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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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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纳税申报 业务概述 对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管国税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七)《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251号) (八)《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6号) (九)《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个体工商户“邮政储蓄批量扣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4〕187号) (十)《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5号)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 (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十三)《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推广使用银行POS机缴纳现金税款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97号) 二、受理部门及岗位 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 三、需提供资料 核定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在申报纳税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它能够反映纳税人识别号的证件、资料。 四、办事程序 提交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 申报征收岗 受理申报、开具《税收完税证》 缴纳税款 纳税人 五、办理业务要求 (一)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和纳税期限,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当期税款。 (二)已办理了“邮政储蓄批量扣税” 方式纳税的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于每月月底前在邮政储蓄帐户中存入足以缴纳当期税款的资金,不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当期税款,需领取完税证的在扣税成功后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三)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按照《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5号),不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六、承诺时限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准确、无违章问题的当场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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