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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支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款项应正确履行源泉扣缴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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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支付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款项应正确履行源泉扣缴义务 案情简介: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对外付汇事项后续审核时,发现A公司受让境外B公司持有的境内C公司股权,未按规定扣缴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A公司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经税务人员政策辅导,A公司申报扣缴B公司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27.86万元。 税法分析: 一、纳税义务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二、扣缴义务人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纳税义务时间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四、征管范围的划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境内单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的,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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