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整版)矿山救护规程 -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2008-01-01实施2007-10-22发布矿山救护规程Mine rescue regulationsAQ 1008-2007AQ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ICS13.100D 09备案号:2214620070目 次前 言3811 范围3822 规范性引用文件3823 术语和定义3824 总则385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386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3927 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3998 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4069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40910 矿山事故救援4152前 言本标准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2、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为依据制定的。标准的总体结构和内容是根据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与建设事故的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就其涉及的相关工作和方面进行了规范与规定。本标准以煤矿救护规程为基础修订。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武汉安全与环保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志坚、孟斌成、邱雁、田得雨、肖文儒、张安琦、李文俊、彭兴文、侯建明、王立兵、张军义、张延寿。矿山救护规程
3、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救护工作涉及的矿山应急救援组织、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矿山事故救援等各项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矿山企业,矿山救护队伍及管理部门,不适于石油和天然气、液态矿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本(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5663。8-1995 煤矿科技术语 GB164
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煤炭科技名词 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 1996煤矿安全规程 2006年版3 术语和定义 GB/T15663。81995 煤炭科技名词确立的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矿山救护队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3.2 地面基地 surface rescue base在处理矿山事故时,为及时供应救援装备和器材、提供气体组分分析和矿山医疗急救而设在矿山地面的后勤支持系统。3.3 井下基地 underground rescue base选择在井下靠近灾区、
5、通风良好、运输方便、不易受灾害事故直接影响的安全地点,用于井下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存放救灾物资、待机小队停留和急救医务人员值班等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场所. 3.4 反风演习 ventilation reversal exercise生产矿山用以检查矿井反风设施是否处于灵活、可靠,保证在处理矿山灾害事故需要反风时迅速实现矿井反风的一项安全技术性演练。3.5 火风压 fire-heating air pressure井下发生火灾时,高温烟流流经有高差的井巷所产生的附加风压。3.6 风流逆转 inversion of air flow由于煤与瓦斯突出或爆炸冲击波及火风压的作用,改变了矿井通风网络中局部或
6、全部正常风流方向的现象。3.7 直接灭火 direct extinguishing用水、砂子、灭火器等器材灭火或直接挖除火源的方法。3.8 高泡灭火 high expansion foam extinguishing利用高倍数泡沫灭火机产生的空气泡沫混合体进行灭火的方法.3.9 干粉灭火 drychemical fire extinguishing 通过内装高压气瓶为动力,将干粉灭火剂发射到着火地点,以扑灭矿山初期明火和油类、电气设备等火灾的方法。3.10 惰性气体灭火 fire extinguishing by inert gas使用低氧、不燃烧、不助燃的混合气体,扑灭井下火灾的方法.3.1
7、1 隔绝灭火 extinguishing with airsealed wall在通往火区的所有巷道内构筑风墙,截断空气的供给,使火灾逐渐自行熄灭。3.12 临时风墙 temporary bulkhead用木板、帆布、砖等轻便材料建造的简易风墙。3.13 抗爆墙 antiknock wall一种特殊加强结构,能承受一定爆炸压力和冲击波的构筑物.3.14 风障 air brattice在矿井巷道或工作面内,利用帆布等软体材料构筑的阻挡或引导风流的临时设施.3.15 防火门 fire-proof door井下防止火灾蔓延和控制风流的安全设施。3.16 综合灭火 complex extinguish
8、ing采取风墙封闭、均压、向封闭的火区灌注泥浆或注入惰性气体等两种以上配合使用的灭火方法。3.17 水幕 water curtain在巷道中安设的多组喷嘴,通过高压水流喷出的水雾所形成的覆盖全断面的屏障。3.18 非常仓库 emergency storage井下贮存救灾材料和设备的硐室。 3.19 风流短路 air flow short out打开入、排风联络巷道的风门或挡风墙,使进风巷道的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3.20 区域反风 regional reversing of airflow在矿井主要通风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利用通风设施 ,使井下局部区域实现风流反向的方法。3.21 锁风 lock
9、ing air在启封井下火区时,为阻止向火区进风,首先在需要启封的风墙外面增设临时风墙控制风流,或需要缩小火区范围时,随推进先增加临时风墙,再拆除外面的风墙,始终至少保持有一道控制风流的临时风墙的一种控风方法。3.22 风门 air door在需要通过人员和车辆的巷道中设置的隔断风流的门。3.23 煤(岩)与瓦斯突出 coal (rock) and gas outburst简称“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3.24 老空水 abandoned goaf water废弃的井巷和采空区内积存的水源。3.25 防水墙 wat
10、er proof dam在井下受水害威胁的巷道内,为防止地下水突然涌入其他巷道而设置的截流墙。3.26 中暑 get sunstroke由于在炎热潮湿的环境下工作或运动,人体内热量不能及时散发而引起的机体体温调节障碍。3.27 休克 shock由于伤情严重或大出血,致使伤员血压下降,循环衰竭、脏器功能衰竭的现象.3.28 包扎 bind up为防止受伤人员感染、出血,减轻疼痛和对骨折进行临时固定的一项急救技术.3.29 人工呼吸 artificial respiration借助人工的方法,在自然呼吸停止、不规则或不充分时,强迫空气进出肺部,帮助伤员恢复呼吸功能的一项急救技术。 3.30 呼吸器
