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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以案说法-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得作为扣除费用基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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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以案说法: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得作为扣除费用基数    导读:总分机构之间资产转移不视同销售也不得作为扣除费用基数。 案情简介: 某地税稽查局在对某工业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若干独立核算的销售分公司,各分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全年对外销售收入15亿元,该企业本身报表反映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含销售给各个分公司的6亿元),分公司累计发生业务招待费1500万元,该企业本身业务招待费800万元。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了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1500+800)2300万元,发生额的60%=2300×60%=1380万元,销售收入的5‰=(10亿元+15亿元)×5‰=1250万元,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1250万元,纳税调增(2300-1250)1050万元,并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认为,总分机构之间存货的转移,不应确认收入,更不能作为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的基数,应据此重新计算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额,并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和相应的滞纳金。 税法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既然税法规定不视同销售,那么将企业销售给分公司的酒类产品取得的收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显然是不妥的。税务机关核定后按照规定征收了该企业企业所得税75万元,并依法加收了滞纳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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