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销售公司降税白酒企业需提防三方面涉税风险酒类生产企业进行消费税筹划,通常做法是另设销售单位,按出厂价销给销售单位,再加价对外销售,通过价格转移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针对这一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计税价格偏低的白酒,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这一新的管理规定,无疑压缩了酒类生产企业的筹划空间。因而,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要及时填报相关价格信息。尽管办法规定白酒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的,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
2、不等于说70%以上的就“事不关己”。办法第四条规定,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是针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的要求。如果没有及时填报,则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如果这样,消费税额将会大增,设立销售单位不仅不能减轻纳税负担,反而会增加企业的开支。二是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申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定,核定依据主要是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价格的调整幅度通常为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70%。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为60%70%。假设某品牌白酒销给销售单位的价格是240元/公斤,销售单位对外销
3、售价为600元/公斤,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420元/公斤(即对外销售价的70%),则达到了最低计税价的上限,企业当然不划算。但若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208元/公斤,则不到对外销售价格的50%,在税务机关肯定通不过,会给税务机关留下企业不够诚信的不良印象。如果申报最低计税价格为360元/公斤,估计就能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总之,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时,既要考虑最大限度保留企业的利润空间,又要换位思考,让税务机关能够接受。三是价格调整要把握好幅度和节奏。办法出台后,许多企业迫不及待地提高白酒销售价格,把税收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尽管税负转嫁是筹划办法之一,但这种作法宜慎重。办法第十条规定,“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提价太频繁,反复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纳税筹划就没有稳定性,对企业是相当不利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