11、班 respirator team以4h氧气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进行计算,1个呼吸器班约为34h。3.31 避难硐室 refuge chamber当灾害发生,人员无法撤出灾区时,为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的侵袭而设置的避难场所。3.32 氧气呼吸器 respirator是一种自带氧源的隔绝式再生氧闭路循环的个人特种呼吸保护装置。3.33 氧气呼吸器校验仪 calibrator of respirator用以准确检验氧气呼吸器的各项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的专用仪器。3.34 氧气充填泵 oxygen pump将氧气从氧气瓶抽出并充入小容积氧气瓶内的升压泵。3.35 自动苏生器 automatic r
12、esuscitator对中毒或窒息的伤员自动进行人工呼吸或输氧的急救器具。3.36 高倍数泡沫灭火器 extinguisher with high expansion of foam主要由发泡泵、局部通风机、发泡网、高倍数发泡液等组成的灭火装置。3.37 惰气发生装置 inert gas generator能够产生大量惰气,用于扑灭封闭的火区或有限空间内的火灾,以及抑制瓦斯爆炸的灭火装备.3.38 灾区 disaster Area事故的发生点及波及的范围.3.39 佩带氧气呼吸器 carry a respirator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但未戴面罩或口具、鼻夹,未打开氧气瓶吸氧.3.40 佩
13、用氧气呼吸器 carry and use a respirator救护人员背负氧气呼吸器,戴上面罩或口具、鼻夹,打开氧气瓶吸氧.3.41 矿山救护队 mine rescue team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职业性、技术性并实行军事化管理的专业队伍.3.42 兼职矿山救护队 part-time rescue brigade team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 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4 总则4.1 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地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
14、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标准。4.2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种作业人员。4.3 矿山救护队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
15、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4.5 矿山救护队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4.6 矿山救护资金实行国家、地方、矿山企业共同保障体制,矿山救护队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4.7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矿山企业在编制生产建设和安全技术等发展规
16、划时,必须将矿山救护发展规划列为其内容的组成部分。4.8 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所服务矿山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主要系统图纸等有关资料。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山的灾害类型及有关资料,制订预防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4.9 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中因工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5 矿山应急救援组织5.1 矿山救护队伍5.1.1 救护大队a) 救护大队由2个以上中队组成。b) 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直接领导,并对区域
17、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矿山域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c) 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5.1.2 救护中队a) 救护中队由3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b) 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救护中队应配备必
18、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5.1.3 救护小队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5.1.4 兼职矿山救护队a)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然条件、灾害情况确定编制,原则上应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b) 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c) 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5.1.5 救护指战
19、员条件a) 大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级矿山救护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b) 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c) 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d) 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e)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在
20、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f) 救护队实行队员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队前,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输送队员单位和队员本人三方签订服役合同,合同期为3-5年。队员服役合同期满,本人表现较好、身体条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续签合同,延长服役年限。g) 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1)有传染性疾病者;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3)脉膊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4)强度神经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5)尿内有异常成份者;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7)脸形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
