本要求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发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更正,责令停产停业整理。
第四十四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 编造安全培训统计、档案;
(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限期更正;逾期未更正,给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处以不超出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30000元,暂扣或吊销对应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对应资质证书:
(一)未根据统一培训纲领组织教学培训;
(二)专职老师未经考评,或考评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它机构或个人。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根据前款要求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评定检验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给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处以不超出违法所得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出30000元,暂扣或吊销对应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对应资质证书。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在考评、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企业关键责任人是指: 煤矿企业(集团企业、总企业、矿务局、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局长及各类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责任人;煤矿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责任人及工作人员;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责任人;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调度及安全生产区、科、队、井、外包煤矿工程施工队等责任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煤矿作业瓦斯检验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验工、主提升机操作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等。煤矿其它从业人员是指除关键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全部些人员,包含其它责任人、其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湖北煤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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