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法确定购进货物准确付款时间的进项税额何时能够抵扣 某公司是一家经营矿工配件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该公司从太原某厂购进了一批矿工配件,取得了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9.74万元。5月份向国税局申请认证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该局以未向销货方支付货款为由,拒绝对该份发票进行认证。但是,该公司与太原这家配件厂一直采用欠款不超过10万元的结款方式,每一笔汇款都不是完全按照某一笔货款支付的,应付账款是一个滚动的数字。因此,无法确定该批货物的准确付清货款时间。问:这笔进项税额到底何时能够抵扣呢?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2、的通知(国税1995015号)第二条的规定,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额,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 但从2003年3月1日起,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并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先付款已不再作为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的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时限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何时申请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你公司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依据认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