21、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状况安置工作.救护队员年龄不应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超龄年度不大于5岁。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留用。5.2 矿山救护队任务与职责5.2.1 救护队任务a) 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b) 处理矿山灾害事故。c) 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d) 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22、,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e) 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f) 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的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5.2.2 兼职救护队任务a) 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b) 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工作,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c) 参加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工作.d) 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e) 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5.2.3 救护队指战员职责5.2.3.1 救护指战员的一般职责a) 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b
23、) 加强体质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c) 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d) 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完好。e) 按照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室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f)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2.3.2 大队长职责a) 对救护大队的救援准备与行动,技术培训与训练,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b) 组织制订大队长远规划,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进行检查、总结、评比等.c) 负责组织全大队的矿山救护业务活动;d)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及时带队出发到事故矿井; 2)在事故现场负责矿山
24、救护队具体工作的组织,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援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事故处理方案的制订和随灾情变化进行方案的重新修订,并组织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根据灾情变化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5.2.3.3 副大队长职责a) 协助大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及行动、技术训练和后勤工作.当大队长不在时,履行大队长职责;b)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 1)根据需要带领救护队伍进入灾区抢险救灾,确定和建立井下救灾基地,准备救护器材,建立通信联系; 2)经常了解井下事故救援的进展,
25、及时向抢救指挥部报告井下救护工作进展情况;3)当大队长不在或工作需要时,代替大队长领导矿山救护工作。5.2.3.4 大队总工程师职责a) 在大队长领导下,对大队的技术工作全面负责。b) 组织编制大队训练计划,负责指战员的技术教育.c) 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或应急预案。d) 组织科研、技术革新、技术咨询及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项工作。e) 负责事故救援和其他技术工作总结的审定工作。f)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1)参与救援指挥部事故救援方案的制订; 2)和大队长一起制订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协助大队长指挥矿山救护工作;3)采取科学手段和可行的技术措施,加快
26、事故救援的进程; 4)必要时根据抢救指挥部的命令,担任矿山救护工作的领导.5.2.3.5 中队长职责a) 负责本中队的全面领导工作。b) 根据大队的工作计划,结合本中队情况制订实施计划,开展各项工作,并负责总结评比.c) 处理事故时的具体职责是:1)接到出动命令后,立即带领救护队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2)到达事故矿井后,组织各小队作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订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各小队下达救援任务;3)在救援指挥部暂未成立、无人负责的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矿山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事故现场具体情况,立即开展先期救护工作; 4)向小队布置任务时,应讲明
27、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等; 5)在救护工作过程中,始终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6)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救护队协同救援。5.2.3.6 副中队长职责a) 协助中队长工作,主管救援准备、技术训练和后勤管理。当中队长不在时,履行中队长职责.b) 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1)在事故救援时,直接在井下领导一个或几个小队从事救护工作;2)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报告所掌握的事故救援和现场情况.5.2.3.7 中队技术人员职责a) 在中队长领导下,全面负责中队的技术工作;b) 事故救援时的具体
28、职责是: 1)协助中队长作好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 2)协助中队长制订中队救护工作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措施; 3)记录事故救援经过及为完成任务而采取的一切措施; 4)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并提出修改补充建议;5)当正、副中队长不在时,担负起中队作战工作的指挥责任。5.2.3.8 小队长职责a) 负责小队的全面工作,带领小队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b) 领导并组织小队的学习和训练,做好日常管理和救援准备工作;c) 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是:1)小队长是小队的直接领导,负责指挥本小队的一切救援行动,带领全队完成救援任务;2)接受上级布置的任务,了解事故类别、矿井概括、事故简要经过、井下人员分布、已经采取的救灾措施
