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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取价外费用少交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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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价外费用少交增值税一、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为商业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销售各种材料物资,包括煤炭。2004年主营业务收入147479796元,其他业务收入33950元,销项税25015023元,进项税24825263元,本期应纳增值税189759元,已交增值税189759元。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77119172元,其他业务收入44306元,销项税13052010元,进项税12777303元,本期应纳增值税274707元,已交增值税274707元。 2006年9月21日,市区国税局稽查局在对煤炭运销企业专项检查中,首先对该公司进行了实地检查,到该公司实际生产场所观察生产经营情

2、况,然后下达调帐通知书开始调帐检查。经过帐面检查发现: 2004年:价外向客户收取仓储费183019.6元。2005年:1、收到供货方返利56257.06元,2:未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 二、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2004年收取的仓储费属价外费用,应计提销项税额183976.67元/(1+17%)*17%=26592.6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之规定2005年收到的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56257.06*17%=9563.70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6156.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

3、规定上述2005年第1条属偷税,处以9563.7元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4000元罚款。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企业财务人员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税款、罚款、滞纳金,并按规定调整了帐务。 三、案例分析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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