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如何纳税调整 【问题】 我公司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011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取得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分红100万元,会计核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2、按权益法确认收益5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进行调整?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2、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被投资企
3、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会计上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时,贵公司在会计上应按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但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股息收入。 因此,贵公司应作纳税调减500万元,填列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列“纳税调减额”500万元; 第19行“18.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0,第2列税收金额100万元,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1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4、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红100万元,若符合上述条件的,属于免税收入,否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列100万元。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