29、等;3)向队员布置救护任务,说明灾情类型、与其他队的分工、任务要点、行动路线、联系方式、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4)必须保持与上级指挥员或抢救指挥部经常联系;5)带领队员做好救灾前检查和下井准备工作;6)进入灾区前,确定在灾区作业时间和撤离时氧气呼吸器最低氧气压力;7)在井下工作时,必须注意队员的疲劳程度,指导正确使用救护装备,检查队员和本人氧气呼吸器的氧气消耗;8)出现有人自我感觉不良、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或受到伤害时,应带领全小队人员立即撤出灾区;9)带领小队撤出灾区后,经过检查气体情况符合安全规定,确定摘掉氧气呼吸器面罩(或口具)的地点;10)从灾区撤出后,应立即向指挥员(指挥部)报告灾区状
30、况和小队任务完成情况。5.2.3.9 副小队长职责协助小队长工作。当小队长不在时,履行小队长职责并指定临时副小队长。5.2.3.10 队员职责a) 遵守纪律、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地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b) 保养好技术装备,使之达到战斗准备标准要求。c) 积极参加学习和技术、体质训练,不断提高思想、技术、业务、身体素质。d) 事故救援时的具体职责:1)在事故救援时,应迅速、准确地完成指挥员的命令,并与之保持经常的联系; 2)了解本队的救援任务,熟练运用自己的技术装备; 3)积极救助遇险人员和消灭事故; 4)在行进或作业时,时刻注意周围的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立即报告小队长; 5)注意自己仪器的工作
31、情况和氧气呼吸器的氧气压力,发生故障及时报告小队长; 6)在工作中帮助同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单独离开小队; 7)撤出矿井后,应迅速整理好氧气呼吸器及个人分管的装备。6 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6.1 工作规范管理6.1.1 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6.1.2 救护队应建立健全以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工作制度,待机工作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装备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学习和训练制度,考勤制度,战后
32、总结讲评制度,预防性检查制度,内务卫生管理制度,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车辆管理使用制度,计划、财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评比检查制度,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6.1.3 救护队应建立以下牌板:“队伍组织机构牌板”、“服务矿井交通示意图”、“主要技术装备配备牌板”、“值班工作安排牌板、“事故电话招请记录牌板”、“救护队伍营区管理分布示意图、“劳动竞赛评比检查牌板”等牌板。6.1.4 救护队应建立和完善以下记录和报表:救护工作日志、 大中型装备维护保养记录、小队装备维护保养记录、个人装备维护保养记录、体质训练记录、一般技术训练记录、仪器设备操作训练记录、急救训练记录、理论学习记录、军训记录、预防性检
33、查记录、事故救援记录、战后总结评比记录、安全技术工作记录、竞赛评比记录、各种会议记录、好人好事记录、违章违纪记录、考勤记录、请销假记录、交接班记录、事故电话记录等记录薄.6.1.5 救护队必须建立昼夜值班制度。战备值班以小队为单位,按照轮流值班表担任值班队、待机队、工作队,值班小队负责电话值班.中队以上指挥员及汽车司机须轮流上岗值班,有事故时和小队一起出动。6.1.6 值班和待机小队的技术装备,必须装在值班、待机汽车上 ,保持战斗准备状态.听到事故警报,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6.1.7 值班室应装备以下设备和图板:a) 普通电话机;b) 专用录音电话机;c) 事故电话记录; d) 事故记录
34、牌板;e) 矿井位置、交通显示图;f) 计时钟;g) 事故紧急出动报警装置。6.1.8 救护队应做到年有计划、季有安排、月有工作与学习日程表。计划内容包括:队伍建设,教育与训练,技术装备管理,矿井预防性安全检查,内务管理,战备管理,劳动工资及财务,设备维修等。6.1.9 救护大队(含独立中队)应按规定上报下列报告:a) 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人员和装备情况报表; b) 每次救护后,应填写救援登记卡(见表1)及写出救护报告,在救援工作结束15天内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救援,应立即报告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将情况报告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c)
35、救护队发生自身伤亡后,应在12小时内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接报后,应在12h内报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15天内上报自身伤亡教训总结材料及其有关图纸(见表2);d) 科研成果在通过技术鉴定后报出。上述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表1 救援登记卡填报单位: 报出时间: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地点 遇险人员名事故性质来电时间 月 日 时 分遇难人员名招请人姓名出动时间月 日 时 分出动人数名抢救总指挥返回队部时间月 日 时 分出动总时间小时救护队负责人事故现场情况及处理经过主要经验与教训事故现场示意图另附事故现场示意图佩用呼吸器时间小时运出尸体具救出受伤人员人未佩用呼吸器时间小时恢复巷道
36、米挽回经济损失万元其它工作内容填表人姓名注 1:每次事故救援返队后15天内填写此卡一式四份,分别上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和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存档二份。注 2:此卡应打印填报,人工填写,字迹清楚。表2 矿山救护人员伤亡事故报告表填报单位: 报出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伤亡(人)重伤(人)队 别伤亡主要原因伤亡人员名单姓名年龄队龄职务备注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6.1.10 救护队应利用信息电子网络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加强对技术资料和各种重要记录的管理.技术档案内部包括:a)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登记卡(见表3);b) 各项工作、会议记录,收集整理的与救护有关的技术资料及经验材料;c) 矿区交
37、通图、矿山救护队到达各矿(井)的距离和行车时间表、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风系统图等服务矿井的资料;d) 历年救护工作总结,技术状况和评比情况,事故救援报告等;e) 上级有关的指示、通知、文件及有关规定;f) 大型装备、设备的性能(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及维护、使用情况等。表3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登记卡单 位: 编 号: 姓 名性别民族出 生年 月 日 照 片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籍 贯毕业院校及专业职 称职 务参工时间年 月入队时间年 月入队前工种身 高血 型身份证号码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证书编号个人工作简历参加事故救援经历复 训 情 况体 检 情 况年度结论年度结论年度结论年度结论通
