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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规定
国家《条例》对免征耕地占用税都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第七条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我省对免征耕地占用税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吉政发[1987]98号)第六条规定: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⑴、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省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站(情报)阵地,尖端武器工作站、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用地;
⑵、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⑶、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⑷、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⑸、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⑹幼儿园、敬老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⑺、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
⑻、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住宅用地;
⑼、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
第七条规定: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第八条规定: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对民政福利部门如何减税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批复》(财农字[1987]316号)规定:对民政部门所办福利工厂,应认真调查核实,确属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按残疾人占工厂人员的比例,酌情给予减税照顾。
临时占用耕地有何规定
财政部(87)财农字第316号文件规定的临时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时间界限,可按如下标准掌握,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在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一至两年的(含二年),可按规定的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两年以上的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寺庙、教堂占用耕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关于寺庙教堂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农税字[1992]20号)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所说“国家对一切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免税”,是指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耕地占用税。
高校后勤改革有何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七条规定: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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