38、 信 地 址联 系 电 话6.1.11 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a) 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b) 了解矿井通风、排水、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c) 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d) 了解矿井各硐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e) 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f) 检查了解矿井应急救援预案或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执行情况.g) 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储备情况。6.1.12 在预防性检查工作中,救护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
39、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6.2 技术装备管理6.2.1 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应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6.2.2 根据技术装备的使用情况,做出装备的报废、更新、备品备件的补充计划,并及时补充.6.2.3 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6.2.4 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全: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亮:装备带金属的部分要亮;准: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
40、准;尖:带尖的工具要尖锐;利:带刃的工具要锋利;稳: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6.2.5 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6.2.6 必须保证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a) 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b) 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c) 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d) 氧气呼吸器内
41、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及以上没有使用的,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e) 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6.2.7 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6.2.8 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大型设备,如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6.2.9 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6.3 内务管理6.3.1 救护队应根据营区条件,有计划地绿化和美化环境,创造舒适、整洁的环境.6.3.2 内务卫生
42、要求:a) 集体宿舍墙壁悬挂物体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条线,保持窗明壁净;b) 个人应做到:常洗澡、常理发、常换衣服;c) 人员患病应早报告、早治疗。6.4 后勤管理6.4.1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并做到:a) 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检查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b) 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在10MPa以上。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c) 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距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m以上;d) 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在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氧;e) 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并严禁烟火,严
43、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f) 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6.4.2 救护大队应设立化验室,配备能化验O2、CO2、CH4、CO、SO2、H2S、C2H4、C2H2及N2等成分的设备。并做到:a) 化验员按操作规程规定准确操作,并认真填写化验单,经本人签字,负责人审核后送报样单位,存根保存期不低于2年;b) 化验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3之间,不允许明火取暖和阳光爆晒;c) 应保持化验设备完好和化验室整洁,备有足够数量的备品。6.4.3 救护队应自备矿灯,并按有关规定管理。6.5 劳动保障6.5.1 矿山救护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岗位津贴。
44、6.5.2 救护队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6.5.3 救护队着装按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标准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应按井下一线职工标准发放。6.5.4 救护队指战员除执行企业职工保险政策外,应享受人身伤害意外保险.6.6 队容、风纪、礼节6.6.1 救护队指战员应严格遵守队容、风纪、礼节的规定。6.6.2 严格按照企业专职消防人员标准着装,不得擅自更改着装标准和样式。着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 按照规定佩戴帽徽、领章、臂章.b) 着装必须衣帽配套,扣好领扣、衣服扣、裤扣,不得挽袖、卷裤腿,穿拖鞋。c) 便服和队服不得混穿.6.6.3 救护队指战员应将列队训练作为日常训练科目。6.7 救护队标志救护队的队旗、队徽、队歌应按规定制作、管理和使用。7 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7.1 救护队应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a) 个人防护装备. b)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